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纠纷引发的悲剧真的是并不少见!
事件详情:6月21日上午11点多钟,在南京江北新区泰冯路沿街店铺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结果导致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官方的术语就不过多的去讲,我们将问题简单化,最主要的也就是因为感情纠纷所引起的。
外地人老赵一家三口租住在汤庄社区牛十八组,做售卖水泥黄沙生意,老赵儿子谈了个对象,其对象其实是外地跑出来的,已婚,已有二个小孩,大孩14岁、小孩8岁,其丈夫打听找来后,仍不归家,今日11时左右,一气之下,其丈夫持刀把老赵、老赵儿子、自己妻子当场捅死在老赵出租屋门口,后来被警方抓获。
问题本质王某国因情感纠纷,持刀捅杀自己妻子和赵某龙父子俩,造成一起故意杀害3人死亡的特大凶杀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当然,后续等待王某国将是法律的审判。
但是这起案例值得人们深思的是,为什么人们法制观念如此淡薄,遇到情感问题纠纷,不寻求法律帮助?不走法律程序,一味采用极端杀人的手段来处置?
实践告诉我们,当前法制社会,普法教育多么重要。媒体和网络经常报道,不寻求法律保护案例很多。如大庭广众之下犯罪嫌疑人行凶杀人,或殴打他人,只是躲避或围观,既不上前和犯罪嫌疑人作斗争,也不报警,酿成较大恶果。主要原因是事不关己,与己无关,不当回事,正义感消退,法律意识淡薄,助人为乐的精神消失。这种与己无关的麻木心态应该如何唤醒值得研究!
问题反思最终还是要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孩子的人生也会因此发生重大改变。看来真的不能随便找一个人 ,必须找三观合,真正爱你的人 。不然为什么要结婚。
道德伦理的丧失,必将招致灾祸,没有羞耻感,只图刺激,不要让看起来表面看起来素质高,文明,殊不知身后迎接你的是明晃晃的刺刀,前提你不要碰触到别人的底线。
法律分析:
韩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及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通过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挽救即将破碎的婚姻;张某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时的救助义务界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高某与秦某夫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居民向某社区工作人员反映,一名15岁男孩高某被继父母遗弃在某单元楼道。小孩系垫江县某村人,在重庆市某中学读初三。接到反映后,某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安排人手先将男孩安顿妥当。由于男孩不愿开口说话,社区调解员、值班律师以及工作人员一起努力,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多方查找,最终在社区网格员登记的暂住人口中查找到男孩的养父秦某、继母卓某的相关信息。为了让孩子能够重新回归家庭,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社区调解员主动联系上高某的养父秦某。
调解过程
解员安排高某与其养父母秦某、卓某等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当面向双方详细了解引起纠纷的原因。经了解,因高某生父代某无法独立抚养2岁多的高某,且秦某无法生育,经商议,将高某过继给了秦某。高某到养父家后,一直跟着秦某的父亲居住。秦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卓某结婚共同生活。在高某13岁时,卓某对继子高某不够关爱,还经常因为小事骂他,导致高某的思想叛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某迷恋上网,经常迟到甚至旷课,成绩大幅下滑。高某的班主任多次向秦某夫妇反映情况,秦某对高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以无效告终,后高某辍学在家。同时,卓某也有一个15岁的孩子,平时两个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好,导致卓某与高某的关系更加紧张。因秦某的父母极力反对其与卓某的结合,气恼中不慎将高某系抱养的事实告之高某,以致全家关系更为紧张。卓某对高某更加经常吵骂,致使高某甚至不愿回家。
秦某指出高某不乖,不去上学,天天上网,还经常和家长吵架,表示无法管教高某。调解员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秦某与高某间的收养关系办理了正规手续,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指出秦某夫妇作为合法的养父母,不能随意抛弃高某,任其自生自灭,必须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调解员劝导秦某不要动怒,也听一下养子高某的说法。
面对养父的指责,高某不无委屈地回应:秦某与卓某结婚后,对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平时养父母还经常对自己责骂,不闻不问,自己想说什么,养父母也不会听。且自己和继母的孩子关系不好,所以没有心思学习,只有上网麻醉自己。在家里,自己就像个外人一样,所以无法一起生活,离家出走。并表示自己也想学好,提出了希望养父母多给其一点沟通和关爱的愿望。
听此,秦某夫妇顿时沉默了,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从情理上劝解秦某夫妇:高某并未成年,是个孩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必须要管教孩子。
从感情上劝解秦某,其与高某已有十几年的父子情,青春期的孩子,是要叛逆些,家长要给予充分的引导。指出秦某再婚,孩子心里对此一时无法适应,加之其对高某关心减少,经常责骂高某,双方缺乏沟通,以致高某叛逆。秦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渐渐放软。对卓某,调解员也耐心规劝,指出其作为继母,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多包容、多关爱,才能一家和和气气,日子才能越过越好。调解员也好好开导了高某,表示养父母的确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其不能采取辍学、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对抗。如今,也面对面地把心里话说明了,今后就好好上学,好好生活,这样才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任。
在调解员的分析下,养父母表示,经过这次调解意识到自己应承担起父母应尽的责任,对于孩子平时的关心不够,与孩子缺乏沟通,认识到经常责骂孩子是不正确的,表示以后会改变教育方式,多关心、多与孩子沟通交流。高某也认识到自己离家出走是错误的,表示以后会多与父母沟通。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秦某和卓某不再遗弃高某,并好好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2、接高某回家后,给予高某更多关爱和陪伴;
3、高某重新回学校读书,不得再离家出走,戒除网瘾,好好学习。
案例点评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在熟悉案情始末的基础上,情理法相结合进行调解,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开展心里疏导工作,最终让当事人各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纠纷的解决。
推荐理由
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挽救了一个孩子,促和了一个家庭,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
专家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但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本起纠纷中,调解员既利用法律的“刚性”强调了养父母的责任,又运用调解的柔性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都意义重大。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
