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 当今资本主义各国国情各异,政体亦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国家权力都掌握在经选举产生的议会手里,此即代议制这一制度已有300多年的发展历程,至今仍显示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17世纪,最早诞生于英国 2005年4月9日是英国查尔斯王子再婚的日子,据英国媒体报道,来自世界各国的新闻机构早在半个月前就齐聚英国,并不惜花费巨资租下王子举行婚礼的教堂附近的民宅他的婚礼因其特殊的身份备受各国关注 查尔斯是英国王储,现任国王伊利莎白二世逝世后即成为英国国王那么今天的英国国王是否拥有昔日至尊的权力和地位呢 英国君主立宪制从建立至今并没有很大的变动,并且一直促进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英国的民主传统由来已久,在13世纪初,英国贵族就强迫英国国王签署《大宪章》,它的精神是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骑士和部分市民的利益,把主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1258年,大贵族又起草《牛津条例》,强迫国王按照与重要大臣协商的原则来治理国家13世纪英国议会制基本形成,它对王权起着限制性作用14世纪上半叶,英国议会有所发展,出现了上下两院因此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称誉 上议院又叫贵族院,下议院又叫平民院(由资产阶级组成) 上议院拥有最高诉讼判决权(类似于 最高人民法院),下议院拥有最高立法权(类似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英国议会大厦 早期英国议会 英国议会大厦 英国议会大厦 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新航路开辟后,英国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促进资产阶级和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新贵族形成和壮大,他们要求分享政治权利,建立能够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权另外,17世纪以来,国王詹姆士一世和其继承者查理一世厉行君主专制,经常触犯资产阶级的利益导致资产阶级与王权的矛盾日益尖锐 斯图亚特王朝的皇帝詹姆士一世说:"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臣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引到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是无神论和渎神一样,作为一具臣民去争论国王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说:"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赋予其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一切社会成员的财产当立法者图谋破坏人民的财产时,人民只能寻求上帝给予人们的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几经反复,封建的斯图亚特王朝多次复辟,直到1688年,议会中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自由党)联合一部分代表封建地主利益的"托利党"(保守党)发动宫廷政变这就是英国历史上女婿登基,丈人逃亡的"光荣革命"它标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因为它实现了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愿望 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在议会中的优势,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来限制国王的权力,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和约束国王的统治权保证议会的立法,司法和军事等大权使得议会的权力大于国王的权力 它确立了一种新型的资产阶级的政体形式,即君主立宪制,在当时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 有人说:"英国革命前是国王的议会,革命后是议会的国王"请问这句话说明了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革命前 议会为国王服务,因为国王的权力大于议会 革命后 国王为议会服务,因为议会的权力大于国王 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君主没有实权,并且要遵守法律,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治理国家 请你具体分析英国国王的权力和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光荣革命"之前 英国实行君主专制,英王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光荣革命"之后 议会的权力超过王权 责任内阁形成之后 国王的行政权转交给内阁首相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构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 国王成为有名无实的"虚位元首",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他只能依据议会和内阁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么国王还拥有哪些权力呢 名义上依然是国家的最高元首,议会通过的法案形式上需要经过国王的签署后才能生效;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接受国书,派遣大使处理一些礼节上的事务即所谓的"临朝不理政" 一位近代英国的宪法权威人士曾经说:"上下两院如果作出决定,就是把女王本人的死刑判决书送到她的面前, 她也不得不签字" 责任内阁的产生程序 下议院议员 由选民普遍选举产生 内阁首相 由国王任命在下议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 内阁大臣 由首相提名,国王批准 产生方式 上院议员世袭产生 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选产生,每位参加竞选的议员必须以某一政党党员的身份参加若来自同一政党的议员人数超过下院总议员人数的一半,该政党的领袖自动成为新一届政府首脑内阁政府要对议会负责 首相与内阁的职权 内阁名义上对谁负责,实际是上对谁负责 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和首相负责 谁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权,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首相,首相可以解散议会和内阁,议会也可以弹劾首相 我的回答呢?您满意吗?
