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导致对方心脏病发要负责么

吵架导致对方心脏病发要负责么,第1张

与他人吵架使一方心脏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并不是故意要引发对方犯病的,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导读:夏天天气炎热,人的情绪也不受控制,近日,一对夫妻因吵架,妻子心脏病发作身亡,那么吵架致妻子心脏病发作身亡是怎么回事?吵架会导致心脏病发作吗?

吵架致妻子心脏病发作身亡事件

韦江与朱敏(均为化名)两人,婚后常因琐事吵架。

2014年,朱敏带儿子阿东搬到万宁市礼纪镇的宿舍住,与韦江分居。

朱敏在礼纪镇一个茶馆找了一份工作。

2015年10月25日午夜时分,韦江喝了不少酒后,到茶馆包间找到朱敏及儿子阿东。

朱敏多年以来,都受心脏病困扰,韦江曾在事后对办案人员称,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他曾带妻子到海口治疗过。

当日,韦江与朱敏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打。

在此期间,朱敏倒地不省人事,医生到场抢救无效,随即宣告朱敏死亡。

同事们看到,案发时朱敏与丈夫在包间内争吵,还有摔东西的声音,小孩大声哭闹。

同事们前往劝解时,发现朱敏昏迷不醒。法医鉴定意见为朱敏属于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妻子身亡丈夫被判刑

事发后,茶馆老板一次性补偿给朱敏亲属丧葬费4万元。

2015年10月底,韦江被刑拘,2016年5月被执行逮捕。

万宁检察院指控,韦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万宁法院提起公诉。

韦江的岳父岳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22万元。

韦江对检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女方家属的索赔,表示无力赔偿。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韦江明知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存在生命危险,应当预见到其情绪遭受 ,可能会引起心脏病发作致死,依然与朱敏争吵,发生推打拉扯, 对方情绪波动,导致其病发抢救无效死亡,韦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韦江的犯罪情节较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韦江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死亡赔偿金不属案件赔偿范围,且丧葬费已由朱敏生前工作的茶馆支付,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一审未予支持。

吵架会导致心脏病发作吗

吵架会导致情绪激动。

而情绪激动是很多心脏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情绪激动时交感神经过度兴奋,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血管收缩,引起血压升高;心脏活动的不稳定,引起各种心律失常;心率加快、心肌收缩力增加,心肌的耗氧量增加,造成供血不足,引起心绞痛发作。情绪激动可能 血管痉挛,引起心肌缺血。

有时,情绪激动甚至会造成原已经存在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破裂,形成血栓,堵塞血管,造成心肌梗死,甚至导致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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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就死者的死亡原因看,系身体存在心脏疾病的内因,以及因吵架导致的血压升高、情绪失控的外因共同所致。并非与其吵架的人主观故意并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也并非与其吵架的人的吵架行为直接所导致,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死者的死亡后果与吵架一方的吵架行为还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吵架一方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能有可能没有,其实心脏病人会发病完全是他们自己不能很好的控制心态,当然故意惹他们的人也有问题。只要不是被你气得那就和你无关,谁知道和你吵架后有谁惹过他没有,毕竟他又不是在你面前发病。

两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对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另外,如果当事人肢体冲突是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和肢体冲突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以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死亡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跟双方肢体冲突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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