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住所地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其出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但B公司收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问:本案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然属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
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无锡移居美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答:(1)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证应由丁某自己办理。(2)丁某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
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花10吨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0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答:(1)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13.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购买200箱红富士苹果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则将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为此产生纠纷。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钱某担任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问:(1)钱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2)钱律师如接受委托,应审查哪些内容(3)钱律师在仲裁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1)可以。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属于律师业务范围。应由律师事务所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对律师的指明要求。(2)应审查委托人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时效等。(3)①调查取证,制作证据清单;②起草仲裁申请书;③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财产、证据保全;④帮助委托人确定仲裁员。
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抢劫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池某遂委托他的同学李某出面,委托××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为池某担任辩护人。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询问其是否参加了涉嫌的抢劫行动,池某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赵律师又询问了池某在被逮捕后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同时,池某也向赵律师咨询了侦查人员王某是被害人的表哥,是否可以申请其回避;侦查人员讯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他是否有权拒绝回答等问题。临走时,赵律师对池某说:“你放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你对我说的都是实话,我一定能为你成功辩护。”而且赵律师还告诉池某,自己的姐夫就在某检察院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当照顾一下。问题:(1)池某是否可以委托其同学代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向其询问的内容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权向赵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咨询的内容是否合法(4)赵律师是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如何看待赵律师向池某宣传自己的姐夫在检察院工作的做法
答:(1)可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并允许其作无罪辩解,同时可了解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3)有权;合法。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侦查人员的回避;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法律咨询。(4)赵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而非当事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5)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律师不应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15.现年32岁的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便指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李某也表示同意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问:(1)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2)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张某在起诉阶段应做的工作有哪些(3)需要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何种情形之下,才能为李某指定辩护人
答:(1)检察机关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2)应做的工作有:①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③调查取证;④提出辩护意见;⑤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不服,可代理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三种: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案中,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李某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而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时,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6.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师,应如何应诉