现代发达国家中,英国政府的权力之大,可能仅次于法国政府。宪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权力愈大,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就愈应加重。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这一关系提供议会监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的各项要点又直接构成议会监督制度的内容。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显示下述特点。第一,集体负责制日见收缩,个人负责制表现活跃。第二,政府负责制多以说明制这一形式呈现出来,而辞职制这一刚性负责形式却受到抑制。
现代英国崇奉政府统治能力的宪政取向导致政府负责制走向今日式样。然而,现代式样的政府负责制对议会监督的能力、效果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1.政府执政依赖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现代英国政府安身立命之本。为信任原则指明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威的基础。现代英国政府权力再大,权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结果,而是获得议会的认可,来自议会信任。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此种来源进而又限定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即它是依议会意志而行使的对社会的治理权,而不是专制权力。
信任原则体现了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的从属关系。从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支配议会的时间,控制议会。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则最终毫不含糊地显示了政府与议会谁主谁从的关系:政府的执政资格“最终取决于它能否维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届议会之下必须停止执政。
现代英国政府可否继续执政,由平民院采取下面两种明确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种决定。第一种:首相明确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举行表决。平民院的此种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第二种:领衔反对党领袖明确地向平民院提出对政府的谴责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谴责案举行表决,仍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无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继续执政;只要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或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便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2.政府对议会的两种负责形式
现代英国政府仍然以两种形式对议会担负政治责任,即集体负责制和大臣个人负责制。
过去提到集体负责制时说“内阁集体负责制”。以现代英国的情形看,内阁集体负责制已经扩大为政府集体负责制,即不但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座位集体向议会负责。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担负的政治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大臣们集体决定政策。在这方面,集体负责制又有四个要点:政府全体成员参与制定政策;政府全体成员在公众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开支持政府集体决策的大臣应该辞职;内阁讨论过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须集体辞职。
现代英国大臣个人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事项包括:大臣个人行为(含私生活);其所领导的部的各项决策;其所领导的部的管理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所领导的部的工作对议会负责,这已成为现代英国大臣
不可推委的职责。有人统计,现代英国大臣面前的职责有六项:创制政策、筛选政策建议、为本部争夺预算经费和立法时间、管理部务、就部里工作对议会负责、在公众面前代表政府。这六项职责中,唯有就部务对议会负责这一项是大臣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于现代英国议会而言,大臣负责制是它借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唯一渠道。英国标准的宪政观念是:文官对大臣负责;大臣对议会负责。
三、现代英国议会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在构成方面的特征在于:它由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我将其概括为两院三方。两院指平民院和贵族院;三方指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这三方。
在宪法理论上,现代英国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脑。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以前,行政权属于国王,故国王是政府首脑。宪政革命以来,并没有一项立法剥夺国王的行政权。实际担负政府首脑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确定为政府首脑。所以,理论上,国王仍然是政府首脑。但是,在宪政实践中,国王只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脑。首相实际上占据了政府首脑的位置。
英国宪法史上,国王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现代英国宪法仍然保留了国王的这个特殊角色。作为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的职责是签署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不过,国王的签署权现在仅仅象征现代英国立法程序仍然体现两院三方这个宪政体制。实际上,现代英国国王已经失去运用其签署权控制、制衡议会两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决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议会三大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
