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强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如何增强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第1张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

  法律是维护一个国家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公理正义的殿堂。自资本主义时代以来,“法治”就代替了“人治”,成为社会发展的方向,并在不断呈现出更专业化,系统化,细致化,生活化的趋势。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中国的法律道路任重道远。我们大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力量。加强法律修养,增加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是每个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那么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当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呢?

  首先当然是大学生自身的问题。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大学生要认识自我以及自身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这就对大学生们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要学习法律知识。没有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都会成为空谈。只有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培养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从而使我们的行为能够在不知不觉中遵循法律的约束和束缚,在法律思维方式的指导下做出合法的选择。

第二,是要宣传法律。通过对法律的宣传,不仅增强了别人对法律的了解,更重要的是使法律在自己心中的烙印更加深刻和神圣。同时还能够不断丰富我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第三,努力树立法律信仰是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方法。只有在我们的内心深处真正的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我们才会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应当把握法律的精神脉搏,充分了解法律对于生活的巨大作用,才能树立起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第四,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法制建设最终还是要服务到社会实践之中,在我们身边,其实不乏大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事例。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自己,不断发展自己,才能使我们内心的法制观念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更加深入。  其次是教学和校园的环境问题。虽然大学生自身原因是主要的,但教学环境和校园环境却也是一个不容轻视的因素,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也得从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由于高校关于《法律基础》教学的缺失和质量的底下,所以注重法律基础的教学十分必要,甚至可以纳入学生的考核之中。同时还应该丰富课堂教学的形式,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培养法制观念的校园氛围,使学生们能够感觉到处处有法,处处学法。校园里可以开展广泛的法律活动,比如将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活动在全校推广,组织大学生前往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工作,开展一些有关法律知识的智力竞赛,辩论等。此外,还可以邀请资深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律教授和法官、检察官等为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座等等。 

  最后,学校可以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具体来说就是加深同学们对心理卫生知识、性知识、性道德等方面的正确认识;建立健全校园心理咨询机构,从而能够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对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很大的作用。

  只要大学生能够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迎来灿烂的未来!

法律就像保护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她就像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法律的情是指个人情感的集中反映和升华,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却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意识,并且由感受到的人直接或间接传播。我们今天判断法律是否有情的分水岭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是否渗透和体现出情。而根据这个比较标准,我方郑重强调,法律有情。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 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有情。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

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本阶级的“情”。我们这里所说的情,不是指私情,而是体现阶级意志的情,即因阶级立场而表现出的态度。其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第二、

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有情。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条

款的时候除了会保证法律的威严外,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融入人性化的东西,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情理兼具的体现。例如:安徽有个老人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大出嫁后老人随儿子生活。但是儿子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暴打老人,而且还用各种手段虐待老人,周围邻居屡劝不止。当女儿知晓情况后要求老人随自己生活,但是儿子不同意。有天,儿子醉酒后再次对老人施暴,女儿看不过去一气之下拿菜刀结束了儿子的生命。女儿被捕后,全村老少都聚集法院要求轻判。法官了解情况后,在自由裁量中考虑到了儿子的恶劣行径、女儿的无奈之举、老人的痛苦辛酸等,最后判决兼顾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情况,作出了令大家满意的判决。

第三、

从执法角度看,法律有情。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就是要做到“人有

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不要直接照搬,体会意思,变化成自己的文字。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法不容情,意思就是说,法律是很重要的,不能受情感的制约,对此我是赞同的,随意我认为法是大于情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咱们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法律是神圣的,不受侵犯的,情感是不能大于法的

第二,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而情感都是主动的,如果情大于法,那么就毫无公平可言,社会也会乱套

第三,情感是非理性的,而且是时刻在变化的,变化的东西是不能凌驾于不变的东西上面的

法律主观: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婚姻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终结、家庭解体、刑事案件多发等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第三者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何种权利,如何通过婚姻家庭立法确立法律责任来规制和惩治婚姻第三者,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通过对第三者行为的性质的界定,对第三者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责任形成及对婚姻第三者所要承担的 精神损害赔偿 ,应纳入婚姻家庭立法体系,以期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美满幸福。 婚姻第三者的定义 “婚姻第三者”现象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情形。由于现行 婚姻法 对“婚姻第三者”现象并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道德、舆论的影响并不足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婚姻第三者”现象渐渐成为影响婚姻稳定的一大不安因素。 “婚姻第三者”产生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首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人类几千年文明形成的性心理,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的排他性。而性在婚外的完全自由,有悖于这种排他性,势必产生男女双方的情感冲突,继而因爱生恨使用暴力手段报复不忠实的另一方。其次,“婚姻第三者”破坏了传统的一天一妻制的家庭模式。一夫一妻是人类文明的理性产物,也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原则。一夫一妻制以人类爱情的排他性、专一性和文明社会性爱的同一性为理论基础,要求任何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一夫一妻,是顺应自然法则的体现,是人类长期选择的结果,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最后,“第三者”破坏了婚姻和谐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家庭能为儿童的成长提供最直接影响最大的 教育 ,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巨大作用。“婚姻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引发生活环境的巨变、失去父母一方的疼爱教育、遭受其他同龄人的鄙视嘲弄等等未成年人无法适应的问题,容易导致其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荡自流。离异家庭中的 青少年犯罪 比例高达40%以上。 对于什么是“婚姻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 离婚 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婚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二、对“婚姻第三者”行为的定性: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婚姻第三者”行为侵犯的是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什么权利国内学者对此做了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该行为侵犯的是“配偶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权利;有学者认为,“第三者”行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有权利;还有学者认为,侵害的是另一方的名誉权。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说明第三者行为的本质。第三者行为的本质应是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合法婚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 同居 权、婚姻住所协商权、人身自由权、 计划生育 权利和配偶权等等。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是夫妻双方因 结婚 ,基于婚姻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的权利义务的统称,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①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婚姻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 ,符合法律规定,取得 结婚证 后方能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手续就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程序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婚姻的干预。登记使得婚姻这一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它在经国家确认之时,即是对国家公权力提出要求———要求保障它的绝对的、排它的权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也就具有了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消费维权及其法律知识、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及其防范,如抢劫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身边常见的环境保护法律及其正确的作法,民事侵权的维权。劳动法律知识。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并详解法律知识。案件要求常见的

感情纠纷是指在夫妻生活上或者是恋爱生活上。两人产生的不一致的理解,机房是时会产生矛盾。关键是两人又不能彼此饶恕对方宽恕原谅对方。就会产生,感情纠纷。

有以下处理感情纠纷的方法:

1、话不要说得太绝,要给对方留有余地。

比如你要和人分手,不要把错都推到对方到身上,这样很容易弄巧成拙。

2、对人告白,最好当面说,不要不当面说。

这样对方会觉得你胆小懦弱,也许对方会和你在一起,但是面对面时却可能会尴尬。

3、如果对方死皮赖脸,千万不要羞辱对方,可能会造成连朋友都做不了,重一点,可能就寻短见了。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如果没效果,就要请你的新男女朋友来警告对方了。

法律主观:

双相情感障碍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以下规定,法律允许结婚: 1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都是无配偶状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美女,建议你还是不要做伪证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伪证的话,查出来后,不仅害了你妈妈,你自己也完了。

你是学法律的,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想办法为你妈妈减轻罪行。

或者和当事人私了,这样才是帮你妈妈。

希望对你有帮助。也祝你早日解决事情。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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