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铃还须系铃人
所谓双向情感障碍
是人的情感本位主体
面对情感的客体
在最早认识感情琢磨感情
而深深陷入感情漩涡中
所产生的自我情感封闭症
该病症的患者
通常不能自行走出情感漩涡
有着进行性的发展趋势特征
病情严重者
甚至会发生情感性精神崩溃的分裂症
您要想挽留她
需要女性情感心理专家的介入治疗
通过多次深度催眠
进行移花接木式的
将情感转移至新客体
即丈夫的身上
在很长时期
需要您的全程封闭陪护
不能接触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
否则
将有可能导致疗效失败
起后果
病情将会比以前更严重
且不可逆转
双向情感障碍
你好!如果女方婚前就有此病史并且隐瞒的,可视为无效婚姻,男方可以起诉离婚。
如果女方是婚后得的病,男方想要离婚,那必须要为女方找好监护人,安排好她以后的生活,这样才能提出离婚。但这些事很难做到,所以提出离婚非常困难。
双向情感障碍为啥犯病就要离婚?
对于双向情感障碍的患者,当处于抑郁时,会自卑,自责,觉得自己配不上对方,连累了对方,有时会主动要求离婚。
当初于狂发作时,有的患者过度自信,自我感觉良好,觉得对方配不上自己,容易对其配偶产生不满,看不起对方,患者有时因此主动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有网友咨询,和妻子闪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因为妻子怀孕,认识的第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怀孕期间,妻子情绪时好时坏,以为是怀孕的正常反应。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绪失常的情况加剧,还疑神疑鬼,暴力殴打他。经朋友提醒,孩子满月后,带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现咨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为由撤销婚姻?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疾病”呢?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时行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8条之规定确定: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结合本咨询,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输入查询“双相情感障碍”,显示:“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障碍,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情感障碍(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国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患病率1%~3%,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常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好像并没有明确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接下来再查查公开的裁判网。
确实有支持的案例,案号:(2022)鲁0812民初380号,摘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号:(2017)冀05民终1489号,摘抄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赵某负有举证证明胡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就自己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鉴定。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均未提出医学鉴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系无效婚姻的主张,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号:(2021)闽0305民初6116号。继续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到莆田市秀屿区××防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性症状躁狂发作。结合陈某的身体状况、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一段时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与因素,陈某对唐某的精神状态应有一定程度预期,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怀有身孕,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结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经过诊疗后并未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见其疾病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综上,陈某主张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并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结论是不确定。需要再结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实告知,论证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严重,现实表现是怎样的?因为实务中,法院一定会重点审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一来取决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二来取决于不知情一方的选择。所以,告知与否,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证明,在结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这样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那么,双向情感障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视严重程度而定。
揭开“双相情感障碍”的神秘面纱
网络作家南派三叔在微博自曝出轨,引起网友热议。南派三叔自称自己十年的婚姻即将走到尽头,责任全在自己。此外,南派三叔还自称是个“人渣”,对不起爱自己的朋友。南派三叔的妻子发文说,和南派三叔并没有离婚,他是备受“双相情感障碍”折磨而出轨。接着,三叔多次更新微博斥事件为“闹剧”,表示事件应该早点收场。后来,三叔更新微博:“好了,闹剧该收场了,继续生活。”该事件令三叔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公布于众。
2013年6月20日,据《洛杉矶时报》报道,洛杉矶尸检部门公布,加拿大华裔女生蓝可儿死于“意外溺亡”,另外她还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同年8月9日,媒体报导,刚刚结束巡回演唱会的陈奕迅,在短短两个月内唱了25场。在第11场时,陈奕迅透露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终场演出时对粉丝暴走发怒,明显精神状况不佳。
近年,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双相情感障碍的生活总体结局中,自杀78%,呈现慢性化159%,反复发作27%,不完全缓解78%,缓解255%,康复16%。
可以说,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难以解决的精神健康问题。患者的病程中至少有一半时间存在症状。即使在没有症状的时期,也可能出现损害社会功能的表现。
另外,由于对双相情感障碍缺乏了解,也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属寻求帮助的模式。
我国在一些国际性大规模研究证实,60%有双相情感障碍症状的患者在初次发作的6个月内未得到治疗。35%的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首发症状后的10年内都未寻求治疗。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双相情感障碍”的神秘的面纱!
