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有什么用?伦理学教人为善这个命题颇为可疑。要让别人接受自己的愿望、想法、主张,伦理学,作为系统说理,不是最好的办法。但说理并不是都意在说服,说理首先是一种伦理态度,视对方为理性存在者的态度——希望理解他者,也希望他者理解自己。就此而言,与其问“伦理学有什么用”,不如问“说理是怎么来的”。回答是:理性人凡事要明个道理,德性重要,我们就想弄清楚德性之理。
一
我们都知道,亚里士多德把人类活动分成三类,理论活动,实践,制做。与这三类活动相应,亚里士多德区分三类学科:理论学科,实践学科,包括政治学、伦理学;制做学科。这里只说说理论科学与实践科学的区别。据亚里士多德,理论科学的目标是为真理而求真理,它们不改变事情本来的样子,例如,对天体的研究不改变天体的运行。实践学科不是单为真理本身之故而探求真理,例如,伦理学研究的目的不在于知道善人是什么样的人,而在于我们自己成为善人,不仅意在知道什么是德性,而在力求使我们自己有德。伦理学“不像其他知识分支那样,以静观、理论为目的……而是教人怎样成为善好的人,否则这种研究就没有意义了”。
善好和德性是否可教?即使可教,是靠“身教”还是靠伦理学这样的系统论理来教?伦理学教人为善这个命题若说古时已经可疑,今天恐怕更难成立。一个一个伦理学系跑一跑,哪个教授好意思说他敢教人善好和德性?他一个个斤斤于蝇头名利,他一个个百无一能的腐儒,顶好也不过是个方头正脸的亚中产。毕竟,尚没有伦理学的时候,世间早已有善好之人善好之行。伦理学教人为善这个主张还进一步暗含,有大家都要接受的善好,而伦理学家更了解这种共同的善好,这些也都有待商量。亚里士多德对伦理学教人为善其实也有保留,他说:“但事情却是,使人高贵的诸种理论虽然似乎有力量使那些生性高尚的人归于德性,但它们却没有能力去促使大多数人追求善和美。……想用理论来改变在性格上形成的习惯,是不可能的,或者是困难的。” 〔NE,1179b〕
二
后世的伦理学家常把伦理学分成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前者发现规律,后者应用规律”。 这个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伦理学是否教人为善这个问题的尖锐性:理论伦理学不关教人为善的事,教人为善的是实践伦理学。蔡元培是最早从西方系统引进伦理学的学人之一,他在《中学修身教科书》接下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的区分,实践伦理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以为行事之轨范”——“理论伦理学之于实践伦理学,犹生理学之于卫生学也。”
也有伦理学家区分规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这种区分与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的区分颇为接近——规范伦理学探讨我们应当怎样生活,尝试提供一套伦理规范。描述伦理学则只是描述各种伦理规范,并不告诉我们应当遵从哪套规范。
我对上述区分颇多异议。这里分成几点来说。
一,如果所谓规范伦理学的任务是提出一套道德规范,那么,无论这套规范多么高尚或恰当,无论规范的提倡人多么有学问,它似乎更接近于某个教派的传道书,更接近说教或政治思想教育,不成其为一门什么“学”。蔡元培在《中学修身教科书》之前,出版了一本《中国伦理学史》,他在该书绪论中区分伦理学与修身书,修身书“示人以实行道德之规范”,伦理学则“以研究学理为的”,又说:“伦理学者,知识之径途;而修身书者,则行为之标准也”。伦理学既然是研究学理的,所以“于一时之利害,多数人之向背,皆不必顾”。〔5页〕他后来在《中学修身教科书》中采用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这对用语,原来的框架则未变:上篇为实践伦理学,下篇为理论伦理学。实践伦理学这个名号颇为误导,观其书中的实践伦理学部分,实际上即为修身书,以提供行为之标准或规范为目的。蔡元培也明确说:应用之学,其实属于术,“惟理论之伦理学,始可以占伦理〔学〕之名也”。〔208页〕若强说实践伦理学与修身书有什么差异,则可说实践伦理学背后有理论伦理学的原理支撑,即“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这就引到了第二点。
