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炸肺,为什么炸肺会死掉

什么是炸肺,为什么炸肺会死掉,第1张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用“肺都气炸了”这句口头禅来形容极度愤怒。“炸肺”其实从医学角度来讲,是一种叫做“气胸”的疾病,而且可能还很危险。

一、气胸是怎么回事

通俗地说就是肺破了,里面的气体跑到胸腔里面去了。胸膜腔由胸膜壁层和脏层构成,是不含空气的密闭的潜在性腔隙。任何原因使胸膜破损,空气进入胸膜腔,称为气胸

此时胸膜腔内压力升高,甚至负压变成正压,使肺脏压缩,静脉回心血流受阻,产生不同程度的肺、心功能障碍。

临床上将气胸分为人工气胸、创伤性气胸和自发性气胸

自发性气胸是最常见的气胸类型。根据脏层胸膜破裂口的情况及其发生后对胸膜腔内压力的影响,自发性气胸又可分为3类,即闭合性自发性气胸、开放性自发性气胸和张力性自发性气胸。

自发性气胸多由剧烈运动、情绪激动(吵架、大声喧闹)、胸部外伤、胸腔穿刺等损伤脏层胸膜而引发。单纯性气胸患者,因气量小,少量气体多可自行吸收,症状多轻微或无症状,所以有些人发小火、生小气时虽然也胸闷得难受,但却不至于“肺炸了”。

二、气胸患者如何处理

气胸早期处理的目标主要是排除张力性气胸等病因,缓解呼吸困难症状

如果是初次发作的少量气胸,有自行吸收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影响到患者休息,有强烈胸痛和反复发作,则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如出现张力性气胸,需卧床休息、充分吸氧、尽量少讲话,行胸膜腔穿刺抽气或胸腔闭式引流术促进肺复张、缓解症状。

若反复发作气胸,应考虑行胸膜粘连术。若罪魁祸首是肺大泡,可切除肺大泡并加以胸膜粘连术。

三、预防气胸

对于可能发生气胸的高危人群,平时需注意选择合适的运动方式,避免剧烈运动。尽量少抬举重物或上臂高举。避免用力咳嗽或解大便。吸烟者戒烟可降低自发性气胸的复发

人生气不只会“气炸”肺,对血压、心脑血管、肝脏都有不良影响,为了自身健康着想一定要少生气。“肺气炸了”,既然是有气才可能“炸”,最好的预防方法自然是少生气

所以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旦情绪激动要做深呼吸,让气出得来,不给气胸创造条件。生气时要学会转移注意力或改变情境,比如默数几个数、自己安慰自己、找个人倾诉发泄,都是可以尝试的方法。

如果司法鉴定构成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构成轻伤以上,可参见下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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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我也得过,要中考的时候,早上起来就感觉疼就去医院了,后来有到沈阳医大二院,也没找出原因

  自发性气胸是由于各种原因使肺和脏层胸膜破裂,气体由肺经裂孔进入胸膜腔所致。其原因多见于慢性肺部疾病,也有原因不明者,常在剧烈运动、用力咳嗽等情况下发病。

  (1)临床表现 自发性气胸起病急骤、病情严重。

  1) 症状 突起胸痛,显著呼吸困难、明显紫绀、烦躁不安,严重时出现休克。

  2)体征 气胸较明显时,病侧胸部饱满膨隆,呼吸运动消失,语颤消失,叩诊呈鼓音,听诊呼吸音明显减弱或消失。

  (2)治疗 气胸病人应卧床休息,一般取坐位或半卧位;病情轻、呼吸平稳时,不需作特殊处理;若气胸严重,可作如下处理:

  1)排气治疗 应先作X线胸部透视,了解肺脏压缩情况,然后用人工气胸器测压抽气。抽气量多少以胸腔内压力降至"0"度水柱或稍高些为准,不应降为负压,以免破裂口重新开放;如无气胸器设备,可用50-100毫升注射器穿刺排气;若为张力性气胸,最好采用闭式引流排气减压方法,必要时,可考虑外科手术修补治疗。

  2)对症治疗 为防止剧烈咳嗽,可口服咳必清25-50毫克/次或可待因003-0。06克/次,每天3次;为防止感染可选用青霉素160万-240万单位/次用20毫升生理盐水稀释后静脉注射击,每天2次;为防止大便秘结,可给予缓泻剂,如润肠果导片、麻仁丸等。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编辑本段]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编辑本段]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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