双相情感障碍(又称钟摆病),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指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疾病。
值得关注的是,双相抑郁未引起临床医生足够重视,有报道37%的双相抑郁患者被误诊为单相抑郁,长期使用抗抑郁药治疗,从而诱发躁狂、快速循环发作,使发作频率增加。
双相情感障碍(bipolaraffectivedisorder),是心境(情感)障碍的一种类型,也称双相心境(情感)障碍,一般指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心境障碍,它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及社会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双相障碍发病以后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躁狂发作需持续一周以上,抑郁发作需持续两周以上,躁狂和抑郁交替或循环出现,也可以混合方式同时出现。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病人出现两次或多次的情感和活动水平明显紊乱的发作,其中至少有1次表现为心境高涨、精力和活动增加,另1次表现为情感低落、精力减低和活动减少。
一、症状特点
情绪高涨、易激惹或情绪低落,或呈双相性。
情绪低落者,从轻度悲观到强烈自罪感。
思考困难,缺少决断,缺乏兴趣。
头痛,睡眠障碍,精力不足。
焦虑,病情严重者可有运动迟滞、激动不安、疑病或被害妄想、厌食、失眠。
二、临床表现
双相障碍的临床表现按照发作特点可以分为抑郁发作、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
1抑郁发作
双相抑郁发作与单相抑郁发作的临床症状及生物学异常相似而难以区分,双相抑郁因表现不典型往往被忽视。正确诊断双相抑郁障碍是合理治疗的前提。两者的治疗方案及预后转归存在明显差异,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人口学特征
①性别:单相抑郁女性患病率几乎是男性的2倍,但在双相障碍患者中性别差异不明显;
②年龄:双相障碍平均发病年龄为30岁,单相抑郁症为40岁,前者明显早于后者,尤其是25岁以前起病的首发抑郁是双相抑郁的重要预测因素;
③家族史:家系调查和双生子研究已经证实双相障碍的家族聚集性,与单相抑郁相比,双相障碍(尤其是双相I型)患者的家系传递与遗传因素的关系更密切。
(2)抑郁发作的特征
①特点:与单相抑郁相比,双相抑郁起病较急,病程较短,反复发作较频繁;
②症状特征:双相抑郁区别于单相抑郁的症状特征包括情绪的不稳定性、易激惹、精神运动性激越、思维竞赛/拥挤、睡眠增加、肥胖/体重增加、注意力不集中、更多的自杀观念和共病焦虑及物质滥用(烟草、酒精、毒品等)。
2躁狂发作
(1)心境高涨:自我感觉良好,整天兴高采烈,得意洋洋,笑逐颜开,具有一定的感染力,常博得周围人的共鸣,引起阵阵的欢笑。有的患者尽管心境高涨,但情绪不稳,变幻莫测,时而欢乐愉悦,时而激动暴怒。部分患者则以愤怒、易激惹、敌意为特征,甚至可出现破坏及攻击行为,但常常很快转怒为喜或马上赔礼道歉。
(2)思维奔逸:反应敏捷,思潮汹涌,有很多的计划和目标,感到自己舌头在和思想赛跑,言语跟不上思维的速度,言语增多,滔滔不绝,口若悬河,手舞足蹈,眉飞色舞,即使口干舌燥,声音嘶哑,仍要讲个不停,信口开河,内容不切实际,经常转换主题;目空一切,自命不凡,盛气凌人,不可一世。
(3)活动增多:精力旺盛,不知疲倦,兴趣广泛,动作迅速,忙忙碌碌,爱管闲事,但往往虎头蛇尾,一事无成,随心所欲,不计后果,常挥霍无度,慷慨大方,为了吸引眼球过度修饰自己,哗众取宠,专横跋扈,好为人师,喜欢对别人颐指气使,举止轻浮,常出入娱乐场所,招蜂引蝶。
(4)躯体症状:面色红润,双眼炯炯有神,心率加快,瞳孔扩大。睡眠需要减少,入睡困难,早醒,睡眠节律紊乱;食欲亢进,暴饮暴食,或因过于忙碌而进食不规则,加上过度消耗引起体重下降;对异性的兴趣增加,性欲亢进,性生活无节制。
(5)其他症状:注意力不能集中持久,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转移;记忆力增强,紊乱多变;发作极为严重时,患者极度的兴奋躁动,可有短暂、片段的幻听,行为紊乱而毫无目的指向,伴有冲动行为;也可出现意识障碍,有错觉、幻觉及思维不连贯等症状,称为谵妄性躁狂。多数患者在疾病的早期即丧失自知力。
