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上的不一样,应该及时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还有伴侣的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重新办理新的结婚证的,若不更改是会影响到小孩办理出生证明和入户等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若有任何信息错误,应及时更改。具体更改办法:1、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去辖区派出所开的证明。
2、再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新办理新的证书。旧的作废民政局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将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如果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更改一致再办理。
法律分析:结婚证上的结婚日期是国家正式批准及合法的日期,不可随便更改的。这个日期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例如: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一旦结婚证上的日期改变了,这些相应的问题都会出现很多矛盾点。所以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更正结婚证上的错误需重新补领结婚证,补领结婚证要到 户籍所在地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对于属于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 婚姻登记机关 可以采信,予以补正。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法律主观:
结婚证没有有效期,只要夫妻不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结婚证就是一直有效的。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