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中对此类问题明确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分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养父和养女或养母和养子不能结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我们应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是法律制定的一个标准。触动了公序良俗底线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可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虽然不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法律赋予了与自然血亲关系同等的效力。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他们不能结婚。
必须先解除收养关系。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姻亲源于婚姻关系;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只要存在直接的亲缘关系就不能结婚,但是,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只要你们解除了收养关系,就不存在亲缘关系,就可以合法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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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如果一定要结婚双方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违法。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近亲结婚,这个近亲包括自然血亲的近亲,也包括拟制血亲的近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可以结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当然这样不好,毕竟养父的年龄大,女儿的年龄,小养父把捡过来的,女儿养大是希望女儿将来可以结婚,也有自己的家庭,可以赡养养父。
如果养父跟女儿结婚,对女儿来说太不公平了,养父的年龄大,养父死了女儿一个人多可怜,孩子也没有,养大也没有能力,女儿会过得很辛苦,作为养父不能这么自私,应该让养女结婚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以后养父老了,养女会孝顺养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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