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和旋律为什么能让人的情绪发生变化?

歌曲和旋律为什么能让人的情绪发生变化?,第1张

因为歌曲的话它分为大调和,小调大调的话会让你感觉明快宽敞和小调的话,会让你感觉忧郁伤心,所以说歌曲如果它的调式不一样旋律不一样,自然而然能够让你产生不一样的感觉。

当听到歌声时,我们的情绪可能会受到其影响,不同的歌曲和不同的心情状态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心情好时:

当我们心情愉快时,听到快乐、活泼的音乐或歌曲,会让我们更加兴奋和开心。此时,我们可能会跟着歌曲一起跳舞或唱歌,体验到音乐带来的愉悦感和享受。

心情不好时:

当我们的情绪低落或沮丧时,听到柔和、舒缓的音乐或歌曲,可能会使我们感到放松和舒适。某些歌曲的歌词和旋律,也可能会唤起我们的共鸣和情感,从而帮助我们缓解负面情绪。

总之,歌曲和音乐具有很强的情绪表达能力,可以影响我们的情绪和情感状态。在不同的心情状态下,我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歌曲和音乐,以达到舒缓情绪、缓解压力和放松心情的效果。

音乐是用组织音构成的听觉意象,来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与社会现实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也是最能即时打动人的艺术形式之一。旋律响起人们往往无法抗拒的立即处于音乐的氛围当中,使人忘却烦恼,净化心灵。任何一种艺术形式都有自己表情达意、塑造艺术意象的表现形式。比如舞蹈是通过肢体动作、面部表情,绘画是通过线条、色彩、构图,文学是通过字、词、句、篇来体现艺术意象。通常,人们正是以表现手段的不同来区分艺术的不同种类,例如不同的乐器。音乐还能表现出乐手们和音乐创作者的用心。

客观上,音乐需要运用一些“手段”来达到发声的目的。

一些音乐作品是通过人声表达的,这样的作品被称为声乐作品,有一些作品是用乐器演奏出来的,这样的音乐作品被称为器乐作品。世界上一切音乐作品都包括在“声乐”和“器乐”这两大类别里。

音乐基本要素:音乐的基本要素是指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包括高低、强弱、时长、音色等。由这些基本要素相互结合,形成音乐的常用的“形式要素”,例如:曲调,节奏,和声,以及力度,速度,调式,曲式,织体,音色等。构成音乐家的形式要素,就是音乐的表现手段。音乐的最基本要素是旋律和节奏。

音乐以声音为表现手段的艺术形式,意象的塑造,以有组织的音为材料来完成的。因此,如同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一样,音乐是声音的艺术。这是音乐艺术的基本特征之一。作为音乐艺术表现手段的声音,有与自然界的其他声音不同的一些特点。

主观上,音乐所表达的情感和情绪多来自于听众所接受的感受,除了自然界所产生的声音外,任何一部音乐作品中所发出来的声音都是经过作曲家精心思考创作出来的,这些声音在自然界是可以找到,但是没有经过艺术家们别出心裁创作与组合,是不能成为音乐的。

所以,无论是一首简单的歌曲,还是一部规模宏大的交响乐,都渗透着作者的创作思维与灵感。随便涂抹的线条和色彩不是绘画,任意堆砌的语言文字不是文学,同样,杂乱无章的声音也不是音乐。构成音乐意象的声音,是一种有组织有规律的和谐的音乐,包括旋律、节奏、调式、和声、复调、曲式等要素,总称为音乐语言。没有创造性的因素,任何声音都不可能变成为音乐。

语言具有一种约定性的语义,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字都具有特定的涵义。这种涵义在运用该语言的社会范围内是被公认的,是一种约定俗成;音乐的声音却完全不同,它仅仅限定在艺术的范围内,只作为一种艺术交往而存在;任何音乐中的声音,它本身绝不会有像语言那样十分确定的含意,它们是非语义性的。

在所有的艺术形式中,音乐是最擅长于抒发情感、最能拨动人心弦的艺术形式,它借助声音这个媒介来真实地传达、表现和感受审美情感。音乐在传达和表现情感上,优于其他艺术形式,是因为它所采用的感性材料和审美形式——声音最合于情感的本性,最适宜表达情感。或庄严肃穆,或热烈兴奋,或悲痛激愤,或缠绵细腻,或如泣如诉。音乐可以更直接、更真实、更深刻地表达人的情感。那么,音乐为什么能够用有组织的声音来表达人的情感呢,一种理论认为,音乐的表情性来自于音乐对人的有表情性因素的语言的模仿。