答:(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2)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符合《律师法》第34条和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高于合同的规定,不能以此确定违约。(4)A公司败诉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后果由A公司自身承担。
17.张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院长,2004年离任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2005年张某代理了钱某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保障案件的胜算率,张某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要求林某在审理该案时对其当事人给予额外照顾。林某口头答应,但在审判过程中仍依法审判没有偏私。试分析该案件。
答:(1)张某在离任两年之内担任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了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法官或检察官在离开法院或检察院后,作为执业律师,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原来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形。(2)我国的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定,不允许有关司法人员和仲裁院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见,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林某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审判没有偏私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18.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律师担任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当他看到对方担保方的资产评估机构关于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时,认为该价过低,对自己的委托人极为不利,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估价证明从卷宗上撕下毁弃。然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有关部门对该机械设备重新进行估价,并依原证明纸样样式、规格重新制作了估价证明,趁再一次去法院阅卷之机,将重新制作的估价证明贴于原处。后被某审判人员发现。该律师为掩盖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该审判人员送去1000元,被该审判人拒绝。该律师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长说情,并送去名贵烟酒价值2000余元,同样遭到拒绝,为逃避惩处,该律师与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并准备调离律师队伍。问:(1)该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中的哪些规定(2)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该律师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1)①《律师法》要求律师在办案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该案中,该律师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②《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该案中,律师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亲自行贿,此做法违法反了《律师法》。(2)按照《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律师应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1、名为合作经营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甲为中标公司,是总承包方,将施工义务全部转由乙方实施,违反《招投标法》和《建筑法》,甲乙双方的协议无效。
2、甲方转包后,收管理费(好处费)是建筑行业的通常作法,但前提是合法。
3、乙方的垫资视为工程款。
4、乙方为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索赔。
我的看法是与社会有很大以及直接的关系,你想想,现在的社会是什么样子去了?很现实很现实的。。。人们大多数都是会跟着潮流走,跟着主干路线而前进,社会的进步也带来了这些的困扰。。。当然了!~~~也与年代一样,其实年代就是我所说的现在的社会不一样了第一个 是误会了 听见别人的谗言 一气之下分了 后来也就再没好
第二个 是被她玩 好了两个多月才知道她只是在和我玩玩 也就分了
第三个 是她向我表白的 但是感觉她一直很冷淡 别说拉手之类的了 就连两个人一起的时间都少的可怜 她就又和我分了
现在的 我感觉很好 虽然刚开始的时候 她或许也只是想玩玩我吧 不过后来就不知不觉离不开我了 (呵呵) 我每天都给她发短信 因为我们离的很远嘛 有时候忙了不发了 她就很急 ··· (跑题了 后面再不说现状了 还是分析下)
我觉得现在的就是心态不是很好 是为了恋爱而恋爱 有些甚至没想过以后会怎么办 甚至还有比谁恋爱厉害之类的 比如看看一个月能换一个女/男 朋友之类的 简单点就是虚荣心很强吧
所以在这种大的社会风气下 很难有持续很长时间的 大多数只是为了玩一玩
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如何案例分析报告---法学案例分析报告包含以下几点:
1,案例概要 :
(1)案例来源 ;(2)案例内容概要。
2,案例分析及对策
(1)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2)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3)解决问题的对策。
3,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
(1)结论; (2)理论及实践推论 ;(3)感想。
300分!急求一篇法律案例分析报告1反垄断法不太了解,但是涉及了地方保护,影响了自主权,还有就是利用 职权排斥其他的香烟企业的合法销售问题
2这个 是无权的,行政法规定的制定 规章的最小单位国家认定的较大的市。
3。无权。烟草部门从其功能上来看是监管部门,只是监管烟草的相关事项的。
4明显的 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单薄。可以从基本的法制常识方面说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呀,等等的。
还有什么临时想到的会再补充
管理学案例分析报告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企业的“孪生”不是指企业的组织结构的简单复制,这只是表面层次的;这种孪生,重要是指企业的管理制度的复制,这一点在案例中就有体现:A公司具有详细的组织机构图和职务说明书,对每个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细密的专业化分工,并规定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讲一个有机的、健全的管理模式复制到一个公司,哪怕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只要按照职位要求配备人员,那也会起死回生。
我曾经看过一本“A管理模式”,这本书里应该会有类似问题的研究,可以去参考一下。
如果能有帮助,鄙人不胜荣幸
求一保险学 案例分析报告不符合投保要求是没有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非刻意隐瞒两年之内出险的可给付保险金
在两年之后保险人都没有发现的保险合同有效!
所以根据上述王某可要求保险公司索回保险金!
