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可能都有经历过吵架冷战的时候,这个时候如果处理的好就没事,处理的不好的话很容易发展成长时间的冷战甚至分居,那么老公冷战分居不和我沟通应该怎么办呢?
老公冷战分居不沟通怎么办
如果老公与你现在正处于冷战时期,而且现在的他也很抗拒与你沟通,那么我们现在最需要做的并不是说对他死缠烂打,而是给他一些时间,给你一些时间,两个人都好好的想一想你们之间的问题,当他想清楚的那一刻,自然会主动的去与你联系,毕竟作为一个男人,他们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也都会比较理智一些,如果你整天的对他死缠烂打,说不定也会起到反作用。
在面对感情的时候,相信我们的出发点都是好的,可是往往有的时候就是这样,事与愿违,你越想要全心全意的为对方,但是对于对方来说,他却很想要摆脱你的束缚。
老公冷战分居不沟通怎么挽回
其实有的时候老公想要离开你只不过是想要一个安静的环境,在这个时候首先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给对方给你一些时间,只要两个人都有了一个独处的时间,才能够好好的想一下你们之间的问题,想清楚了才有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1在这个时候我们不要每天的就去找老公
不要每天的与他死缠烂打,我们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来好好的证实一下你们之间的问题,好好的想一下你们的未来,这段时间之内相信不仅你会想老公也会想,所以说在分居状态的前期,我们尽可能的不要去打扰对方,这样对于你对于他来说也是有利而无害的。
2我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好好的去改变一下自己
兴许之前跟你是一个每天唠里唠叨也是一个每天只会穿睡衣的女人,但是现在的你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要让自己有一个良好的外形,我还有有一个很好的心态,最好每天花时间去与朋友多多的接触一下,多接触一些外面的世界,或许会让你对于老公有不一样的看法,只要自己改变了,只要自己想清楚了,当你以新的状态去面对老公时,或许对于他来说,内心也绝对不会平静的。
老公冷战分居时间长了会怎样
1、开始嫌弃对方
夫妻之间本应相亲相爱,你在闹他在笑。可有些夫妻之间却慢慢失去了彼此的亲密与关爱,变的开始嫌弃对方。嫌对方做的少,嫌对方不赚钱,嫌对方这不会那不会,好像看对方哪都不顺眼一样。如果出现了这种状况,那说明已经走向了婚姻危机,双方之间要么是相处的方式出现了问题,要么就是对方已经变心,有了喜新厌旧的表现了。
2、越来越不信任对方
好的感情,一定是以信任为基础。两个人只有相互信任,才能走的长远,走的更久,过度的猜测和怀疑,只会一次次的拉远你们的距离,一旦真的等关系出现了难以修复的隔阂,就真的再也回不去了。信任是相互的,是需要慢慢累积的,别让那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轻易的打败你的婚姻。
和老公冷战怎么和好
1、了解吵架根源
夫妻之间吵架是很正常的事情,想要夫妻生活和睦,就要避免碰撞,如果有矛盾,就要寻找争端的源头。早些处理好,得到相互的了解与信任,就没有大的问题了。如果将矛盾激化,懂得避让,待你情绪指数回升的时候,再旧事重提,这时候你就感觉到那时真的是好无聊好无理的。
2、先妥协先道歉
一直觉得夫妻之间吵架就像是一场博弈,重点不是在吵架的本身,而是看吵架后谁先妥协。一般聪明的男人在这个时候,都会以退为进,先道歉。这种行为是很值得赞扬的,因为你惹谁都不要惹自己的老婆,老婆生气了后果会很严重的。当然如果是女方做错了的情况下,主动妥协道歉也没有什么不好,夫妻之前本身就不需要抬高谁贬低谁。
3、能让情绪积累积压
夫妻吵架之后不可以逃避问题,更不能让自己的不良情绪积压起来,有些夫妻吵架后,感觉自己是吵架中受了委屈受了伤害,选择了沉默不语,以冷漠冷战来抗衡。一方道歉后,表面上原谅了对方,在内心依然没有原谅。把不良的情绪积压起来,这样就会为以后的争吵埋下隐患,所以争吵后一定要把不好的情绪发泄出来,不能深压在心底。
4、身体上的交流
这就是以前经常说的床头吵架床尾和,也就是我们不管再怎么吵架冷战,都不要排斥对方的身体,因为夫妻之前的冷战如果上升到一定程度的话就真的没法缓和了。如果不是什么原则上的问题,想要结束这种冷战的话,不妨试试亲密的肢体接触哦。我不相信谁还会在这种情况下之后,还会跟你继续的冷战。哪怕是继续冷战,你们之前也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
5、吵完懂反省
如果吵完架,你觉得他简直是你这辈子最大的仇人,你们可能不太合适,如果吵完后你发现,原来对方对这件事很在乎,对方也会觉得,原来有些话还是要说出来比较好,你才会理解,这种吵架可以让人越吵越亲密,关系也更加稳定,你们是合适的结婚对象。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新加坡的离婚制度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国情、经历、教育状况、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规定,如果该离婚案件是由我国法院受理,则适用我国法律;如果是外国的法院受理,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因此,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笔者常年在新加坡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对我国公民在新加坡的离婚诉讼也多有接触,本文将从一起案例的分析人手,探讨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并与我国的离婚制度作一比较。
一、案情
2O世纪90年代中,上海姑娘林某经亲戚介绍,与新加坡张某以通信和电话方式开始交往。未几,张某为林某办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签证。林某到新加坡后,才发现张某是一个瘸腿、有语言障碍并略有呆傻的残疾人,然而在张某的金钱攻势下,林某依然答应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在新婚之夜,林某发现张某原来是性无能,但林某决定继续婚姻,以争取留在新加坡。婚后,张某对林某态度粗暴,张某的母亲也经常无辜打骂林某。在结婚两年后,张某向林某提出离婚,同时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林某此时尚未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几乎一无所有。无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起离婚诉讼历时1年多,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并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张某的汽车以支付给林某的赡养费。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及其分析比较
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烟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离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尽管经济状况很差,仍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法津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
(l)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
