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补办。可以换照片。和申请办理结婚证一样,在结婚证补办的时候,男女双方也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前往,包括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本,此外,还需要双方三寸的免冠照片,三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证上的照片不可以换的。结婚证照片是有盖钢印的,换了的话使用结婚证的部门会质疑证件的真假。除非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补办的时候可以更换。法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结婚证照片丢失,结婚这不能使用,可以到当初不办理结婚证的婚姻机关,申请查档补办新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分析:要是还有的话。是可以用原来的照片。一般的地方都没有太严格的要求,补办结婚证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补办结婚证照片不能用原来的是因为时间久了,容貌变化大,需要重新拍照。结婚证照片背景为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为二寸。结婚证合影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拍摄的影像。合成照是对两张或以上的照片进行翻拍或扫描等处理后的。结婚登记照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补办结婚证的流程:事先需要准备好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合影,然后携带自己准备好的证件到当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补办申请,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受理;工作人员审核完成之后,需要由申请补办的当事人亲自填写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填写并确认完毕之后,当事人需要签字或者按上手印,然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宣誓并签字;然后由工作人员填写并打印出《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对这些证明和表格再次进行核实,核实完成之后签上姓名;以上步骤都完成之后,婚姻登记处就会将补办好的结婚证发给你了。
如果婚龄在两年以下,婚姻档案还放在当地的婚姻登记处,补办起来比较简单,只需要携带好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照到第一次领证的登记处进行补办就可以了;如果婚龄超过两年,需要到档案馆调出登记档案,然后拿着这个档案的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合照到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需要。 总体要求: 一、 结婚登记 需要四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二、照片版式四张 结婚证 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三、每人 离婚证 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所以,是需要相片的。 《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 结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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