双相情感障碍”也称躁郁症,是一种情感性疾病。指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心境障碍,是一种发作性、反复性的终生疾病。“双相情感障碍”的特征是剧烈的心境摇摆,患者有33%的时间是处于抑郁状态,11%的时间是处于躁狂状态。处于心境低沉“空虚”的特殊时期(会有无望或悲观的感觉),往往伴有多种植物神经系统紊乱的症状。
有60%的患者20岁以前就已出现双相障碍症状,但很多时候“双相情感障碍”容易被延误诊断,心境不一致的患者经常被误诊为精神分裂症。由于轻躁狂发作易被忽视,致使单相抑郁成为最常见的误诊原因。实际上,行为冲动、思维奔逸常常预示着有“双相情感障碍”的发生。
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情感障碍,抑郁症是它的一个表现形式,双相障碍是更为复杂的一种情绪问题。除了表现出抑郁的症状以外,患者还可能表现出躁狂的症状。就是一段时间情绪低落、做事不感兴趣,过段时间会出现一些相反的表现,比如情绪高涨、爱交际、爱沟通、而且思维敏捷、脑子灵活、记忆力比以前好,而且活动也增加了。比如愿意出去逛街,逛很长时间。如果是严重的情绪高涨和躁狂,患者会买很多没必要的东西,不考虑后果和价格。还有一个表现是做出一些鲁莽的行为,比如说做一些很危险的事情、容易发脾气、爱管闲事。有的患者表现出性的亢奋,比如性欲增强。有的是轻躁狂,症状不明显。所以说双相障碍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表现,根据患者的不同表现,把双相障碍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抑郁发作相,患者表现抑郁症的症状,相反的状态就是躁狂相。双相障碍躁狂发作叫混合发作,就是躁狂、抑郁交替很快,一会抑郁一会情绪高涨、躁狂,叫做混合发作,比较少见。双相情感障碍是心境障碍的一种双相障碍患者同时有过抑郁症状和躁狂症状。抑郁症状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减退,和行为活动减少,自我评价低,严重时会出现消极观念和自杀行为;躁狂症状主要表现为思维奔逸,兴趣增加,行为活动增多,常常有易激惹的表现,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本事大,爱多管闲事,所以经常会和别人发生冲突。
双相障碍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指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疾病。研究发现,躁狂发作前往往有轻微和短暂的抑郁发作,所以多数学者认为躁狂发作就是双相障碍,只有抑郁发作的才是单相障碍。双相情感障碍是情绪上的问题,在间歇期和正常人一样,是一个发作性的病程。并且发作原因也是与情感的喜怒哀乐为主的。而精神分裂症是情绪性的病史,没有间歇期。且感知觉出现障碍,会有幻视、幻听的症状。且有被害妄想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是一组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两种病同时存在或交替发生,症状又同样典型,常有反复发作的精神病,此型患者同时具有精神分裂症和情感障碍如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或混合型躁狂症的症状,特征为显著的心境症状(抑郁或躁狂)和精神分裂症症状,同时出现或至多相差几天,具反复发作特点。由于分裂情感性障碍常伴有功能障碍,往往须予以综合治疗(包括药物,心理疗法和社区支持),多完全缓解,预后较好。
1有典型的抑郁或躁狂病相,同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症状。这两种症状同时存在,或先后在发病中出现,分裂症状为妄想、幻觉和思维障碍等阳性精神病性症状。
2病程常有反复发作,间歇期或症状缓解后不留明显缺陷。
3起病较急,发病前可有诱发应激因素。
4病前个性无明显缺陷,部分患者可有分裂症、躁郁症家族史。
5发病年龄以青壮年多见,女性多于男性。
1分裂情感性躁狂的治疗
(1)急性期治疗 对这一状态的精神药物,最常用的药物是氯丙嗪和锂盐。两者对控制急性症状均有效。
(2)维持治疗 锂盐可用于维持治疗及预防分裂躁狂型或双相型复发。接受长期锂盐治疗的患者应注意液体和食盐的摄入,定期检测血锂水平、肾和甲状腺功能。此外,锂可通过胎盘,影响胎儿发育。妊娠头3个月要慎用。
(3)部分双相型分裂情感性障碍的患者及难治病例的治疗 除抗精神病药物和锂盐外,可考虑抗痉挛药如卡马西平、丙戊酸钠,单独或合并使用,合并用药要注意药物的副作用。
2分裂情感性抑郁的治疗
(1)急性期治疗 一般认为抗精神病药物和抗抑郁药物合并使用对精神病性抑郁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2)维持治疗 在急性发作性症状缓解后,需要进行维持治疗,锂盐对分裂情感性抑郁的作用不如分裂躁狂型。在维持治疗阶段,如出现抑郁发作,可联合使用抗抑郁药物,此时的治疗方法同精神分裂症后抑郁,逐渐加大抗抑郁药物剂量至治疗量。当分裂情感性症状消失后,如精神病性症状持续存在,需要考虑长期的神经阻滞剂治疗。
1、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情绪疾病。躁狂发作和抑郁发作是双相情感障碍的两个主要特征。很多情况下,“双相情感障碍”很容易延误诊断,情绪不一致的患者往往会被误诊为精神分裂症。
2、所谓双向情感障碍,就是兴奋和抑郁交替出现。在一段时间内,患者是兴奋的,甚至是兴奋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他沉积了抑郁症,没有表现出任何动力。这样两个方向,兴奋完全相反,这样一种症状交替的临床表现。
3、双相情感障碍,俗名也叫“躁郁症”,是一类躁狂与抑郁交替发作的精神障碍,心情一阵晴天,一阵阴天。
4、事实上,根据词条的解释,双相情感障碍是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其英文名称为BipolarDisorder(BD),指的是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疾病。
双相障碍的患者是可以结婚的,因为双相障碍作为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治疗的最终目标是让患者能够回归社会。回归社会的意思就是让患者能够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还有社交,也包括结婚、生孩子也就是成家立业。另外双相情感障碍高发的年龄就是青壮年时期,青壮年的一个很重要的心理发展的任务就是成立家庭还有成为父母,好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相互的爱护,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对于双相障碍症状的控制,还有疾病的恢复以及预防复发都是有正性的促进作用的。
有网友咨询,和妻子闪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因为妻子怀孕,认识的第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怀孕期间,妻子情绪时好时坏,以为是怀孕的正常反应。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绪失常的情况加剧,还疑神疑鬼,暴力殴打他。经朋友提醒,孩子满月后,带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现咨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为由撤销婚姻?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疾病”呢?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时行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8条之规定确定: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结合本咨询,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输入查询“双相情感障碍”,显示:“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障碍,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情感障碍(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国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患病率1%~3%,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常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好像并没有明确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接下来再查查公开的裁判网。
确实有支持的案例,案号:(2022)鲁0812民初380号,摘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号:(2017)冀05民终1489号,摘抄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赵某负有举证证明胡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就自己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鉴定。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均未提出医学鉴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系无效婚姻的主张,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号:(2021)闽0305民初6116号。继续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到莆田市秀屿区××防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性症状躁狂发作。结合陈某的身体状况、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一段时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与因素,陈某对唐某的精神状态应有一定程度预期,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怀有身孕,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结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经过诊疗后并未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见其疾病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综上,陈某主张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并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结论是不确定。需要再结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实告知,论证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严重,现实表现是怎样的?因为实务中,法院一定会重点审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一来取决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二来取决于不知情一方的选择。所以,告知与否,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证明,在结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这样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那么,双向情感障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视严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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