(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即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前述案例中,尽管林某和张某结婚才两年,但考虑到林某被断绝了经济来源,几乎一无所有,法院是可以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定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的标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张某对林某态度恶劣、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张某的“行为不能忍受”,即符合离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对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不同之处:(l)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2)对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
(四)赡养费及过错方损害赔偿
1、赡养费新加坡法律很重视对妇孺的保护,这点从其将离婚制度规定在(妇女宪章)中就可以看出来。其中,对赡养费的规定就体现了很浓的向妇女倾斜保护的色彩。《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法院在决定丈夫(或前夫)应向妻子(或前妻)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获得收入的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2)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负担和责任;(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5)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7)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案例中的张某通迫林某与其离婚,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显然违反了丈夫要向妻子给付赡养费的规定。林某在诉讼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也符合离婚后前夫要向前妻给付赡养费的规定,因而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这一请求。而张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付赡养费,却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根据林某的申请强制拍卖了张某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扶养的义务,但这是一种双方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丈对妻子的义务。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这也不同于新加坡法律硬性地规定前夫对前妻必须给付赡养费。
2、过错方领害赔偿
新加坡法律和我国法律都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新加坡,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女方来说,由于对过错的举证比较困难,而法律对赡养费的规定比较有利,因此其很少主张过错赔偿,一般主张的是赡养费的给付。案例中的林某主张的也是赡养费。我国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列举性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攀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财产的分割
分割的财产的范围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其范围如下:(1)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其价值的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要同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法第17、18条分别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财产范围。(l)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夫妻还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作约定,或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上述两国的规定中,可以看到:(1)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我国则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并且,新加坡法律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了界定,我国法律则同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单方财产。(2)两国法律对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处理的财产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致。如两国的法律都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在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但新加坡还规定了例外的两种情形,我国则没例外规定。又如,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新加坡法律是不列人婚姻财产范围内的,我国法律则不同,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否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2 财产的分割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l)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2)一方为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3)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见前文)。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金补偿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我国法律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两国对离婚的财产分割都采取在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立场。在我国,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优先于法院的判决的;而在新加坡,协议只是法院判决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相比之下,我国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更注意男女双方的合意,新加坡则注重公权力的干预,即强调法院的主导地位。
