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对象是军婚,感情不和能不能申请离婚?

我和我对象是军婚,感情不和能不能申请离婚?,第1张

《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诉规定,国家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您要求离婚,必须对方同意,否则除非您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不然法院不会判决你们离婚的。彩礼如果不符合上述返还条件的,不用返还,建议还是协商处理为好。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保护军婚,一般军人提出离婚才能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军人结婚和普通人的结婚可不一样,军婚仅仅只在字面上就能够看出这是一件比普通人结婚要严肃的事情。抛开别的不说,她的结婚对象可是一名军人诶,军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他们保卫着国家,是可以为国家随时牺牲存在,,在他们眼里也许国家比儿女情长还要重要,而他们的另一半也不是随随便便什么人都可以的。我们国家对军婚还作出了一些法律规定,对军婚做出了一些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觉得尊重军婚就是尊重军人。军人的尊重,是在战火硝烟宗赢得的,是在抢险救灾中赢得的,尊重军人,优抚军属,那么你才能生活的安宁幸福。在国外很多饭店都会自愿的在某一天免费为曾经服役过的退伍士兵提供早餐。

他们保卫祖国,保卫人民。把自己的青春奉献给了国家和人民。万家灯火时他们在站岗,合家团聚时他们在站岗,他们时刻牢记军人的职责,时刻谨记着自己的入伍誓言。他们牢记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之恩,出色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军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抗洪救灾的是他们,消防、边境执勤的也是他们,打仗的还是他们,我们凭什么不尊重他们。军人也是人,也是人家父母辛辛苦苦养大的,但是他们一旦入了伍一年又有几天能见着父母。所以对于他们的婚礼应该送去更多的祝福,而不是各种无脑的抹黑它。军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结的,而且军人一旦结婚就不能轻易的离婚,对于军婚,国家也是秉着不能轻易拆散的原则。如果一个人想要和军人结婚,那么她就要做好一辈子爱对方不背叛的准备。

我觉得一个女生如果不是特别耐得住孤独寂寞,最好不要选择军婚,这是对对方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结婚了也只是多一对不幸福的人;既然选择了军婚,就一定要坚守住自己的内心,好好经营你们的婚姻。

对于军婚的保护,是我国所独有的,中国***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在革命初期就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出现了对于红军战士婚姻的特别保护规定,《湘赣苏区婚姻条例》就对与红军离婚提出了高于普通人的要求。

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讯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讯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

后来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直至改革开放后,对于保护军婚的法律规定一直在变化,但是中心思想从未改变。

一直到2010年现行《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后半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以说,至此,关于保护军婚的法令才真正被撕开一个“大口子”。

军婚受法律保护是有传统、有依据的。我认为,军婚被法律保护,这是必须的,毋庸置疑。

但对于准军嫂们而言,希望你们在步入军婚殿堂前,充分认识到这些法律条文,要因为爱这个人而更爱这身军装,而不是因为喜欢军装而跟军人结婚,嫁给军人本身就是一种无私的付出和高尚的奉献。

只要是现役军人,都算军婚,只是军婚的离婚和普通离婚有些区别,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他犯有重大的过错,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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