(6)轻躁狂发作:躁狂发作临床表现较轻者称为轻躁狂,患者可存在持续至少数天的心境高涨、精力充沛、活动增多、有显著的自我感觉良好,注意力不集中、也不能持久,轻度挥霍,社交活动增多,性欲增强,睡眠需要减少。有时表现为易激惹,自负自傲,行为较莽撞,但不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患者社会功能有轻度的影响,部分患者有时达不到影响社会功能的程度。一般人常不易觉察。
3混合发作
指躁狂症状和抑郁症状在一次发作中同时出现,临床上较为少见。通常是在躁狂与抑郁快速转相时发生。例如,一个躁狂发作的患者突然转为抑郁,几小时后又再复躁狂,使人得到“混合”的印象。但这种混合状态一般持续时间较短,多数较快转入躁狂相或抑郁相。混合发作时躁狂症状和抑郁症状均不典型,容易误诊为分裂心境障碍或精神分裂症。
三、检验检查
通过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系统检查)排除可能由躯体疾病或物质依赖所致的双相障碍。部分双相障碍患者(尤以女性)可能有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此应做甲状腺功能测定。对过度兴奋及进食不好者应注意水、盐代谢及酸碱平衡的了解。心理学测试、神经生化、神经电生理和脑影像学等辅助检查结果可供参考。在治疗过程中进行药物血浓度测定,以保证疗效、监测毒副反应及治疗依从性。
四、发病因素
1,生物学因素
神经生化,精神药理学研究和神经递质代谢研究证实,患者存在中枢神经递质代谢异常和相应受体功能改变,大脑神经突触间隙5-羟色胺等神经递质含量异常;
5-羟色胺(5-HT)功能活动缺乏可能是双相障碍的基础,是易患双相障碍的素质标志;
去甲肾上腺素(NE)功能活动降低可能与抑郁发作有关,去甲肾上腺素功能活动增强可能与躁狂发作有关;
多巴胺(DA)功能活动降低可能与抑郁发作有关;
γ-氨基丁酸(GABA)是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神经递质,有研究发现双相障碍患者在血浆和脑脊液中水平降低;
第二信使平衡失调,第二信使是细胞外信息与细胞内效应之间不可缺少的中介物;
神经内分泌功能失调,主要是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和下丘脑―垂体―甲状腺轴的功能失调。
2,遗传学因素
调查发现,双相I型障碍先证者的一级亲属中双相障碍的发病率,较正常人的一级亲属中发病率高数倍,血缘关系越近,患病率越高。分子遗传学方面,不少学者探讨了与双相障碍可能有关的标记基因,但尚无确切可重复验证的结果,双相障碍的易感基因尚需进一步研究。目前,有关双相障碍遗传方式倾向为多基因遗传。
3,心理社会因素
不良的生活事件和环境应激事件可以诱发情感障碍的发作,如失业、失恋、家庭关系不好、长时期高度紧张的生活状态等。遗传因素在情感障碍发病中可能导致一种易感素质,而具有这种易感素质的人在一定的环境因素促发下发病。
总体来说,发病原因尚不十分清楚,倾向认为,遗传与环境因素在其发病过程中均起重要作用,遗传因素的影响可能较为突出。
五、发病年龄
据统计,约有一半的躁郁症患者发病于青少年阶段,提早发现,才能对病情做最佳控制。
若父母双方都有病史,孩子罹患的比率是50%,父母单方有病史,罹患比率则约15%到20%,有家族史者须特别警惕。
一般而言,躁病的发病年龄约在二十岁与二十五岁之间,郁病的发病年龄则大约在三十至三十五岁左右。躁病与郁病发作持续时间也不尽相同,通常若不加以治疗,躁病的症状可能持续三至六个月,郁病症状,可能长达六至九个月。
六、诊断标准
A,躁狂发作
(一)症状学标准
1.症状以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已持续2周(如症状严重到需住院或过去有肯定符合标准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者不受此限)。
3至少有下列症状中四项(若情绪仅为易激惹;则需具有五项):
a,言语比平时增多,或滔滔不绝;
b,意念飘忽,思维奔逸;
c,注意力不集中,随境转移;
d,自负,自我评价过高;
e,自我感觉良好:感到头脑灵活、身体特别强壮或精力充沛;
f,对睡眠的需要减少;
g,活动增多(包括工作、日常活动、社交及性行为方面);
h,轻率任性,不顾后果。
(二)严重程度标准
临床症状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a,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b,社会能力(指工作、学习、社交或家务能力)明显受损;
c,需立即治疗或住院;
d,具有精神病性症状。
(三)排除标准
1.当情绪症状消退后,下列症状继续存在:
a,与心境不协调的妄想和幻觉。
b,怪异行为。
c,“一级症状”。
d,紧张症状群。
2情绪症状系附加于精神分裂等其他疾病者。
3情绪症状系药物、中毒或其他器质性原因所引起。
B,抑郁发作
(一)症状学标准
1.症状以心境抑郁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但在一日内可有晨重晚轻的节律变化。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已持续2周(如症状严重需立即治疗或住院者,或过去有肯定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者不受此限)。
3至少具有下列症状的四项:
a,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或无愉快感,性欲减退。
b,精力明显减弱,无原因的疲倦,软弱无力。
c,反复出现死亡的念头,或有自杀企图或行为。
d,自责或内疚感。
e,思考能力或注意力减退。
f,精神运动迟钝或激越。
g,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h,食欲减退,体重明显减轻。
(二)严重程度标准
临床症状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a,社会能力明显受损;
b,需立即治疗或住院;
c,具有精神病性症状。
(三)排除标准
同躁狂发作标准中的第(三)项。
(四)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两项中的一项:
a,过去有躁狂发作,本次表现为抑郁发作者;
b,过去有抑郁发作,本次表现为躁狂发作者。
七、病症鉴别
躁郁症因临床表现复杂多样,易被误诊为单相抑郁、焦虑、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和物质依赖等。
(一)精神分裂症
1、精神分裂症青春型发作与躁狂发作相鉴别,前者也在青年期起病,表现兴奋、话多、活动多。但主要特征是言语凌乱,行为怪异、杂乱、愚蠢、幼稚等怪异表现,思维、情感和行为不协调,为不协调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躁狂发作是在情感高涨基础上出现的协调性精神运动性兴奋,情绪愉快、高涨,有感染力。
2、精神分裂症病程中可出现抑郁症状,而躁郁症可伴随精神病性症状,应注意鉴别。躁郁症是以情感障碍表现为主导症状并贯穿于整个病程,情感高涨或低落,伴随思维和行为改变,发作间歇期正常。而精神分裂症表现是以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为主要表现,与内心体验和周围环境不协调,发作间歇期多残留不同程度社会功能缺损。
(二)继发性情感障碍
情感障碍可由脑器质性疾病、躯体疾病、某些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如酒精、冰毒等)引起,二者鉴别点如下:
继发性情感障碍应有明确的脑器质性疾病史、躯体疾病史,有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有相应的改变,可出现意识、记忆、智能问题;情感症状随原发疾病病情好转而好转,随原发疾病病情的加重而加重。
(三)单双相抑郁鉴别
单相抑郁与双相抑郁因治疗原则不一样,应加以鉴别。双相抑郁具有以下特点:发病年龄早,病前性格具有情感旺盛气质和循环气质,情绪变化与季节相关,既往抗抑郁药疗效差,或治疗后心境快速变化及诱发躁狂和轻躁狂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睡眠增加、体重增加,进食增加,一天中病情变化规律明显,早上重、下午和晚上渐减轻。
(四)人格障碍
情绪变化是人格问题还是疾病,注意人格是一个人一贯的情绪和行为模式,而躁郁症有明显的起病时间,病理性情绪需持续一定的时间。
八、治疗措施
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周期复发性疾病,尚不能治愈,但通过早期诊断和长期治疗,患者完全可以控制病情、减少复发、避免恶化。
(一)药物治疗原则
1、首先使用最安全有效的药物,以心境稳定剂为主。
2、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联合用药,药物联用的方式有两种心境稳定剂联用,心境稳定剂加抗精神病药或苯二氮卓类药物、心境稳定剂加抗抑郁药。在联合用药时,要了解药物对代谢酶的诱导或抑制产生的药物相互作用。
