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应该把垃圾桶丢到垃圾箱里面,可是在我们生活之中,总有一些人偷懒,在杭州就有一女子在门口放垃圾与保洁起冲突,我觉得这名女子的行为不妥,保洁阿姨的薪资本来就非常的低,而且每天工作非常的艰辛,我觉得我们应该给予适当的理解和尊重,不能自己不遵守规则,为了方便自己而给保洁增添更多的工作量。
王女士在平日把垃圾放到门口,第2天就会被保洁阿姨收走,可是在前几天她发现自己门口有一滩污泽没有弄干净,于是就将这件事情投诉到物业,而物业的保安与保洁也到现场进行协商处理,保洁认为这名女子就不应该把垃圾丢在门口,但是女子却说到没有我们扔垃圾你就没有工作,结果双方发生了冲突,而且保安还对王女士进行了语言威胁。
我觉得这件事情两个人都有一点问题,首先王女士也不应该这么的蛮横,不讲道理,本来垃圾都是应该扔到专门的垃圾桶里,这也不是保洁的工作,而保安和保洁人员也没有做好沟通,导致事态更加严重化,本来这是一件小事,结果却引起了很多大的争议,垃圾本来就应该自己扔,如果每个人都像王女士这样放到门口,那么整个小区看起来就非常的不整洁。
人与人之间要做到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如果王女士确实因为时间比较紧,没有来得及扔,保洁阿姨帮忙,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名女子的做法却是认为这个事情是属于保洁阿姨的份内工作,我觉得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其实在大城市里,正常人都是把自家的垃圾带到楼下去扔,很少会有人把垃圾丢在自己的门口,等保洁阿姨来收拾,所以我们不要总是去指责别人,首先要思考自己做错了没有。
物业管家责任重大,为大家解决问题,给大家制造方便。这当然避免不了要有解决不到位的地方,会引来居民的牢骚、抱怨,都是人之常情,但是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尽量做到更好。
有些时候是物业管家没有把通知传达明白,也有可能是居民没有听明白,这时候需要物业管家细心解说通知内容,让人们了解内容,对其中某些地方有意见可以提出来,物业管家负责做居民思想工作,对于合理的建议要向上级反馈。
物业管家也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工作,首先热爱这份工作,才能真正把精力用在为居民解决问题上,不要一有问题就想到是居民故意找茬。换位思考,如果自己家里有同样的情况,是不是也不方便,这样推己及人,工作富有同理心,物业管家反而会从心底里为居民考虑,为居民办实事,长此以往,形成良性循环,居民也会考虑到你工作的难处,也会理解物业管家。
所以物业管家要真心为居民解决实际困难,对于能力范围内的立即行动,对于自己一时没法解决的问题,向居民说明情况,并且和居民一起想办法,看有没有更好的选择方式,多沟通,多交流,像对待朋友、亲戚一样对待居民,有一个良好的态度很关键。
总之,既然做了物业管理这份工作,就把它做好,心态摆正,想着为居民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通知做好传达,有意见做好反馈,在能力范围内及时解决,超过能力范围,积极想办法。把居民的不方便当成自己的事情去看待,这样你就会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抱怨,人都是相互的,久而久之,他们也会理解物业管家。
长沙某小区的物业人员给小区的部分业主备注“刁民”,这个备注对业主已经构成侵权。这些业主完全可以去法院投诉物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物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小区物业的“刁民”备注具有侮辱性,侵害了业主的名誉权。业主可以要求停止侵害,物业需要进行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
这件事是由于物业管家的工作失误才被业主发现。管家本来准备把表格发给领导,但是一不小心就发到了业主群。业主们发现在物业的表格里部分业主被标注为“刁民”,这件事让业主们非常气愤,也产生不好的影响。小区工作人员出来解释,这个文档是前任管家做的。被现任管家不小心发到群里。但是不管是哪任管家,都不应该发生这样的事情。小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认识到错误,积极向被做出不合适备注的业主进行道歉。
日常生活中,业主和物业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和摩擦,难免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但是这些过激行为还是需要控制好度。像长沙某小区物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我国民典法的规定,小区物业的某些工作人员侵犯业主名誉权行为证据确凿。事发后,他们积极向业主道歉,可以看出他们还是懂法的。幸亏这些物业的行为还不是很严重,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小区业主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来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正常来说物业是业主请来为他们服务的,可是有些物业却把业主当成“敌人”对待。长沙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备注,用“刁民“等一些贬义词来表示自己对业主看法。他们这些备注侵犯了业主的名誉权,业主完全可以根据民典法的规定去法官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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