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因不同意与妻子离婚而砍了她20多刀,你如何看待男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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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男子不同意与妻子离婚,而砍了她20多,在我看来,夫妻在一起这么多年,两者之间不可能不存在感情,但可能由于生活方面,或者是情感方面出现 了一些问题导致妻子想要离婚。即使妻子想要离婚也罪不至此,而且该男子的行为过于冲动,做事没有经历过思考。 该男子对于妻子想要离婚的事情过于偏执,仅仅因为不想离婚,而将妻子砍了20多刀,这在旁人看来都感到非常的震惊。毕竟作为人的本能,听到妻子跟自己说离婚时只是感到伤心和不敢置信,一般双方都是要进入一段冷静时期,然后二者再进行沟通。

妻子也可能感到不敢置信,和她生活多年的丈夫居然会拿刀砍她。她只是想要离婚,丈夫就做了这么冲动的事情。该男子在法律上要负相应的责任,他会为他自己在冲动之下做出的事情而负责,而且过后他会后悔自己为什么会做出这么冲动的事情。 即使该男子不想离婚,也应该和自己的妻子坐下来进行沟通。他应该首先询问他的妻子,为什么要和他离婚,是他哪里做的不对,还是妻子不想继续这一段感情,而不是一听到离婚的消息就拿刀向他的妻子砍去。冲动是魔鬼,人只有在冷静的时候,才有思考能力。 

我不知道该男子会不会因为自己的做法而感到后悔,但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拿刀砍向自己的伴侣。离婚不是件小事,这关乎到两方人的事情。该男子当时即使再愤怒和冲动,也不应该拿刀砍妻子,妻子陪伴他那么多年他是怎么下得去手的?还是他从心里就不爱他的妻子,如果他爱他的妻子,那么他不可能拿刀砍他的妻子。 一个人和任何一样东西在一起久了都会有感情,更何况他妻子陪了他那么多年。该男子像个冷血动物一样不知道感恩,反而拿刀砍他妻子。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在途中有一方想退出这段关系,另一方应该念着往日的恩情,不至于伤害自己的爱人。

法律分析: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尽量回避、远离。换句话说也就是,对于这种渣男,咱“惹不起,躲得起”。但这只是个“治标不治本”、“委曲求全”的办法。

二是搜集证据,依法起诉。只要你能搜集到足够多的详实的证据,就可以到法院去对他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由此可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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