贵族院是英国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途径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否认选举原则。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这是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的两个途径。贵族院的贵族分为两类: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世俗贵族又包括:继承的世袭贵族、首代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司法贵族。世袭贵族们的爵位分为五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终身贵族相当于男爵。不过,在贵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礼仪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权。
英国国王已经从封建制的宪法机关变成资本主义的宪法机关。同样,英国贵族院的性质也已实现了这一转变。
总的看,贵族院依法享有的权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权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后经过修正的《议会法》的规定,贵族院的职权可概括如下:第一,无权否决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第二,对平民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第三,对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权力。
四、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组织结构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部组织结构的建设既必须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须顺应现代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这种服从、顺应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积极主动。不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议会普遍积极、主动地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顺应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来建设各自的组织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建设过程表现出一个特点,即人们深切地意识到了宪政制度、民主科学效率要求这两大力量多么强烈地支配着平民院的组织结构的形状。另一个特点则是,英国熔权制下的宪政取向与民主科学效率要求似乎既强烈冲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监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会的极端重要性
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尔逊在其名著《国会制》中这样指出美国国会两院各常设委员会的极端重要性:“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
与美国国会恰恰相反,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全院大会的重要性压倒其它议事单位,全院大会决定一切。就英国议会而言,只有开会中的平民院全院大会才是议会。可以从全院大会承担的职责、拥有的权力这两方面来认识全院大会的重要性。
全院大会的广泛职责
平民院全院大会所担负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院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另一类为全院大会的专有职责。
与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会与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常任委员会相继审议法案。其中,全院大会决定着平民院对各项法案的原则态度(是接受并予以深入审议,还是否决);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负责对法案进行细节审议。这里,全院大会的重要性无须多说。第二,监督方面。全院大会同与政府部门对口的特设委员会相继地完成若干监督工作。特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跟踪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全院大会就特委的报告予以审议、表决。第三,院务管理方面。平民院设有若干委员会管理该院的助理及服务部门,全院大会根据这些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
专有职责
平民院的若干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会独家承担。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发表政策声明;只与全院大会举行非立法辩论。平民院对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头质询、政府的即席答复已成为现代英国议会最具魅力的监督活动,这一活动只由全院大会进行。
全院大会的权力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通常存在全院大会、委员会等多种议事单位。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仅仅存在分工关系,议事权力并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个议事单位即全院大会。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不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权。以立法为例,有的议事单位对法案拥有第一级淘汰权、绝对修正权(即对法案从原则到技术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权);另外的议事单位对法案也拥有绝对修正权,并拥有该院内的最终否决权。这样,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权的各议事单位之间便结成级别关系,从下而上地构成第一级议事单位、第二级议事单位,等等。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内便存在这样的多级议事结构。
显而易见,多级议事结构中的全院大会的权力受到分割,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则握有全部决策权。故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的权力大于多级议事结构中全院大会的权力。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只存在多种议事单位而无多级议事结构,全院大会握有全部决策权。以立法为例。常任委、特常委对法案仅有相对修正权,无权淘汰法案。对法案的绝对修正权、绝对否决权全部集中于全院大会。唯全院大会可以对法案作出实质性决定。
