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感情不和是有很多原因的,房子是跟女儿俩买的。是孩子孝敬他们二老的。买房必须征求媳妇儿。孩子的意见。因为房产有他们的一部分。爸爸欠了很多钱。是因为买卖还是因为赌博,女儿应该问清原因。努力地说服二老和好。在团结一起。争取把老爸的外债还清。家和才万事兴。
法律主观:
男方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男方买房子,如果该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房子要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所有的,归一方单独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公证给一方。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不管是谁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允许,将财物赠与第三者,就是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这种赠与就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变卖与第三人的情况。
而另一方知晓后,往往都会闹上法庭要赔偿或者判决买卖无效,尤其是在双方准备离婚的时候,发生的概率最高。
对于这种在离婚期间,对方未经自己的同意,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卖与第三人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来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我国《关于贯彻“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时,是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如果私自处理,一般是可以认定卖房行为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不知道是对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的)的第三人。
下面这则案例就很好地诠释了上述规定:
王某因为在李先生处购买的一套房产被要求返还的问题起诉至法院。
原来,在2015年经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他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先生名下的一处房屋。
合同签订后,他向李先生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李先生也如约交付了房屋。
然而时过不久,李先生的配偶韩女士却以李先生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支也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李先生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王某。
但是,王某如另行购置同样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韩女士、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妻子的同意,且王某及房地产经纪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
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他不同意给付王某7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
韩女士则表示对丈夫卖房毫不知情,王某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
房地产经纪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李先生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房地产经纪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王某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评估结论判决李先生赔偿王某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王某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
李先生为共有人韩女士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韩女士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韩女士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
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
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韩女士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王某重。
王某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李先生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判决如上。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夫妻另一方,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时候,是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而法院一般也会从保护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过完户房子就是你的了,房东夫妇感情不和来吵架,其实他们不是感情不合,他们是觉得房子卖亏了,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不想卖了,所以上杆子在你这儿吵,要不然这房子就不是他们的了,他们想吵架哪不行?非得到你这里来吵
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是否有效
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对这部分财产,就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资产,一般被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
夫妻不同于一般的共有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财产发生混同,除特别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余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双方所获得的金钱,其属于种类物和不可区分之物,无法区分来源,在未分配之前,双方都占有份额。
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再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对外呈现一个整体,其一方的行为也会对另一方产生效力,双方对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与买卖处理共同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一种不需要对价的处理方式。买卖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新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仍有权共享,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因此减少。但是赠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处理,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则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减少,有损其利益。
所以,此时如果认定其赠与行为全部有效的话,则会侵犯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不稳定时,一方有可能通过赠与来转移共同财产,这不符合立法原意。
夫妻共同财产小到1毛钱,大到一栋房子,若一方要处分的话,原则上肯定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这不仅仅是对另一方的尊重,更是基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不过,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一方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往往这样的处分是无效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可以要回房子,如果说这个房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比如说两个人一起去购买的这套房子,那么一方是没有这个资格去变卖房产的,这也是属于不合法的事情,大家直接选择起诉就可以了。如果男方把这个房屋变卖了的话,那么南方的行为就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说女方也是可以要回房子,如果说这个房子没有办法要回来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市场价格对我们进行相应的赔偿。
但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个房子是男方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是属于婚前财产的话,那么男方就有这个资格去变卖房产。但毕竟两人是夫妻,所以小编也是建议大家最好是跟自己的老婆商量一下,这样会更加的尊重对方。像变卖房产这件事情一般都是会互相的去商量一下,不然也是很容易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
在结婚之后,如果我们一声不吭的就把房子卖了的话,那么就是表明了自己想要离婚,这也是会大大的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小编是不太建议大家这样做的,即使这个房屋是属于你结婚之前购买的,也不要这样做。有一些问题最好是选择跟自己的另一半商量一下,但如果是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在结婚之后两个人共同购买的房屋,那么我们变卖这个房屋,就必须要跟对方进行商量,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一件事情。
夫妻双方是需要互相尊重,也是需要互相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彼此的关系变得更好。变卖房屋这可以说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一方擅自的卖房,那么合同也是无效的,另一方不同意,并且房产证上面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这就是无效的。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这种情况,你可以好好和她沟通,如果急需资金可以把房子作抵押啊,同时也可以出租,出租的费用就可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卖房子是很不明确的做法。融易贷。
老公擅自把房子卖了,我能要到赔偿吗?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一方处分的房屋应为夫妻共有房屋,而并非一方婚前财产。
2、能请求赔偿损失的时间为双方离婚时。
3、请求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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