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前,我们开办婚介所的前置条件,必须先向当地民政部门申报批准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既可办理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也可以办理个体户性质的营业执照。 现在按照国家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各地民政部门不再管理社会上的各种婚介单位事务了。所以如今办理经营婚介所的营业执照,前置条件已放宽,要求: 1、有必要的经营场地(我们此地要求有15平米面积); 2、是当地公民(凭身份证); 3、在当地工商部门受过经纪人培训(有证书); 4、没有其他的不良经营记录;等等。 至于经营的设施设备,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再自行安排。最好是到当地工商部门先去咨询一下,再准备必要的手续材料。 供你参考。
(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4)有3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湖南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
扩展资料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核准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婚姻介绍所
司法部-个体工商户条例
开婚姻介绍所需要以下条件:
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4、有3名以上熟悉民法典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
婚姻介绍所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凡具备上述“七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婚姻登记介绍所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婚友社或婚介所组成,是指协助想结婚或结交亲密异性朋友的人达成目的,并赚取服务费用的社团或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目前,国内婚姻介绍由于缺乏归口管理,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状况,这也是导致涉外婚姻介绍混乱的原因之一。为此,今后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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