个人认为,音乐的声音形态与人类情感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具有某种“同构关系”,这是音乐能表达人情感的根本原因。音乐理论家于润洋曾指出:“音响结构之所以能够表达特定的情感,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极其重要的相似点,那就是这二者都是在时间中展示和发展,在速度、力度、色调上具有丰富变化的、极富于动力性的过程。这个极其重要的相似点正是这二者之间能够沟通的桥梁。”比如“喜悦”,它是人高兴、欢乐的感情表现。一般来说,这种感情运动呈现出一种跳跃、向上的运动形态,其色调比较明朗,运动速度较快。表现“喜悦”的感情的音乐,一般也采取类似的动态结构,如民乐曲《喜洋洋》,用较快的速度、跳荡的音调等表现手段表达了人们喜悦的情感。

音乐是人类思想情感的自然本性的表达,是人人具有的一种智能,关于这一点,在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的多元智能理论中已有专门的论述,他从大量的科学实验和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批判性研究的基础上证明,音乐技艺是一种智能,大脑的一部分,大约位于右半球,在对音乐的感知和创作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音乐教育实践中,一般认为音乐能力是一种特殊的能力,它不仅关系到一般能力,如观察、注意、记忆、思维和想象能力外,还关系到感受音乐的能力,以及与艺术相关的能力,即情感和审美方面的能力。所以我认为音乐能力是在音乐活动过程中表现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是指个体接受、辨别、保持和理解音乐的能力,是对音乐要素的认识过程和情感反应的一种综合能力,它由以下几个子能力构成:

一、音乐听觉能力

音乐是一门听觉艺术,我们只有通过聆听的方式才能直接体验到音乐的本质。在声音听觉中,我们一般可区分为三个方面:音高、音色和响度。声波的频率决定声音的音高,声波的波形决定声音的音色,而声波的振幅则决定声音的响度。

音乐听觉也是如此,它起初是未分化的,其中固有音高、音色和音强要素融合在一起。在音乐中,全部音乐实践就是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和再现音高为基础,所以音高运动在音乐听觉中占主导地位,这样便形成了音乐音高的感觉,即构成某种音乐运动的,彼此在高度上处于这种或那种关系的声音高度感觉,我们把听辨这种声音高度感觉的能力称之为音高感。音色是声音的一种品质属性,不在何种乐器,不伭是乐音还是噪音,甚至是人声,都有各自独特的音色,它对人具有一种直接影响感官的刺激作用,在音乐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因素。在东方音乐观念中,因其不以多声的和谐配合为主旨,所以更是追求音色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而音色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声体的泛音分布及其相对响度,我们把辨别这种微小差异的能力称之为音色感。音强也是一种直接刺激感官的声音特性。在音乐中,它的强弱变化具有较强的表情作用,使人产生情感波动。而这种辨别乐音强弱起伏变化的能力则叫做音强感。

我们如果把两个音高显然不同的声音彼此加以比较时,就会发现,它们不仅在固有意义的音高上有所区别,而且在音色的某些特征上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高音总是明亮、轻巧些,而低音总是暗淡、低沉些。众所周知,儿童在刚开始学习音乐的时候,不能很好地理解“高音”和“低音”,他们通常把“高音”叫做“细的”,把“低音”叫做“粗”的。即便在同一音高上的乐音,若所给音强不同,也会造成音色特征的不同。一般强音常给人辉煌、饱满、近距离的感觉,弱音则常给人柔和、空泛、远距离的感觉。由此可见,在音乐活动中,音高感、音色感和音强感相互融合,共同构成音乐听觉能力。

二、音乐调式感

在音乐中,音与音之间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即互相推进,互相依附,它们总是按照一定的关系连结在一起来表达音乐思想,一个孤立的音或和弦,或者一群彼此毫无关系的音拼凑在一起,是难以塑造音乐形象的。像这样以一个音为中心,按一定关系连结在一起的许多音的体系就叫做调式。一支旋律或一首乐曲,总是以一定的调式为基础的。在调式体系中,起支柱作用的音给人以稳定的感觉,从而形成了稳定与不稳定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但音乐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又是情绪的内容,因此只是“听”音乐是不够的,还应当从情绪上体验它,感觉它的表现力。在旋律听觉中每一个音不是单个被感知的,而是在其对稳定音,首先是对主音的关系中被感知的,也就是说感知音乐音高就是感知声音彼此的高度关系,感知构成某种音乐运动的,彼此处于一定调式关系中的一系列声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音乐调式感,指的是从情绪上辨别旋律音的调式功能,以及声音的稳定性和不稳定性的能力。这种能力在儿童的早期音乐教育中已有体现,在一些受过初期音乐教育的儿童中,他们能很好地感觉到以不稳定音为结尾的旋律的“未完结性”,同时能准确地把旋律的结尾音落在稳定音上。

三、音乐听觉表象能力

在我教过的孩子中,有一个孩子表现特殊,他对音乐欣赏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准确听辨旋律音高,能顺利地分辨出稳定音与不稳定音造成的结束感,能准确无误地配合节奏做身体运动,但他不能准确地重复演奏过的东西,不能唱出听过的曲调。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个孩子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和调式感,但缺乏另一种能力—— 音乐听觉表象能力。