在监督方面集权现象也相当明显。部门特设委员会只能追踪政府各部门以向全院大会报告情况,全院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须在全院大会上提出,在全院大会上辩论,在全院大会上表决。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监督手段也由全院大会垄断。例如,对大臣和首相的口头质询便只能在全院大会上进行。
所以,无论从所担负的职责,还是从集中的权力看,全院大会在平民院的多种议事单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对全院大会时间的支配
现代英国政府、反对党和后座议员必须通过支配全院大会的开会时间,才能具体地享受和行使其宪法权力。
政府的支配办法
现代英国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会时间的60%左右。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来支配全院大会的大部分时间的呢?平民院议事规则规定,全院大会必须审议四种“政府事项”,即政府法案、政府动议、政府要求议会批准受权立法的动议、大臣声明。每年,政府正是借这些事项向全院大会提出法案动议和声明。
现代英国议会每年审议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进政府的普通议员(俗称后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简称政府法案。财政法案属于政府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会提出几种形式的动议,以引起全院大会就所动议问题进行辩论。第一种为“独立动议”,即不依附于全院大会的其它议程而独立提出的动议。此种动议通常表述明确的意见。议会的每次年会上,政府必定提出两项独立动议,即就女王演说提出动议、就预算提出动议。每次年会开幕之际女王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即议会开幕辞),宣布政府在本次年会的内外政策和立法规划。紧接着,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提出动议,引起全院大会对女王演说举行为期6天的辩论,实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开辩论,并予以表决。每年政府财政大臣向全院大会提出预算报告后,也必动议全院大会就预算安排举行4—5天的辩论。除此而外,政府还就某一政策领域动议全院大会围绕政府的政策举行辩论。
责任内阁制一、英国内阁的基本情况 cabinet of Britain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但政府与内阁是两个概念。政府是全体大臣、国务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督导员和王室官员的总称,而内阁只是政府的一部分,但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机构。 1、沿革英国内阁由英国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发展而来。17世纪初,由于枢密院人数众多,英王常在王宫的内室召集外交委员会的部分亲信讨论决定重大事务。17世纪后期,外交委员会便有“内阁”之别称,并逐渐代替枢密院,成为实际最高行政机关。它由英王主持,并对英王负责。1688年“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时期,内阁改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并开始转向对议会负责。1714年德意志汉诺威选侯乔治一世继承英国王位。他不懂英语,自1718年后就不再参加内阁会议,而指定下院多数党领袖R沃波尔主持。从此,国王不参加内阁会议,而由下院多数党领袖主持内阁便成为惯例。1742年辉格党发生内讧,沃波尔内阁因失去议会支持而集体辞职,由此开创了组阁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多数并集体负责的先例。1783年,托利党人W皮特(小)出任首相,次年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请国王解散下院,并提前大选,选举中托利党获胜继续组阁,这一作法也成为惯例。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在宪政实践中,通过宪法惯例的积累逐步完备并最终形成。 2、组成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英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该党领袖与本党其他***会商后,从本党议员中提出阁员名单,请英王任命。根据1937年《国王大臣法》规定:大臣分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参加内阁的阁员大臣只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阁员人数由首相确定,组成人数经常变动。1939年前基本上全体大臣都参加内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内阁人数一般在20人左右。参加内阁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国防、财政、内政等重要部门的大臣,不担负某一具体部门首长的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主管地区事务的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内阁会议之前,首相有时就重要政策方针先召集少数亲近大臣开会讨论,称小内阁或内内阁。 3、职权主要包括: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此外,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有权采取紧急行动。内阁职权主要根据惯例行使,范围十分广泛,一切重要的内外政策均由它制定和执行,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受它直接指挥和控制,议会和英王也受它的操纵和支配。 4、组织和活动下设各种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除个别委员会外,其组成和职权范围均系机密,该届任期内不得泄露。办事机构设办公厅,主管安排议事日程,沟通内阁与政府各部等重要的内部行政事务。内阁会议由首相随时召集,议会会期内一般每周开会1~2次。会议内容保密,会上讨论不作记录,也从不进行表决,最后由首相按自己的观点把意见加以归纳即成决定。内阁成员对政府政策和行动负连带责任。不论阁员是否存在意见分歧,对外必须保持一致。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严守机密”和“保持一致”这两个惯例,曾在欧洲共同体等问题上被打破,其约束力已明显减弱。二、责任内阁制特点 1、 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抗衡和监督。① 质询② 辩论③ 批准立法④ 倒阁解散下院是内阁控制议会最有力的手段,决定一经作出,下院只得服从,不能拒绝。2、 决策权既集中、又分散。3、 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相结合。4、 重视政策、财政等方面的协调和调解。三、内阁的作用 1. 决策作用2. 立法作用3. 对政府的政策进行监督4. 作为政党的领导第四节 稳定的两党制一、英国两党制概况 两党制最早产生于英国。早在1688年光荣革命前,英国议会内部就存在两大政治派别,即辉格党和托利党。1694年,开始实行由辉格党执政的第一个政党内阁。18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由辉格党执政,60年代之后,则主要由托利党执政。