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和中层领导吵架,工资被扣除一半,这合理吗?

因为和中层领导吵架,工资被扣除一半,这合理吗?,第1张

对于不公平的事情,我建议先礼后兵。领导扣除了你500元的业绩,真的是因为和领导?即使是,也不要按照考核制度验证失败后直接找领导了。绩效考核一般都有明确的考核内容和目标,不能用领导一句话来扣。

有一次刚开始工作,被a 领导扣了50块钱。别说50块这么小。首先,就算我随便扣一分钱,我也会在意。其次,我当时工资不到1800元。你还觉得50块钱小吗?当然,我直接去了行政部(国企项目没有人力资源部,但是所有处室都做工资表),直接去了办公室主任,委婉地问我为什么被扣50块绩效。他也回答不了。毕竟项目上没有书面的考核制度。从侧面告诉我,让我找a总经理。我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心照不宣的是,找到A的时候,我总是解释我想要什么,他很平静地拿出他拍的照片。果不其然,项目现场拍照没戴安全帽,扣50元。

我跟A先生说:“我已经除尘一天一夜了。我刚洗完碗,吸了口气。我脱下帽子休息了一会儿。我需要罚款吗?我赞同工地安全制度,但是如果非要处罚的话,我会申请在工地建一个合格的休息室,可以去休息室休息。如果你觉得可行,我去申请b”(b永远是项目经理)a总是随口说一些官僚的话,最后给我补了50块钱。这件事不是让大家直接带着领导上前线,而是想搞清楚你为什么会被扣。

别傻了,还没搞清楚事情的始末,就和领导大吵一架。不排除有些领导比较小家子气。如果你冒犯了他,他会在他的权力范围内给你一双小鞋。遇到这种事情,我们要聪明一点,拿出公司的制度来一个一个地查,看看自己违反了哪一条,再扣。而领导,很有可能受伤的人还是自己,毕竟公司不会为了你放弃那个领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吵架想开除的前提是单位规章有相关的规定,并且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和老板产生纠纷,老板也不能扣押拖欠工资,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出现老板扣押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当然能要的回来,工厂这种克扣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先到劳动局信访窗口投诉,如果协调不了的话,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那里都有相关申请材料和样板,不复杂。

积极维护自己权益,加油。

望采纳!

法律分析: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老板因为和员工吵架而不发工资是违法的,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并纠正其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扣除额不得超过20%,如果你工资的20%在1000元以内,是可以的,法律上站得住脚,如果不是的,那就不合适。

不过,因为你的确损坏了财物,单位是有权利给你进行处罚,日常实务操作上,很多单位是开具惩罚单,客观描述事情经过后对员工日常管理提出要求,起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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