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如果吵架的一方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不能生气的疾病,那么仍然和对方吵架,这个有可能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对于这个事情是不知情的,那么一般是没有太大的责任。吵架时,对方突发心脏病住院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是以故意想让他人死亡为目的就会构成犯罪。
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出“气死人”这种事的行为人或多或少都可能存在着一些过错,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双方只是发生争吵并没有身体接触,一方因过于激动诱发心脏病死亡的,另一方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有过错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主观:
吵架把老人气死是否犯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如果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就是犯法。
法律客观:《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法律分析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高危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这种情况下言语刺激致人死亡可能在主观上构成过失或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法得知对方相关身体状况,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主观要件,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上不承担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精神病人就是精神不太好跟这种人要让着不能那么大声吵闹明知是精神病人那得忍着不能吵架吵架万一出个好歹可咋办啊是吧。所以说跟精神病人还是不要一般见识。吵架是会变成你的不对的!
法律上没有什么“故意找事”的说法,只有寻衅滋事,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寻衅滋事,跟当事人有没有心脏病也没有任何关系。你不可以打人,打人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很愚蠢。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派出所。而且你既然说对方有心脏病,你就应该预料到可能导致会对方造成的严重伤害。
轻伤二级以上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有刑事犯罪案件才有刑事处罚记录,刑事处罚记录才叫案底。轻微伤就是治安违法行为记录,不算案底,但是我们公安机关依然会有记录而,永久保存。但是,没有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没有刑事处罚记录,不会留下案底。
会不会留下案底要看打架造成的后果,
1、如果打架造成后果是轻伤,一般处以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不会留有案底,只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这种情况对找工作不会有影响。
2、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被处以刑事拘留,就会留下案底。
打架未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是不构成犯罪的,就不会有案底,只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留下被治安处罚的记录。但是,未成年人有专门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卷
派出所在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传唤证;
(四)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五)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调赃单、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凭证;
(六)讯问、询问笔录;
(七)调查证据材料;
(八)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材料;
(九)验伤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一般不犯法,只要录音者并没有把录音用于犯罪途径,比如,用录音去诈骗,或是用来威胁被录音的人的家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如果是用作诉讼证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录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高危疾病,如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等,这种情况下言语刺激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在主观上构成过失或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法得知对方相关身体状况,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主观要件,造成事故后果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上不承担责任,但是也要对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事故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生病住院。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导致事故发生,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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