(六)子女的监护
在新加坡,子女的监护是离婚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附属内容。根据其《妇女宪章》,法院在夫妻双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抚养、教育、经济支持在内的在当时的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许其离婚的,除非让一方或双方做出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或者法院根据案性认为应判决离婚,又或者一方或双方承诺将会在特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这种安排。这里所说的子女指的是21周岁以下的子女,相比我国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父母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年龄范围更宽。(l)监护人的指定。法院可指定由父亲或母亲担当子女的监护人;双方都不适合的情形下,则指定子女的亲戚,或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人当监护人;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必须考虑父母的意愿,以及已达可独立表达意见年龄的子女的意愿。在指定了监护人之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进行监护人的变更、撤销。(2)监护令。法院应颁发监护令,指定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其权利决定与受监护人的抚养教育有关的所有间题。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适用监护令:决定子女的住所、教育方式及其宗教信仰;规定子女由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暂时照顾;规定子女探访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的合理时间和时期;赋予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探望子女的权利,并规定探望的合理时间和频率;禁止监护人将子女带出新加坡,除非获得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或法院的准许,但监护人或获得监护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带子女离境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在此限。违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构成轻罪,被判义以)美金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3)监护令的变更。如果监护令是基于错误的事实或陈述作出的,或者条件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已做出的监护令。(4)监护协议的变更。基于合理的原因以及为了子女的福利,法院可以随时变更父母就子女的监护达成的协议条款。(5)子女的赡养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离婚判决作出后,法院可以要求父母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付子女的蟾养费。(6)意见咨询。在考虑与子女的监护有关的问题时,法院在可能时候,应咨询对儿童福利有经验人士的意见,不管该人是否是公共官员。但是法院不受咨询到的建议的约束。
相比之下,我国对离婚时的子女的问题的规定则较为简单、原则。(1)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抚养人的确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抚养费的给付。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结语
本文透过一起普通的涉外离婚案件,分析了新加坡的离婚法律制度,并比较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应该说两国的离婚制度各有千秋。例如,新加坡法律注重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主导地位,我国则注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及非诉的程序。因此,如果是我国公民与新加坡公民自愿离婚的,那么通过我国的非诉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显然比在新加坡提出离婚诉讼要方面快捷,而且低成本。又如,新加坡和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假如离婚诉讼中的一方不希望自己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分割,那么他(她)就应该选择新加坡的法院起诉,从而适用新加坡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对于涉及两国公民的离婚纠纷而言,当事人应通过对两国制度的比较,通过对法院地的选择,从而选择适用最能保护己方权益的法律。
老公冷战分居怎么处理
你知道老公冷战分居怎么处理吗?生活中对的夫妻难免因为各种事情而闹矛盾,但怎么处理才能使二人重新和好呢?我为大家搜集和整理了老公冷战分居怎么处理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解决问题,
老公冷战分居怎么处理11、分析缘由
不要急于埋怨伴侣不负责任,首先需要保持头脑的冷静。对方出现了冷暴力的情况,先不要急着对TA大吼大嚷,这会适得其反,保持冷静,给自己足够的智慧去分析事情的缘由。
2、应该学会正视
当婚姻中出现冷暴力的时候,尤其不要惊慌,要学会正视婚姻中出现的冷暴力和各类问题。很多时候,当人们在婚姻中遇到冷暴力,会一下子失去主张和分寸。这个时候,要学会保持冷静,要学会端正态度。
3、要有所行动
如果对方短信不回、电话不接,那就用最直接的办法去找对方好了,别什么都不做。这种办法总会给人带来意外的小惊喜,TA最多再跟你闹闹小性子,发发小委屈,这时候也就没什么大碍了,对方也知道差不多得了。
所以说很多时候,行动更有效。那么,你可以做一些你平时比较少做的贴心事。比如说,下班后买一束玫瑰花,在她公司楼下等她接她回家,或是主动洗手做羹汤,为她准备好一顿温馨的晚餐等等。贴心的举动总会令人感动、心软的。
老公冷战分居怎么处理21、不要指责与埋怨对方
首先你要知道很多争吵其实都是无意义的,甚至等你吵完之后才发现,我为什么要吵架,怎么就吵起来甚至闹成了分居离婚的糟糕情况呢?
很多时候其实问题不大,只是你总在指责与埋怨,让对方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有继续下去的希望,所以才会选择躲避。
那么因为吵架分居了该怎么挽回?或许你应该对症下药,先想想是为什么。
2、了解夫妻吵架的原因
只有想清楚为什么,才可以解决夫妻吵架的问题。假如每次吵架结束以后你只顾着生气,不去解决问题,那么问题就会一直存在。
记得每次吵架以后要好好跟对方去沟通,了解夫妻吵架的原因。等到两人都完全恢复之后,以轻松愉悦的方式说说吵架的事情,这样也可以总结出一些技巧,从而避免下次吵架。
3、学会去营造舒适温馨的氛围
每个女人都希望自己的老公是个懂情调、懂浪漫的男人,但是反过来说,你是这样的女人吗?
都说物以类聚,两个人生活在一起是会互相影响的,当你乐于营造温馨的气氛而且把这样的快乐带给对方的时候,男人兴许也就懂得了用同样的方式来回应你。天天吵架怎样挽回老公?
