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不让男方见孩子怎么办?

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不让男方见孩子怎么办?,第1张

首先建议你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未解决可以根据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执行。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以后不让看孩子,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居委会进行调解,此外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有协助履行探望权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之诉。

一、大人离婚对孩子的危害

现在的很多人好像拿婚姻当儿戏一样,不重视婚姻的重要性。既然你选择结婚了,就不要动不动就想着离婚。现在的人追求自由,一不开心就想离婚,所以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在上涨。离婚你们倒是自由了,但是有没有考虑过孩子怎么办?孩子会不会受伤?大人离婚以后,孩子容易产生强烈的消极情绪,比如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在一定程度上会作用于他们与同伴的交往活动,最终影响到他们的人际交往,造成他们的心理缺陷。然后孩子在生活和学习上也容易缺乏自信心,家庭的破裂,一般家庭教育就会残缺不全,这样就会给他们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致使他们丧失生活和学习的信心,孩子也会出现较严重的性格缺陷。

二、如何才能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父母离婚以后,不要经常抱怨孩子,孩子并没有错。不管是母亲还是父亲,在离婚以后,依然要给孩子相当多的爱,不要嫌弃他们,要经常陪伴着孩子,多抽空看看自己的孩子。别人小朋友有的要尽量给自己的孩子,然后坚决不能向孩子传递自己对另一方的恨,也不能让孩子选边站。要给孩子传递一个信念:爸爸妈妈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了,但爸爸妈妈对你的爱永远不会改变。然后在孩子学习上,陪伴和辅导不能缺位,也坚决不能阻断孩子与另一方的情感交流。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的矛盾,夫妻之间遇到事情就解决问题,不要用离婚来解决,这样伤害到的永远只是自己的孩子。

一、还没 离婚 不让父子亲见孩子可以吗 孩子的父母都是孩子 监护人 和 抚养 人,两人对孩子都有法定监护和抚养义务。就算是夫妻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也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何况两人没有办理离婚,还是合法夫妻。 建议是夫妻俩先自行协议孩子的探视问题,达不成协议可以找居委会或者对方家族的长辈要求调解,调解没有结果女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686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 探视权 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 抚养权 的一方,必须给付孩子的 抚养费 ,这是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对方不让行使探望权而拒绝给付。 同时,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 协议离婚 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 侵权行为 ,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6868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686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作为一个父亲、母亲的合法权利,不能剥夺,如果探视对孩子不利,可以减少探视。 也就是说,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不给抚养费也是违背法律的,不能因为人家违法在先,我们就可以跟着违法,法律不能如此解读。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我们也可以依法起诉,争取属于我们的权利,同样,不支付抚养费,对方也可以起诉,要求你履行义务。 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对于孩子有看护,照顾的权利,有抚养监护的职责,没有离婚,一方如果有出现不让一方探视孩子的,属于违法的行为,被拒绝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属于侵权的行为。依法是要受到处罚的,

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就算离婚了,两个人也都有抚养照顾孩子的义务和权利,前夫的做法显然不妥当。

在这种情况下,悦史君建议你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寻找自己需要的答案。

第一,抚养权在自己手里

两个人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是判给女方的,但前夫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在把孩子接走后就再也没有露过面,孩子自然也就无法被看到了。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直接寻求法律途径,因为之前的判决结果,孩子是由女方来抚养的,前夫没有权利把孩子带走,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抚养权在前夫那里

如果离婚的时候,孩子判给了前夫,那么孩子平时就是跟父亲一起生活的,女方如果要探望孩子,而前夫不同意,就会有矛盾。

在这个时候,悦史君建议女方先去寻找前夫的父母朋友做工作,毕竟之前都有联系,而且孩子是两个人的纽带,不让见太不合情理。

但如果女方在离婚时,已经跟前夫那边的关系闹得很僵,他们不可能出面的时候,就要开始寻求前夫所在社区或妇联的帮助,这些机构在调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方面有专长,而且也是维护女方权益的一个可供依赖的部门,出面做工作会比较好。

在社区和妇联都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女方还可以采取一个办法,就是报警,因为前夫的做法是不对的,虽然民警不能将他带走,但双方坐下来进行调解,还是可以做的。

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将前夫告上法庭,重新划分抚养权或者要求探视权,因为前夫的做法,不合法。

总而言之,这种不合情理还违法的事情,悦史君希望你能早日解决,和孩子团聚。

可以,假若能证实确实对孩子心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孔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或母的探望吗?读者汤燕汤燕女士:,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探望权是父或母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探望权的设立和行使,一般来说,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探望权的行使,不但不能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相反会加重这种伤害。所以,《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就是说,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旦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应当中止探望。那么,未成年子女能否提出中止父或母探望权的请求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你女儿小雪不愿意见父亲孔某,而孔某强行探望已经影响了小雪的身心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小雪或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孔某探望权的请求。作为父亲,孔某应当理解小雪的心情,多一份耐心,待过一段时间小雪心理阴影消除后,再提出恢复探望的权利。

1、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可以就探望权的问题,单独发起诉讼,主张合法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的特殊权利,其社会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的弥补因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兼顾另一方的感情诉求,因此,探望权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合法权利,在探望一方不存在赌博、酗酒、吸毒、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妨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情形下,不得中止探望,任何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之中关于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均会被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未对探望权作出处置,当事人单独基于探望权发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当事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过程之中提出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中止探望权的,应作出裁定,在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亲恢复探望权。

4、婚姻法48条所称的关于对拒不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等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等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探望不适于强制执行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4条、25条、26条、32条

离婚后女方不让见孩子解决方法如下:

1、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4、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5、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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