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你!气死你!在吵架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恶语相加,大致意思是我不打你,我故意气你,气死怪你自己肚量小不怪别人,反正气死人不偿命。气死人真的不偿命,不承担责任吗?这还要针对不同情况来讲。
一、故意气死人的,也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气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脏病或者心理障碍等其它严重疾病,在情绪激动时会造成生命危险,“气人者”故意采取不当行为、言行刺激被害人,希望且导致伤死后果发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气人者”虽不与被害人进行肢体接触,通过“气”达到杀人目的,“气”就成为了凶器。如果“气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脏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但认为争吵不至于导致被害人发生危险,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发生死亡的,这种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013年4月3日,梁平县某医院物业管理公司徐某,因工作纠纷与文某等人发生抓扯,文某突然倒地,随即被送到急救室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文某系饮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情绪激动,造成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据此作出判决。承办法官称,徐某在案发前明知文某有心脑血管之类的疾病,应当预见与文某发生吵架及抓打可能发生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其仍与文某吵架抓打,致文某在饮酒后与其发生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肢体活动等因素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在刑事上,“气人者”不知道被害人有严重疾病,在公众场合采用言语进行侮辱,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通过侮辱、诽谤方式惩罚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二、存在过失的,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来讲,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属于受害人肚量小把自己“气”死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电梯劝烟猝死案。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一分也不用赔了!
结束语:大家不要以为,气死人需要诸葛亮的技术和头脑,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稀罕,所以大家在生活中要有所注意,不要赌一时之气自找麻烦。
我个人觉得交警应该对这名老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且对这名老人进行适当的罚款,以为通过这种方式才可以让老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我们都知道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老人的情况下,都会选择主动让做的方式让老人进行乘坐。因为在我们的心目中老人是一种需要被我们呵护的群体。然而有一些老人在等待或者是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也会做出一些特别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哈尔滨老人违规拦车。
首先哈尔滨街头有一位老太太,由于没有拦截到公交车到达目的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通过坐在马路中间的方式进行拦停公交车。从而在这种情况下,让公交车司机处于紧急停车的状态。而且也让公交车上的乘客拥有一种特别焦急的状态。因为乘坐公交车的乘客都是比较赶时间的。然而在面对这种现象的时候,老太太仍然保持比较这样的状态。
对这位老人进行批评教育。
其次就是我个人觉得在这件事情中,交警应该选择对这位老人进行相关的批评教育。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才可以让老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也可以让老人对交通规则拥有正确的认知,从而在以后的生活中就不会出现类似比较危险的情况。毕竟坐在公交车前面南平公交车,随时都有可能由于自己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对老人进行合理的罚款。
最后就是交警也可以选择通过实际情况对这名老人进行相关的罚款。因为在罚款的情况下,才可以让老人对自己的行为留下深刻的印象。并且也要让这位老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相关的道歉。因为这位老人的行为不仅比较危险,而且也是非常自私的一种行为。
综合当事人的情况,区分如下:
1,如果口角中致人死亡的一方,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老人会因口角引发疾病而死亡,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按我国的《刑法》规定处理;
2,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预见到或者客观上无法预见事件的结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参照民事纠纷处理;
3,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一,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3,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3,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1)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2)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两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对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另外,如果当事人肢体冲突是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和肢体冲突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以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死亡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跟双方肢体冲突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分析:争吵导致对方死亡是要负责任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吵架导致他人死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律分析: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被气死的人多半都是自身有病,杀死的他的是他自身所患的病症,这是主要责任,而吵架的另一方是发病的诱因,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对方没有刑事责任,不会判刑,但有民事责任,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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