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不可以结婚。天主教神父近1000年来是不能结婚的,而在1000年以前他们又可以结婚,具体原因不明没有考究,也许将来他们又能结婚也不足为奇。当然神父独守单身也只是罗马天主教的近一千年的传统。
结婚的程序和礼数
结婚之前男方要去女方家下彩礼,现在很多都是在订婚的时候下彩礼,在女方家准备订婚宴,并邀请比较亲的亲朋好友来做客,这时候男方当着众人的面将彩礼拿出来可能会更加有面子。在送彩礼的人选上,男方不可以自己单独行动,一定要带上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德高望重的长辈,这样才会显得尊重女方,而且双方父母见了面可以聊聊天。
假如是找同辈年轻人一同前去,场面可能过于尴尬,毕竟年轻人都没有办婚礼的经验。结婚的流程要比订婚还要复杂一些,首先新郎一定要去新娘家接亲,新郎将新娘带到家门前男方家长还要出门迎亲。婚礼仪式一般都是在接亲当天举办,而且婚礼仪式的流程很多,比如交换信物,倒香槟,切蛋糕,证婚人作证词等等,都很繁琐。
拉丁礼天主教的神父终身不可结婚,而东正教的白衣神父可以在晋铎前结婚,但主教只能在独身者中挑选。教徒们认为神父是教会内有神权的人,是他们灵魂上的父亲,可以代表天主“赦他们的罪”。
神父的职权是管理本堂所辖区教务,进行宗教活动。有付“圣洗”、听“告解”、傅“终傅”、成“圣体”、祝福“婚配”之权,如受主教委托亦可“坚振”,但无授予“神品”之权。
起源
神父称谓起源于初代教会时期。当时诺斯替等异端肆虐,严重地干扰了基督徒的信仰生活,加上罗马帝国险恶的社会环境。教会要在严酷的环境下生存与发展,就需要有人挺身而出,带领信徒渡过难关。
于是有些德高望重、信仰坚固的人就成为教会的负责人,他们牧养信徒、管理教会,从而形成了专门从事事奉的主教、神父(都为司铎品)。这个制度被天主教、东正教等宗派继承,一直延续至今。
天主教对婚姻的规定如下:
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此外,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婚姻不能解除,但如果属于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则可以宣布无效。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此外,还确定了除同意之外的其他决定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关于婚姻障碍的规则:12世纪和13世纪的教会法简化和放松了早期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的有关婚姻障碍的规则。关于婚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规定:教会法坚持在上帝面前婚姻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承认婚姻义务,忠实义务的相互性。然而,在教会婚姻制度中,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妻子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而且还规定了对妇女财产以及其一般民事权利的苛刻限制。
神父可以结婚。
神父是罗马天主教以及东正教的神职人员,而天主教和东正教的神父是否结婚并没有硬性规定。因此,天主教和东正教的神父是可以结婚的。而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神职人员不能结婚,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婚姻是神圣的,应该用于家庭管理而不是个人欲望。
总的来说,神父是否可以结婚取决于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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