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精神病人就是精神不太好跟这种人要让着不能那么大声吵闹明知是精神病人那得忍着不能吵架吵架万一出个好歹可咋办啊是吧。所以说跟精神病人还是不要一般见识。吵架是会变成你的不对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因此,要撤销该行政处罚,须证明女人发案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则不能撤销,反之,则可以申请撤销。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对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有双方的询问笔录,也就是如你所说的事实方面双方是否有争议。如果对方承认是故意挑逗加害人,则无相关的治安处罚,但是对于民事赔偿责任,为适当赔偿。 其次,对于是否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刑事或者治安处罚,是依据已确认的事实来判断的,你方如果主张加害人是偏执性精神病人,那么公安机关会就加害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来确认。 第三,既然没有严重到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建议你们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本人自有财产承担。 祝福!
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不会
有“精神病”征兆的人闹事威胁我们生命怎么办?楼下一“江”姓女邻居,自搬来5年时间里,有明显的臆想症,会把邻居跟她聊过的话拿出来说对方要整她害她,与所有跟她说过话接触过的邻居都吵过架,白天也骂人晚上半夜三更也骂人,其中有一业主被骂得搬走另租房,防盗门也被这江氏女砸凹进去一大片。老公劝不了她跟她离婚了,父母劝不了她也不管她了。每次跟邻居吵架被报警,保安也来过,警察也来过,居委会也来过人,但都只是劝阻,无法完全平息事态的恶性发展,整栋楼的住户被闹的无法正常休息和生活。昨晚半夜12点,突然砸我家防盗门和外墙,用铁锤把我家门砸凹进去一块,粗话连篇地骂我们,还威胁说:“要想我坐牢,我先杀了你们再去坐牢。”我打了小区物业电话,小区保安来了七八个,左右邻居也都气愤填膺地状告这个江氏明显精神病。去找物业管理处,他们都听习惯了,说没有很好办法处理,说拿不出合理证据抓她。问:因为没人送这个女人去相应机构鉴定是否精神病,但她这样无休止地闹事影响整栋楼住户的作息,住户的安危也受到明显威胁。请问我们该找哪些机构,能真正把事情解决?难道非要等到某住户的生命受到她的伤害,警察才有资格有证据抓她走吗?
你好,这种男人是非常危险的,虽说没有达到神经病的程度,但是他的精神也是有一点点问题的,建议你还是赶紧离开。
这种男人他内心是非常的自卑的,但是他自尊心又非常的强。自卑,自尊心两样交叉在一起非常的矛盾,所以导致他很容易生气,感觉人家冒犯了他的自尊,但是他发完脾气之后又感觉很后悔,觉得不应该这样子。就开始求原谅,但是他这种情况会反复反复的发作,是个无限循环的黑洞来。
我们都知道正常的人不会动不动就发脾气,一吵架就下跪还发毒誓的,所以说这一类人他的精神行为是有问题的。
精神病是一种知觉和思觉上的问题。就好像精神病患会感觉有人在和它讲话、看到死神从它的旁边经过、听到虚幻世界的声音、想到夸大不实的思考内容,所以进一步判断,才知道大脑已经没有能力判断真的或假的世界,就是所谓的无病识感。
没有病识感听起来好像没有什麼,但是现代的精神科医学,很强调病患有没有病识感,所谓只有知道自已没有病识感,才知道你自已在做什麼,所以有没有病识感是非常的重要。
精神科医生会强调使用长效针剂来克服没有病识感的问题。所以精神科医生使用长效针剂来控制病患的病识感的问题,所以一个月一针、二个礼拜一针来注射是因为病识没有病识感,是因为它没有办法规律的服药,所以就会坚持自已是正常人,而且不用服药,所以病况就会越来越差,导致精神病越来越严重。
所以,精神科医生会觉得要让精神病患有病识,因为这样子它才知道自已有什麼样的疾病、可以过更好的生活。只有这样子,人生才可以走得平平顺顺。
1、按照民法通则70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可以确定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未发病时,精神疾病患者疾病康复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处置其个人合法财产,其法定监护亦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因被监护人已经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完全丧失其监护权和法定代理权。
2、此种情形下,未发病的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或已经彻底康复的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处置其个人合法财产,曾经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亦包括其他人无权干涉,更涉及不到什么所谓“纠纷”的问题。
精神病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个人的财产就只有他个人说了算。谁也无权干涉。
3、即便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亦无权处置其个人合法财产,因为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仅为监护被监护人,也就是精神疾病患者的财产,监护权不等于处置权,除非监护人可以证明,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必定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当赔偿。
5、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变更于己方名下。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条、18条、70条、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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