3、定期监测血药浓度,评估疗效及不良反应。由于锂盐的治疗指数低,治疗量和中毒量接近,应对血锂浓度进行动态监测。卡马西平或丙戊酸盐治疗躁狂也应达到抗癫痫的血药浓度水平。取血时间应在末次服药后12小时(如次日晨),以测定谷血药浓度为标准。
4、一种药物疗效不好,可换用或加用另一种药物,要判断一种心境稳定剂无效,应排除依从性差和血药浓度过低等因素,且用药时间应大于3周。如排除以上因素仍无效,可换用或加用另一种心境稳定剂。
(二)治疗药物
1、常用的心境稳定剂:(1)碳酸锂;(2)丙戊酸盐;(3)卡马西平。
2、候选的心境稳定剂:(1)拉莫三嗪;(2)托吡酯;(3)加巴喷丁;(4)第二代抗精神病药:氯氮平、利培酮、奥氮平与奎硫平。
3、苯二氮卓类药物:氯羟西泮
4、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对具有兴奋、激惹、攻击或精神病性症状的急性躁狂或混合发作者,伴有精神症性症状的抑郁以作者也可在治疗早期阶段短期联用心境稳定剂与第一代抗精神症药。
5、增效剂的应用与药物的联合治疗对于难治性双相障碍患者,特别是难治性快速循环发作患者,候选的心境稳定剂、钙通道拮抗剂(异博定80-120mg/d,2/d、尼莫地平40-90mg/d,2-3/d)甲状腺激素(T325-50ug/d、T480-200ug/d用4-6周)、5-HT1A受体拮抗剂(如丁螺环酮、心得静)可考虑做为增效剂与经典心境稳定剂联合试用。
6、抗抑郁剂在双相障碍中的使用用问题在双相障碍的治疗中,应用抗抑郁剂可能诱发转躁狂或轻躁狂发作,或使循环频率增加,或促发快速循环发作而使治疗更加困难。因此,双相障碍抑郁发作时应慎用抗抑郁剂。如抑郁症状十分严重、且持续时间超过4周以上,既往发作以抑郁为主要临床相,则可以在充分使用心境稳定剂的前提下,合用抗抑郁剂。一般可首选几无转躁作用的丁胺苯丙酮,其次选用5-HT再摄取抑制剂,尽量不选转躁作用强的TCAs。
(三)心理治疗
在实施药物治疗的同时,也要进行心理治疗。在此过程中,医生应密切注意观察患者的情绪变化,并安抚患者的情绪,让患者放松心情,摆脱不良情绪的困扰,回到宁静平和的情绪当中。
九、病人护理
(一)尊重、理解、接纳、关心、支持、帮助患者;
(二)正确认识疾病,支持患者积极治疗、尽早治疗,反复发作者树立长期治疗的理念,定期门诊复查,与医生沟通,监测病情和药物副反应,维持病情稳定,防复发;
(三)病情不稳定时,注意防止自伤自杀,冲动伤人,及早就诊治疗,做好心理疏导。抑郁时让患者看到希望,感受到关心支持,处于激越及严重躁狂状态时避免冲突,避免激惹患者;
(四)学习疾病知识和治疗知识,帮助患者观察病情,及时应对病情变化,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五)平日注意帮助患者培养良好的性格,矫正不良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学习心理调节的方法;
(六)促使患者积极参加社会性活动,以期减少或防止发生残疾。在此过程中,对患者多给予鼓励、肯定,根据患者的能力,与患者一起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不能操之过急。
丁俊贵
2018年6月18日
亲亲您好,婆有精神病离婚后,老公没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二、
老婆有精神病离婚后,抚养权归谁
找法网提醒你,老婆有精神病离婚后,抚养权归老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
妻子有精神病,离婚时如何认定精神病
1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加以确认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法定监护人)无异议为限,或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作为判定证据;
3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当然,仍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一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其长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况的感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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