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结婚证日期不会变,补办结婚证时原结婚登记日期。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扩展资料
补办和补领结婚证的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
补办结婚证的对象必须是已举行过结婚仪式,并且已经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但是却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的对象是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婚姻登记机关留有档案的,但却因为个人的某种原因而造成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可以根据登记档案进行补办。
2、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补办结婚证登记的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当天的日期;而补领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还是当事人原来办理结婚证登记那天的日期。所以补办结婚证日期会变吗,答案是肯定的即不会。
3、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间起算的;而补领结婚证的法律时效是从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计算的。
-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日期是原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登记是一项重大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核,包括申请、审核、公告、审查等环节,一旦结婚登记完成,领取了结婚证,就意味着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在进行补办结婚证的时候,应该按照原来的结婚时间来确定结婚证的日期,以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法律主观:
一、结婚证丢了补办日期会变吗
(一)补办结婚证日期会变,补领结婚证的日期不会变。补办结婚证登记日期是补办当天日期,补领结婚证是原结婚登记日期。补办结婚证也就是双方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又补办。
(二)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结婚证撕了可以补办吗
(一)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撕了或毁坏的,不能补发。
(二)若当事人撕了或毁坏了结婚证,而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婚姻登记机关可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结婚证撕了补办的条件
(一)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三)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主观:
补办的结婚证,日期是你们原来结婚登记的那一天。不过会在备注一栏打印好现在补领结婚证的时间,和补发的结婚证号码。,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张。,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3)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结婚证补办登记的日期,就是之前夫妻双方结婚的日期,不会有变化,备注栏会备注新证下发的时间。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 收养 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 解除收养关系 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 管辖权 ;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 身份证 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 离婚 的出具 离婚证 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 监护人 提出申请。 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分析:补办的结婚证,日期是你们原来结婚登记的那一天。不过会在备注一栏打印好现在补领结婚证的时间,和补发的结婚证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补办结婚证不可以改领证日期。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
结婚证补办的流程是什么:
1、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按要求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申请人宣誓并签字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当场发放补办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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