求一份心理案例分析报告
作为已考过的心理咨询师,我知道你需要的。加油,兄弟,已经发你邮箱
求一份人力资源的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报告3000字左右案例经过: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速求! (看下案例写)关于什么的
求一篇广告创意与案例分析的论文 2000字左右百年润发:经典广告案例分析“青丝秀发,缘系百年”这不仅是“百发润发”的一句广告语更是一种意境、一种美好情感的凝聚。是呵护百年,温情中展示着要树百年品牌的决心。 百年情结20年来,中国广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数不胜数的广告中,“百年润发”电视广告品牌形象的独特定位、商业性和文化气质的完美结合,以及给人心灵的震撼,堪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典之作。“百年润发”是重庆奥妮系列产品中的一个,目前在市场已上市的有奥妮皂角、奥妮首乌和百年润发(又分青年型和中年型两种)。在“百年润发”广告里,“文化气”和“商业气”在这里天衣无缝地结合,融汇成中国情感的、中国式词汇的民族品牌,这于国产商品“洋名风”、“霸气风”形成鲜明对比,有助于记忆度的加强,辨识率的提高。据当时一项调查显示,广告产生的所有感动几乎都来自这个情节,这支广告为企业创造了近8个亿的销售收入。百年润发的广告案例在京剧的音乐背景下,周润发百年润发广告篇给观众讲述了一个青梅竹马、白头偕老的爱情故事:男女主人公从相识、相恋、分别和结合都借助于周润发丰富的面部表情表现了出来:爱慕状、微笑状、焦灼状、欣喜状。而白头偕老的情愫是借助于男主人公周润发一往情深地给“发妻”洗头浇水的镜头表现出来的。白头偕老的结发夫妻,头发,这在中国历史上本身就有着深沉的文化内涵,此时配以画外音:“青丝秀发,缘系百年”,然后推出产品:“100年润发,重庆奥妮!”——把中国夫妻以青丝到白发、相好百年的山盟海誓都溶入了“100年润发”中。明星拍广告大都是一笑之后简单的推出产品,而广告中祥和朴实的他没有一句台词,时势变迁的悲欢离合,重游旧地、遥想当年的复杂情绪全靠精湛的表演,加上女演员情真、意浓、清新、毫不逊色的配合,使得爱情故事真正地溶进百年润发品牌中去,广告主题在视觉上更加完美。在“国货当自强”的“良缘”不,人名、品名、真情浑然一体,天造地设、相得益彰,明星的“晕光”效应酣畅淋漓,百年润发的知名度得以极大地提升,在产品的优质保证不,早早地迎来了成长期。百年润发广告策划分析(一) 广告目标——品牌百年润发——一个近乎天才的命名策划!百年,时间概念,将品牌悠远的历史表露无疑,增加了品牌的时间厚重感;润发,则将品牌的产品属性以及品类特点很好地体现出来,一语中的!百年润发联合在一起,品牌名传递的品牌信息准确而生动!后来使用周润发来充当形象代言人更是神来之笔。(二) 广告定位——植物一派—感性百年润发是国产洗发水品牌最优秀的品牌策划。百年润发不仅注重奥妮品牌的植物一派的功能表达,还更多地注入了情感因素,将品牌定位从一般的功能性描述上升到感性高度,更为难能可贵的是百年润发的情感传递是通过传播生活形态来完成的。当红影星周润发的倾情表演将百年润发的情感世界表露无疑。广告的气质是充盈内涵的韵律和风格,是形象透露出内在的气韵和格调,广告气质是民族文化心理的承传,这种承传具有较强的历史惯性和社会渗透力。由于情感趣味以及潜意识中文化心理的趋同,消费者对广告的文化气质自然会产生喜爱和执着,会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说,百年润发的文化诉求,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在保证品牌有强大竞争力的前提下,弘扬民族文化,实现广告的教育功能,这就是中国特色。