二,区分伦理学与修身书,这我很赞同,但修身书与伦理学总有一层特殊的关联,把两者做个区分容易,要说清两者之间的关联就麻烦些。依照梯利与蔡元培的刻画,所谓修身书或实践伦理学即是现在所称的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探讨在具体行业中应当怎样合乎道德地行动,例如医学伦理学探讨医疗或医生的伦理等等。上面说到,实践伦理学这个名号颇为误导,同样,应用伦理学这个名称也有疑问。蔡元培说应用之学其实是术,这倒不尽然,应用力学、应用数学,它们也是独立的学科。这里的疑问在于,应用伦理学预设了一套伦理学理论,就像应用力学预设了理论力学那样。然而,伦理学是否能提供理论?医学伦理的探究是不是伦理理论的应用?只说一点:应用力学之成立,依赖于大家对力学基本理论没有什么争议,而伦理学有多家多派的理论,“伦理理论的应用”应用的是谁家的理论呢?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如果并没有哲学应用一说,自然也谈不上伦理学的应用。无论称之为实践伦理学还是应用伦理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这一思路是有疑问的。我同意维特根斯坦,哲学并不提供理论,我也不认为医学伦理是谁家理论的应用。数学哲学不是把谁家的理论应用到数学领域,科学哲学也不是把谁家的理论应用到科学领域,它们是对数学和科学的哲学思考,同理,医学伦理学就是对医学的伦理学思考。当然,应用伦理学已成定名,就像印第安人一样,不妨将错就错,未必需要改掉,我们只要不被名称误导就好了。
三,描述伦理学这个名称也有疑问。描述一个民族都有哪些伦理规范,似乎是人类学-社会学的任务而不是伦理学的任务。诚然,人类学-社会学是否能做到不带评价的“纯描述”,这本身是个问题;但更重要的在于,哪个学科固然都离不开描述工作,但任何学科,无论是伦理学还是人类学-社会学,从来不止于描述,它需要追问事情为何如此。
概括言之,我认为把伦理学分成规范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元伦理学等等,尽管在特定上下文中可能起到提示作用,但更多的恐怕是误导。我很同意蔡元培,以修身书那样的方式列举多项道德规范不是伦理学的任务,对各种各样的道德规范进行反思进行论证才是伦理学的任务。不过,提供规范与对规范进行反思、论证并不一定互相隔绝,所谓规范伦理学通常不会只列举些道德规范。例如,新儒家意在提供一套儒家道德规范,但同时,他们也在从事伦理学论证工作,这包括论证儒家的伦理规范比其他的伦理规范系统更加优越,论证这些规范如何可能应用于或适用于今天这样一个已经大不相同的世界等等。
三
按梯利、蔡元培他们的看法,修身书或实践伦理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但依我看,这是把“理论伦理学”的位置弄反了。社会生活总要求我们遵行某些伦理规范,到一定时候,就有圣人把生活中的实际规范加以整理,去陋存精,“示人以实行道德之规范”,如摩西十诫或孔子在论语中的很多金言。这套规范的道理何在,他们没说什么,或零星说到一点儿,民使由之可也,未必使知之。实际上,圣人固然对天人之际体会得宏达又精微,却不一定长于成套论理——成套论理的需求和技术都还不曾发展起来。伦理规范系统是否合宜,原不在于是否讲出一套道理,而在于这套伦理规范是否合乎道理。但文字时代既已开始,道术为天下裂,你提倡一套规范,他提倡另一套,每一套规范的提倡者,即使起初并不好辩,这时也不得已要为他所倡导的规范讲出一番道理来。当然,他若要讲得出道理,他提倡的那套规范本来就得有道理。
一条合理的规范所依的是什么道理,并不总清清楚楚。大多数规范系统不禁止杀生,却禁止杀人。这当然是有道理的。 其中的一条道理大概是,蚊子或蚂蚁在死亡过程中不怎么感到痛苦。这个道理有一定的解释力,例如,它也能解释为什么随意杀死一条狗比踩死一只蚂蚁更难让人接受,自愿堕胎权利的支持者有时沿这条思路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胎儿并不感到痛苦。但尽管这条道理有一定的解释力,却会招来一些显而易见的质疑:你怎么知道蚂蚁不感到痛苦?你怎么知道胎儿不感到痛苦?放过这些不论,我们要问,杀人和踩死蚂蚁的区别主要来自蚂蚁不感到痛苦吗?一刀砍死一个睡梦中人,他没感到痛苦,却跟其他杀人案例没多大差别。也许,杀人和杀死青蛙的区别并不在于它们是否感到痛苦,而在于前一例中你消灭的是未来可能富有意义的生活。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杀死一个孩子或一个大家爱戴的人更遭人痛恨。但这一点也并非那样一清二楚:我们凭什么从生存具有多大意义来看待杀生问题呢?又该由谁来确定哪种生存更富意义呢?