在18世纪的前半叶逐渐形成了由议会下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的制度。工业革命后,辉格党演变为自由党,托利党演变为保守党。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选举法颁布后,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制度正式确立。两大资产阶级政党通过议会竞选争夺执政地位,在议会竞选中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内阁,成为执政党;而获得议会次多数席位的政党就成为法定的反对党,对政府起某种监督和牵制作用。在每次议会大选后,如果两大政党在议会中所拥有的席位发生相反的变化,执政党和反对党就互易其位。这样就形成了一党在朝,一党在野,轮流执政的格局。20世纪后工党兴起并取代自由党,与保守党形成两大党。二、两党制长期稳定的原因 1. 保守主义的重要影响。2. 两党制的历史传统排除了两党或多党合作的联合政府。3. 现行的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党制。英国现行的是简单多数制,4. 英国内左、右派势力都承认两大政党的政府的合法性。三、两党制的特点 1. 两党制导致稳定而有效的政府。2. 中央权力高度集中。3. 两党制有其明显的阶级基础。4. 政策与立法的趋同现象是英国两党制的又一显著特点。5. 政党活动的连续性。6. 两党战后的一致性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基础,这是英国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四、反对党的作用 1. 它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制衡和监督。2. 在选民要求改变政策时,反对党便可接过政府的责任。3. 在下院的某些实际事务上与政府进行合作。4. 反对党的存在本身表明了英国宪法中的自由原则。
首相与内阁制
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是首相行使权力的工具。英国政府由首相、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组成。从权力结构的角度分析,首相是政府权力的中心,阁员大臣协同首相行使重大的决策权,非阁员大臣只作为行政首长行使政策执行权。
首相是内阁首脑,居实际行政首长的地位。按照惯例由在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所以,实际上首相拥有三重身份: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这三重身份也赋予了他巨大的权力:
1、 充当内阁与英王联系的桥梁,实际上行使了巨大的王权,成为“无冕之王”;
2、 有权组建和改组内阁,任免内阁与政府成员和其它各界重要官员;
3、 领导内阁和政府的活动;
4、 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的运作;
5、 领导和控制执政党的行为及其取向等。
内阁是在首相的领导下根据惯例行使职能的,1918年政府机构委员的会的报告列举的内阁的主要职能有:
1、 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
2、 按照议会通过的政策,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权;
3、 随时协调和划定各行政部门的权力。
综上,如麦金托什所说,“英国内阁的主要任务是协调行政”。不过这种协调权是首相一手操纵的,实际上是首相协调。“内阁政府”成了“首相政府”。
内阁制政府是以内阁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称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以英国为例,议会是英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英王、贵族院和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而内阁和政府则是英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其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是决策机关。
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还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
内阁会议就是该国的内阁成员,如总理(首相)、各部部长等在一起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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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阁制确立时间是1721年。
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18世纪初期,辉格党在英国政坛日益占有优势,实际掌握了政权,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仟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
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有的国家,虽称政府为内阁,但政府并不对议会负责而由君主或总统直接操纵,这不是内阁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或总统制。
英国国王很早就在宫中召集一些贵族、大臣和高级教士开会、商讨国家大事的传统。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经常在一个秘密的小房间里面召开这种会议,因此人们称之为内阁会议。
内阁制又被有些学者们称之为议会制或议会民主制。在当今社会内阁制为一些大国所实行。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体系基石的“三权分立”为未来的世界主流的政治模式提供了模版。议会民主制(内阁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而东方式的内阁制则出现的远远早于西方。早在15世纪左右,明朝政府便制定了内阁制。这一政治体制比西方早了至少两个世纪。
明朝的内阁制被英国人学习,形成了后来的西方内阁制和首相制。在中国明朝成化朝时期开始出现的内阁首辅,就是首相的雏形。而在后来西方的启蒙运动时,伏尔泰等人也无不赞叹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完美,虽然他们的赞美只是为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传播找个借口或“不恰当的例子”,但是,必须肯定的是,明朝内阁制的确影响了西方的政治体制改革。
通过对于明朝内阁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的本身是比较好的,而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朝着后来西方式的君主立宪制方向发展的。但是强大的封建势力始终没有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得以快速且茁壮的成长。制度的漏洞有不断被掌权者们所玩弄、把持,政治上难以民主与平等。虽说这样,但,我认为,明朝内阁制在我国政治史上是一次卓著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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