“百年润发”杰出地驾驭了这一理论,在别人已诉求的利益上,它不能再跟其后附和,它有对手所没有的特有成份,它别具匠心地赋予了“百年润发”中华民族文化下的美好联想,京剧、二胡等国粹在近十年有所低靡,可广告中铿锵的锣鼓、委婉的京胡,使这一古老形式大放异彩,借古抒情,古老的形式现代化,这是大胆创新,也是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只是中国美德下的夫妻间青丝白发,相好百年,永结同心的忠贞爱情与西方的爱情观不同,如果相同的话,它一定能在戛纳广告节上博得震震掌声。突出文化气质,赋予产品以丰富的联想,更能增强广告作品的震撼力和感染力。今天的广告传播容量是繁忙与超负荷的,同类产品的与日俱增更加剧了竞争的激烈,产品同质化现象使得产品不光要满足消费者的使用功能,更要有深刻的内涵和精神上的慰藉。巧妙的借用“百年”,洗发的浓浓深情,“青丝秀发,缘系百年”的美好境界,足以给人强烈的震撼,这股力量是直白利益诉求的广告所无法表达的。百年润发的包装也与其品牌市场定位紧密联系。在瓶形上,百年润发采用了奥妮的端庄、严肃,追求地角方圆,天庭饱满。但除去了奥妮高贵的外包装。在字体上,奥妮与百年润发也很好地体现出品牌思想,可谓细微处见精神!(三) 广告主题——周润发广告是一种很普通的广告形式,褒贬不一,对商家来说,如果名人的良好公众形象、社会地位、高度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能巧妙地借用,这将使观众因喜爱和崇拜广告中的名人而连带喜欢广告的产品,从某种角度讲这是一条捷径,可以缩短产品的导入期,当然快速成长的同时,也很冒险。从以下几方面可见百年润发运用得很出色。1、百年润发的品名和周润发的名字的巧妙吻和;周润发的年龄和外形气质于百年润发品牌本身所散发的温和感相吻合。2、这是周润发第一次在大陆拍产品广告。3、周润发的人品口碑好。素以选片挑剔而著称的周润发,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恪守中国传统,孝敬父母、爱护妻子、敬业乐业、谦和待人。在拍片前有好几家广告商同时请他拍广告,但他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严格挑选广告商,他要求保证制作班底和拍摄质量,同时带了两箱洗发水回港亲自体验,确信产品质量后才开拍了为国争光、彰显中国人气质的《京剧篇》。为了进入角色,他天天爬山减肥,减去十多磅体重。4、颇具实力的演技。百年润发广告创意分析广告情节有助于消费者对品牌的记忆,绝大多数广告过段时间会被遗忘,但人们会借助那些感人、有趣的故事情节,加深对品牌的记忆。“百年润发”的出色创意,优美的视听觉语言,精良的制作,使得品牌形象在重复中加深,在加深中难忘,它荣获第五届全国影视广告金奖,当之无愧,“百年润发”电视广告品牌形象的独特定位、商业性和文化气质的完美结合,以及给人心灵的震撼,堪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典之作。“百年润发”的品名和周润发的名字的巧妙吻合,周润发的年龄和外形气质于百年润发品牌本身所散发的亲和力相吻合。洗发液一般是女人买给男人用,生活中通常也都是女人照顾男人。而在这广告里,男女进行了角色互换:让周润发给女人洗头发。这个IDEA,由于点破了女性内心深处的渴求,而把周润发的魅力用到极致,也把品牌与明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百年润发”的创意将时空的变换,浪漫的爱情,温馨的家庭生活加上一点淡淡的惆怅、淡淡的惊喜、优美的音乐……融合在一起,而线索就是洗发这个主体产品,一系列完美的创意让人击节三叹、回味无穷,受众不但记住了品牌还对这个产品顿生好感。起到了多种宣传效果。润发”中华民族文化下的美好联想,广告中铿锵的的锣鼓、委婉的京胡,使京剧、二胡等国粹大放异彩,
居住建筑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必然会出现建筑的名字,只不过是前缀后缀不太一样,比如
正常向的:范斯沃斯住宅深度解析,范斯沃斯住宅——钢与玻璃的艺术
特别长的:以xxxxx(比如通用空间设计理论)为基点的建筑分析——密斯·范斯沃斯
文艺向的:邂逅密斯·范德罗——相遇于范斯沃斯
或者来点英文也会显得比较高大上一点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