因为音乐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当中,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不可能一次全呈现在听众面前,听众只有通过倾听一个接一个的音符才能领悟作品的含义。音乐的这种生灭同步性,即发生与消失同时的特点,使得个体必须依赖他的记忆印象把已听到的音符保存下来,并作为进一步接受和展开的基础。而这种记忆印象也就是音乐听觉表象能力,即在音乐活动过程中,随意再现音乐听觉的能力,它直接体现在依据听觉用噪音或乐器再现旋律中,而旋律的再现是一种没有听觉表象就不可能进行的活动。

音乐听觉表象能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有体现。如以前听到过的某一旋律,会突然间在脑海响起,甚至在长时间内顽固地响着,特别是在音乐会后,这种听觉表象尤其明显。在音乐创作中,音乐听觉表象能力也同样重要。作曲家从周围生活中摄取听觉表象材料,然后进行分析、综合,再作进一步的想象,创造出一种新的形象,构成乐曲的基本主题。因此音乐听觉表象能力与调式感一起构成旋律听觉的基础,它是音乐记忆和音乐想象的基本核心。

四、音乐节奏感

音乐基本的意义体现者是音高和节奏运动,节奏是构成音乐的骨架,是音乐的重要表现手段。节奏感觉是使人把音乐与外部世界直接联系起来的纽带,因为节奏不仅存在于音乐,而且作为时间秩序也存在于自然界、日常生活和人的生命自身,所以节奏是音乐中人可以通过对它的感受和体验来观照世界和观照自身的最重要手段。瑞士音乐教育家达尔克罗兹也认为音乐中最强有力的要素,与人的生命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节奏,而节奏首先是音响运动和情感体验的基础。他认为人无不具有天生的节奏本能,只有从儿童本身所具有的节奏感觉出发,以听音乐和身体运动为手段,才能唤醒儿童天生的音乐本能。

在音乐体验中,节奏感存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统一。一首乐曲是许多乐音的有序运动,人们欣赏音乐首先是感受这些乐音的强弱、高低交替中的时间间隔,这指的是节奏的客观方面。而音乐中的节奏又是情绪内容的表现。从主观方面看,音乐节奏感指的是主动感受音乐节奏的情绪表现力并准确再现节奏的能力。在经,幼年时期,音乐节奏感的表现是:听音乐直接伴随着这种或那种能比较准确地表达音乐节奏的运动反应。

五、音乐审美能力

在现实音乐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一曲优美的音乐,无数听众为之倾倒,但有些人却无动于衷,除了兴趣上的偏好及环境、心情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之外,不同的人在对音乐美的感受能力上的确存在着差距。捷普洛夫在《音乐能力心理学》一书中阐述:“人从音乐里听到的东西越多,则音乐感越丰富。音乐体验,就其实验来说乃是情绪体验,只有通过情绪才能理解音乐内容,因此,对音乐发生情绪反应的能力应当是音乐感的核心。”

音乐是人类情感的直接体现,它包含着内在的、深沉的情感内容,人们除了从音乐中获得直接的情绪上的刺激之外,在凝神欣赏它时,还能感受到音乐美的韵味,从而产生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当人们的音乐知觉处于深化阶段的时候,音乐中的情感因素被体验,随着情感体验的发展,人们又往往产生对音乐的联想和想象,使音乐中固有的那些概括性的情感内容得以具体化,并赋予具体的社会内容,我们把这种能力称之为音乐审美能力。它包括音乐欣赏和创作中所产生的感觉、知觉、表象、想象以及理解、思维等心理活动,是各种音乐能力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性能力,是音乐能力的统一要素。

总而言之,人对音乐的感受不仅是单纯的音响感觉,还是对音乐整体的认识和情感过程。音乐能力涉及的也不只是对音乐声响的意义产生反应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涉及对音乐表现方式及情感内容产生反应的能力。当然,从事音乐活动所要求的能力自然不限于以上五种基本能力。但这五种能力是指一般常人都可能具有的能力,是任何一位歌唱家、演奏家和作曲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也是任何一位专业的音乐工作者或业余的音乐爱好者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表演能力和创作能力都要建立在这五种基本能力之上。所以这五种能力是构成音乐能力的基本核心。通过对音乐能力的基本构成进行分析,在理论上可以进一步揭示音乐能力的概念,深入认识音乐能力的实质。在实践中,可以为发展音乐能力指明方向,避免在培养工作中的盲目性,以便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音乐教育事业。

主要参考书目:

B·M捷普洛夫著 《音乐能力心理学》

霍华德·加德纳 《智能的结构》

王次炤 《音乐美学》

李孝忠 《能力心理学》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750166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06
下一篇2023-09-0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