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业主租房子承受的风险也不少,
主要看哪一方比较强势。
部分地图炮业主的诞生当年老雷做地产的时候,部分房东放租的时候会交代一些租客要求,
有要求的业主少部分会要求“只租没小孩的小夫妻”、“只租企业高管”等,因为客源窄所以要么装修比较好,要么租金比较低。
而另外部分就明确要求不租某一部分人,例如某地区人、所有外国人、特定某国/种人等等。
前者很可能是对于自家房子的珍爱;而后者不一定是地图炮,很可能是“吃过亏”或者有朋友/邻居吃过亏。
例如某地区人,
大部分是在广州从事特定品种的餐饮或小买卖生意;因其内部比较团结,所以很可能会招呼其他同地区人“临时”住进房子,甚至小三房住进去10+人的情况,令房东十分后悔租给他们。
另外租约满后想收回房子也十分困难,一小部分人深信只要按时支付租金就能继续组下去,甚至“能把产权弄到手”(老雷也不明白这是哪来的谣言)
外国人的问题在沟通问题,
当年的外籍友人对自己是有一定优越感的,在租房期间对房东过多的要求令部分业主不满
(毕竟当年在广州外籍友人因为汉堡太辣报警也有人为其撑腰的)
但外籍友人在广州的工作不一定一帆风顺的,也有断交房租的风险,
而房东催缴的沟通难度就大很多,首先是语言上不好沟通,然后是人家愿不愿意跟你沟通;
在经过一轮物管-派出所-律师-大使馆来回折腾后,最后还得贴钱收回房屋的例子也是有的。
而其中在广州采购服饰/数码产品的特定外籍友人(从特征上可分两种)就更多房东不愿意租了
其问题就是上述某地区人与外国人的合并版;房子发展为其公共宿舍、沟通不了甚至找不到人、想收回房子非常麻烦、甚至还收不到租金。
业主的难处在于退钱还是亏钱房东与租客双方在租房上其实都面临风险的,而房东面临风险的上限比较高;
租客面临是押金被扣的风险,而房东面临的是房屋损坏的问题。
换句话说两个月的押金可能连一台电视都买不回来,在房子没收回来之前房东的心其实一直是悬着的。
房东最怕就是在最后的租期联系不上租客,特别是在之前沟通不是很愉快的情况下。
当年老雷遇到过一房东要求配合清场租客,情况是这样的:
租客在租期前一周请房东提前检查房子,房东没多想就去了;
房东检查过程中发现几个问题表示要扣押金,租客就说我还买考虑好要不要续租,要续租的话明年再说吧,两者不欢而散;
第二天房东想着不对劲,发短信给租客问是否续租租客没回应,打电话也不接,
房东上门查看,发现换锁了。
之后几天租客依旧是短信不回电话不接的状态,到第六天租客给房东来了一条短信,
表示房子续租,不过刚好有事出差,租金回来再给。
房东慌了,请物管破门物管拒绝,去报警不受理,逐找到之前帮他们成交的我们;
我们打电话给租客,刚说了情况租客就说在忙挂了。
之后租客用公共电话回电我们,表示房东愿意退会押金一切好说。
我们转达后房东表示愿意全额退押金,租客收到押金后就把新钥匙送到了我们门店,
一切告一段落。
(以上案例纯属分享,请勿作任何联想)
业主没有责任的。租户和邻居发生冲突,属于租户的个人行为,业主并没有连带责任。租户既然可以自己租房子,那么证明他是有个人行为能力的人,那么他的所作所为需要自己对自己负责,和业主没有关系。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户吵闹责任跟房东无关,租户可自行沟通解决,如解决不了,给居住带来很大麻烦,可以跟房东商量不再续租。如果租户仅是扰民,但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房东不会承担责任,由扰民的租户自己承担责任。如租客扰民很严重建议可以报警处理给予对方处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的行为和活动,不能危害、防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这是公民道德也是法定义务,楼上租客明显是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
如果在劝戒和提出警告告知时仍然不自纠或改正,你可以依法依照程序维护你的权益。
一是找本人或房东进行协商解决。
二是找小区物业或居委会、社区行政管理或司法所进行处理或调解解决。
三是作好取证,直接将其告到法院依法维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可将业主与租客列为共同被告。
视情况而定。如果租户仅仅是扰民,但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房东不是会承担责任的,由扰民的租户自己承担责任。如果租客扰民很严重建议可以报警处理给予对方处罚。租户扰民,影响到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如果房东不及时处理会影响到自己和其他业主的关系,严重的还可能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因此,在发现租户扰民时,应当要主动和租户联系沟通,劝阻租户的扰民行为。如果劝阻无效,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规定,与其解除租房合同,要求租户搬离且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租房屋时,要考察租户的品德和工作等相关情况,对于从事特殊职业的尤其是晚归的租户应谨慎出租,品行不端的租户坚决不租。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明确写明租住的人数,避免房屋变成群租房人多吵杂扰民。如果是出租房子作为经营用,应要求其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另外在租房合同中要注明扰民的相关违约责任,比如约定,如果证实租户存在扰民行为,房东有权解除租房合同,违约责任由租户承担,这样才能大限度的约束租户的行为。
租户在租房生活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按时作休,给房东和邻居留下较好的印象,维护好邻里的关系。如果房子隔音效果不好,可以对房子进行简单的隔音改造,铺装地毯,加装隔音墙纸等都能取得不错的效果。相关业主发现租户扰民时,及时沟通劝阻,切勿采取报复的手段。租户因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户扰民影响业主怎么办
房屋租客扰民的处理方式: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租户扰民,影响到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如果房东不及时处理会影响到自己和其他业主的关系,严重的还可能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因此,在发现租户扰民时,应当要主动和租户联系沟通,劝阻租户的扰民行为。如果劝阻无效,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规定,与其解除租房合同,要求租户搬离且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租房屋时,要考察租户的品德和工作等相关情况,对于从事特殊职业的尤其是晚归的租户应谨慎出租,品行不端的租户坚决不租。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明确写明租住的人数,避免房屋变成群租房人多吵杂扰民。如果是出租房子作为经营用,应要求其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另外在租房合同中要注明扰民的相关违约责任,比如约定,如果证实租户存在扰民行为,房东有权解除租房合同,违约责任由租户承担,这样才能大限度的约束租户的行为。
楼上租客扰民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楼上租客扰民可以到当地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是环保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查明事件确实达到扰民程度的,将会处警告,楼上租客受到警告之后还是不改正,就会直接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租户有权利享受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租户属于物业使用人,享有物业使用权。租户或业主任何一方交纳物业费后,租户都可以与业主享有同等的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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