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1)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 离婚协议书 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 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 或 离婚调解书 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论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定承认。·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法律客观:在两岸通婚中,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他(她)们倍感头疼的问题,就是关于结婚手续和计划生育问题。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说,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到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日渐增多。若台湾同胞在大陆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政府有关部门已就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办理结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对已在大陆定居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分别规定了受理机关和所需证件。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台湾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外国半年以上来中国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大陆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鉴于海峡两岸的现状,临时来大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结婚后,会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对于这类申请,更须慎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这类结婚申请时,要求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一)、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槿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大陆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三)、本人身份证件或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与定居大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所持来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相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代替。(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如果当事人是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省亲、旅游、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大陆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外国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关于已在外国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已经取得外国籍的,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分别按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身份,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该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二、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给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三、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大陆和台湾实行的是不同的婚姻管理制度。大陆实行的登记制,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而台湾地区主要实行的是仪式制,即: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婚姻即有效成立。婚后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但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去报备,也并不对其婚姻本身造成影响。台湾地区居民到大陆结婚,需出具无配偶证明,而这个证明是根据本人户籍底册上没有结婚的记载而开出的。这种证明可以同时出具几份,也可以多次出具,并不注明将与之结婚的大陆配偶的姓名,于是便出现了漏洞。有过这样一个趣谈,结婚一年多的台湾丈夫对大陆妻子开玩笑:“如果我和你结婚后,再去台湾结婚;或者在和你结婚前,我已经在台湾结过婚,你也不知道。如果我没有把我的真实婚姻情况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你是无从查起的。”
香港人和内地人结婚应办理以下手续:1、由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经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主观:
台湾人到大陆需要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根据法律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法律客观:《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法律主观: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三)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台湾人和大陆人结婚需要台湾一方到当地法院开具单身证明,之后两人一起到大陆人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会要求台湾人提供单身证明及身份证,还有台胞证,就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大陆台湾两岸结婚最全攻略
第一步:台配办理单身证明。办理人:台配。1台配(须本人)先到户政事务所办理个人户籍誊本5份2到法院公证处申请单身证明3办理完成后,公证处会将单身公证书寄往海基会,海基会会再寄到陆配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大陆公证处,需等待一个月左右到达。需准备:(1)个人户籍誊本5份(2)身份证(3)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在大陆登记结婚。办理人:双方。需准备:(1)台胞证、护照、身份证(2)结婚登记照片(3)台配单身证明(4)陆配身份证、户口本。这里当场就可以拿到热乎的结婚证。
第三步:结婚证公证。办理人:双方。需准备:结婚证
第四步:领取公证书。办理人:台配或其委托人(需委托书)。需准备:(1)结婚公证书正本(2)身份证
第五步:为陆配申请入台证。办理人:台配。需准备:(1)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2)大陆配偶两寸白底照片一张(3)大陆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5)台湾配偶的户口名簿&身份证(6)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配偶来台团聚资料表
办理完成后,在一个月内移民署就会派人来家里面谈,面谈前会先寄信或者致电通知。
移民署工作人员会打电话给台配本人或家人要求出示一些两人交往以及准备结婚的证据。
第六步:陆配办理无犯罪证明并公证。办理人:陆配。需准备:在陆配户籍所在地开局的无犯罪证明
第七步:陆配申请往来台湾通行。办理人:陆配。需准备:(1)身份证(2)入台证(3)结婚证
第八步:在台湾机场移民署面谈。办理人:双方。需准备:(1)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2)大陆地区往来台湾通行证(3)回程机票(一个月内往返)
第九步:在台湾登记结婚。办理人:双方。需准备:(1)经海基会认证结婚公证书(2)陆配入台证(需有移民书加盖面试通过章)(3)大陆结婚证(4)台配身份证正本、户口名簿
第十步:陆配依亲体检。办理人:陆配。需准备:陆配入台证、护照
第十一步:办理依亲居留。需准备:(1)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依亲居留资料表(需贴好两寸白底照片)(2)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3)公证后的无犯罪纪录证明(4)健康检查合格证明(5)陆配身份证(6)台湾配偶户口簿或身份证(后面配偶栏需登载大陆配偶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所需资料如下:仅供参考。
1、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和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关系声明
3、办证需在内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证办理:
1、男女各自在户口所在地开具未婚证明
2、双方户口薄,如果集体户没有独立户口薄,可以去派出所花几十元开个《户籍证明》代替。办证当天携带原件并需要复印件双方户口本、有效个人居民身份证、免冠合影相片(可在登记处附件的相馆照五分钟取相的那种约10-20元左右)到女方民政局结婚登记处办理。
3、办证费约9元左右,办证时要双方到场签名的,是你们二人喔~`这个不可以代办的。
详可参考资料。 祝新婚愉快!
法律分析:内地与香港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本;2、香港居民身份证;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4、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登记
手续办理类型: 结婚登记的申请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备注:
- 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必须递交文件: -
申请方式: 亲身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b) 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其他地区的护照或身分证,只要居民身分证上标示未婚,当事人也声称未婚者,不论何时来澳门定居,无需递交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未婚证明;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
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后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税。
费用(或税项): 婚姻卷宗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婚姻记录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
婚姻协定笔录手续费:澳门币 250元。
办理时间: 齐备文件后,与登记局预约辨理申请手续。完成申请并文件齐全后,5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
备注事项: 婚礼室:
现有以下两个举行婚礼的地点以供选择,分别设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申请人需在民事登记局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预约使用:
1 澳门婚礼室–设於公共行政大楼二楼民事登记局内。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2 氹仔婚礼室–设於嘉模前地。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二、四,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对外开放(参观)时间: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1月1日、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清明节、5月1日、中秋节翌日、10月1日、重阳节及12月20日休息)。
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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