如果想要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那么就让你们之间的相处更加的温馨自然吧。
4、多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问题
夫妻为什么会总出现吵架,其实很多时候就是觉得对方不理解你,不关心你,甚至总做一些使得你生气的事情,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我让大家多换位思考的原因,很多时候假如你不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问题,你可能永远都没办法理解对方那个让你生气、让你觉得他不爱你的举动到底是为什么,也没办法理解他为什么不理解你。
当你学会换位思考的时候,你就可以更加理解对方,也可以知道该怎么引导对方来理解与关心你。
无论对女人还是对男人,婚姻都是最难搞好的关系。世界上没有完全美满的婚姻,其原因很简单——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争斗,通常被认为像“天上下雨地上流”一样,天经地义。
夫妻之间的差异是造成婚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任何两个人的背景、个性、需求、目的、动机以及情感反应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如果考虑到两个人之间的环境、遗传、个性差异尤其是男女之间的巨大情感差别,那么,成功的婚姻之多真是令人惊叹。
女人比男人更想获得完美的婚姻生活。在一项调查中,有近40%的女人说,除非得到满意的郎君,否则她们宁可一辈子独守闺阁。同时,有近60%的男人认为只要对方令自己比较满意就可以了,只有不足10%的男人表示,他们非要娶个理想的女人做老婆。
女人渴望在婚姻生活中得到保护、关怀和钟爱,她希望丈夫能满足她的一切要求,希望他在应该坚持某事时,表现得十分坚强;在应该让步时,又表现得十分明智,她还希望他每天都能用不同的方式向她表达爱情,以证实她当初决定和他结婚是完全正确的。这就要求和你同床共枕的那个男人是一个文雅、体贴、聪明、坚强的丈夫。这是一个综合体似的人物:既是讨人喜欢的奴仆,又是风度翩翩的情人,既是腰缠万贯的大亨,又是忠于爱情的骑士。这个尽善尽美的男子必须与你分享自己的一生,却又不以太多的琐事和个人忧愁惹你烦恼。要紧的是,他必须能够满足你的要求,同时也不忽视自己的事业——事实上,世界上没有这样尽善尽美的男子,一个也没有。
然而男人也毫不例外地有着各种各样的要求。他希望自己被别人看成是有能力的、有价值的、可以信任的人;他内心可能怀疑自己不能成功,但是他不愿意向自己承认,更不愿意向妻子承认;他需要鼓励,但是不需要指教,争吵或批评;他需要加强自身的力量,以便能在高度竞争的社会中生存;他希望确立自己的形象,即便错了,也不希望被指正,否则,他的自我形象就被破坏了。
男子需要真诚和深情,以使他保持良好的自我感觉。但是一定要小心,不要使他想起母亲,不然他会觉得自己被当作小男孩了,特别是在他表现得确实像个小男孩的时候,更要注意。他需要一个慈母般的妻子,不专断,但是会照顾他;他需要一个情人,一个既能吸引人,也能被人吸引的女子,不管你是否喜欢这样;他需要一个家庭主妇,她照管家庭和孩子,并能使他不做家务事也不感到内疚。因为家是妻子的势力范围,而工作才是他的精力中心,所以,丈夫不会像妻子那样对家务有很大的兴趣。同样妻子也不可能对丈夫的工作有很大的兴趣。就像你有自己的女友和自己的消遣一样,男子也需要有自己的消遣和爱好,而且不会被妻子指责。
他可能不当家,但他却需要别人认为他是当家的,而不是受摆布的。如果不停地要求他多关心小家,他可能反而一点也不关心了。出于保持男子身份的意识,当妻子完全正确时,他会感到一种威胁,如果以后重提此事,会引起他某种形式的报复。对温和的劝说和亲热的态度,他能作出良好的反应。而对要求和恫吓则不然。训斥会使他想起母亲,使他感到自己被降低到了小一辈的地位。直接的指责——特别是在公开场合下的指责,或者任何形式的羞辱,会使他勃然大怒,或者沉默不言。他不希望妻子在任何方面与他竞争。
就像女子追求一个成熟的、有理解力的、强壮的、文雅的丈夫一样,男子也追求一个幻想中的妻子。一个十分宽容的、永远可爱的、能理解人的、母亲似的、情人般的妻子;一个无条件给予慈爱的“母亲”,一个会理家的**明星,一个唯唯诺诺的追随者,一个温顺、讨人喜欢的“女儿”,她佩服他知识渊博而且才气横溢。
在丈夫看来,妻子总是在追求更好的婚姻关系,总是在努力使自己更理解她、满足她感情上的需要。而在妻子看来,丈夫往往是反应迟钝、缺乏感情,对妻子的感情需要常常毫无反应的人。
应当说,任何一对夫妻都有不协调之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你首先要查实对方是否真的已经离婚按照中国的法律,离婚后可以立刻再结婚,期间没有时间的规定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婚姻登记部门是单数接待协议离婚的,双数日接待结婚的协议离婚的要再结婚要隔一天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从判决生效日起就可以去结婚
为了保护你的权利,建议你在你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去登记结婚一方是外国人的在登记时需要该国使馆签发地婚姻状况证明,如果对方所说属实便可拿到该证明,若对方所说虚假他是开不出证明地,这样做就可以保证你地权利了以后若发生离婚的你还可以在婚姻缔结地地法院起诉这样做既能保护你的权利,又对你来说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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