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和内地女在香港注册结婚,女方,男方都需要准备什么

香港男和内地女在香港注册结婚,女方,男方都需要准备什么,第1张

1 , 女方先要给男方一张你 护照 / 港澳通证 的复印 (没有的话去公安局办理)

2 , 男方上香港入境处- 婚姻登记处网站预约递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只要你拟于香港递交通知书及注册结婚,就可以使用此服务,不论你的婚礼是:

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官主持;

在特许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还是

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若你打算于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但错过了于婚礼举行日期前3个月前的14日内进行预约,或者你的婚礼将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你可使用此服务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若你成功预约,系统会给你一个递交通知书的日期。你必须于当日到指定的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并根据预约确认书上的优先次序,选择举行婚礼的确实时间。若你未能于指定日期递交通知书,你的预约,包括递交通知书及所选的婚姻登记处及结婚日期,将会被取消。〕

3 , 递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当日

在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时 ,拟 结 婚 人 士 不 用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但 他 们 必 须 提 供 双 方 的 下 列 个 人 资 料 ,供 婚 姻 登 记 处 职 员 印 制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之 用 :

全 名 ;

婚 姻 状 况 ( 即 是 否 未 婚 、 鳏 夫 或 寡 妇 、 离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采 用 任 何 仪 式 结 婚 ){户口簿} ;

职 业 ;

年 龄 ;

住 址 ;

双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必 须 列 明 同 意 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该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 , 并 须 提 交 与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

1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费用 $ 305

你 护照 / 港澳通证 的复印比此时一并交上

4 , 结婚当日〔三个月后〕

女方最好早几天来香港

两名见证人(十八岁以上)

双方及见证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旅游证件

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的费用

(a)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内 $ 715

(b)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以 外 (非 公 众 假 期 的 星 期 六 下 午 或 星 期 日) $ 1, 935

  首先,不管在香港还是在内地结婚,都不会影响女方申请探亲签注和单程证(流程、积分、时间等均无区别)

  其次,内地结婚比香港结婚的流程简单,费用也低得多(香港结婚登记加结婚费用如无记错是HKD1300)

  内地结婚男方准备好香港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再加上一张未婚证明(香港开,俗称寡佬证)

  女方准备好内地身份证和户口本,然後一起去民政,几块钱搞定。

  香港结婚需要走两趟:先到婚姻登记处(单方前往即可)填写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并预约婚礼时间。(可选择先在香港政府网站填写好“拟结婚通知书”并预约好递交时间,可节约当场轮候和填写表格的时间)——此次须缴费HKD500

  婚礼当天男方须带香港身份证,女方带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旅游证件)即可(其他如单身证明、户口本、内地身份证等等均不需要),并必须随行两位证婚人(任何国籍均可,并带上身份证或旅游证件)。——此次须缴费HKD700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规定(包括港、澳、台、华侨)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刘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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