无论什么道理,都不是孤零零的,每个道理都连着别的道理,这个道理得到一些道理的支持,却与另一些道理不合。目的的正当性是否能为实现这一目的所采用的任何手段提供充分辩护?曰是曰否,都能说出一番道理。知行是两回事抑或知行合一?跳水救人是出于道德考量抑或出于本能?保护古建筑或救黑熊重要吗?曰是曰否,也都能说出一番道理。在同一平面上的反复辩驳也许不能得出究竟,为此我们也许需要追索更深层更普遍的道理。蚂蚁是否感到痛苦——我们该怎么想才能开始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显然联系于我们怎么知道蚂蚁是否感到痛苦,而这又显然联系于我们怎么一般地知道其他人以及动物们的感受。为此我们就需要考察什么叫知道,什么叫心理或心灵。何为知,何为心,这些即是近世哲学家所称的概念考察。上一节说到,任何一门“学”都在于追究事物的为什么,追究理由和道理,概念考察或辨名析理是这类追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追究的不是作为机制的为什么,而是日常理由背后的根本道理。系统地追索纷繁道理背后的更根本更普遍的道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哲学活动,从前则称作“穷理”。所谓穷理,不是在平面上追索,而是向纵深处追索。
人但凡有点儿灵性,不可能从不对生活中的某些事情感到困惑,继而加以思考。伦理思考是人类思考的重中之重,人人都想过自己怎样处理一件事情比较公平,想过别人一种做法是对是错,人人都曾尝试用某种道理来说服别人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都曾用某种理由为自己的某种行为做过辩护。生活中的实际伦理思考、讨论、争论,这些既是伦理学的发祥之地,也是伦理学所要探究的课题,但这些活动本身并不是伦理学。每个人的困惑由这个那个具体的、偶然的事件引发,而求解惑的努力会把我们引向一些多多少少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哲学问题”。在那里,这个那个偶然的问题,你的问题和我的问题,交织起来,平常说理转变成系统论理。
总括言之,伦理生活总是从默会或明述的规范开始,这些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磨打出来,由圣贤提炼出来,是些多多少少有道理的规范,后世乃可得演绎其中的道理,相互质疑、驳斥、辩护、补充,辨名析理,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道理系统,是为伦理学。
四
伦理学旨在说理、穷理,但说理、穷理能否劝善?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我们很难指望通过说理让别人接受自己的愿望、想法、主张。为此,除了说理,还有种种其他办法:好言相劝、恳求、纠缠、煽动、欺骗、利诱、威胁。
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为这些方法分类。斯蒂文森先把威胁利诱之类放到一边,把其余的方式分为理性的方式与非理性〔nonrational〕的方式。 诉诸事实和逻辑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是最典型的理性方式——你列举吸烟的种种有害后果劝说父亲戒烟,说明某种药剂的疗效来说服生病的丈夫服用它。指出对方不合逻辑当然也是典型的理性方式。诉诸事实和逻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科学求真。非理性的方式,据斯蒂文森,其中最重要的是persuasion,如劝说、劝诫、恳请、恳求等等。你就让他这一次吧,我求你了,这时候,我不是在为我的请求提供理由。我们说好言相劝,突出的不是好理由而是相劝时的好态度。这两大类方式并不总是能明确区分,引征权威、诉诸公议似乎就落在两类交集之处,在实际讨论和争论之际,人们通常也交替并混杂使用这两种方式,但它们有大致区别,这一点还算清楚。用理性方式与非理性方式标示这一区别显然不大好,非理性强烈含有胡做混来的意思;尽管我们可以声明这里使用非理性时不是指胡做混来,但这种人为排除法既笨拙又不是很有效。我觉得不如更朴实地把前一大类称作说理,后一大类呢,就称作非说理的方式。为论述方便,我还临时编造一个词,劝求,用来概括这两大类方式。
把说理与其他方式分开,是要说明说理是一种独特的劝求方式,不是与其他方式并列的一种。不过,说理之为独特的劝求方式,并不在于用它来劝求格外有效。学者以科学求真为业,容易高估事实和逻辑的力量,我们却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要让别人接受自己的愿望和主张——这里仍然把利诱、威胁排除在外——好言相劝、恳求、宣传、煽动通常效果更佳。维特根斯坦曾注意到,虽然人们在劝求时有可能提供理由,“但这些理由能达到多远?理由穷尽处,是劝请〔ueberreden〕。(想想传教士让土著人改信宗教时的情况。)” 你信念执著激情洋溢,或表现为如此,人们就容易被你打动,即使人们后来发现你的主张与事实、逻辑相悖,只要他们相信你本意真诚,也不大与你计较。科学求真在群众那里没有很大市场。我们不必太多为事实和逻辑抱屈——人们本来不是要为正确生活,而是要生活得热热闹闹忽忽悠悠,而且,细节之真本来与正确判断关系不大,例如,我记住一大堆数据,照样会错判经济形势,经济学家各个都记得比我们多十倍,判断大形式时常截然相反。生活中到处是紊流,分明的事实和清明的逻辑不一定能带我们多远。不管怎么说,求真态度以及与之紧密联系的准确性,在日常生活中是相当边缘的德性,它们的重要性是在哲学-科学的发展集中体现出来。
《伦理学》中的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这一部分讨论各种情感是怎样惑乱我们的心灵,蒙住我们对整个世界的理智认识的问题。斯宾诺莎提出了心身同一论,批评了心灵决定身体的唯心主义观点和“意志自由论”。他还提出了“自我保存”说。自我保存是人的自然本性,心灵的首要的、基本努力就是肯定自我的存在,人的意志、情感和理性都是这种保存自我的努力的不同心理反应形式。
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的实际活动中抽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伦理学三个核心问题:
①关于道德的根源和本质
②关于道德的最高原则问题
③关于道德修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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