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是男方准备,给大家参考一下吧!)
1、礼金
2、金项链
3、金手镯
4、金戒指
5、还有未来婆婆给的礼物
2-4不一定~~~第5条,还不知道会送什么呢
6、女方买衣服的5300
7、妈妈的辛苦费和外婆的辛苦费各3300
8、喜糖2包
9、香烟2条
10、鸡和面
11、四色菜
12、红布2块(6尺用于结婚当天陪嫁的桶要包上,3尺用于结婚当天挂在祖宗位上)
13、龙凤蜡3对(大、中、小)
二整理:女方
洗脸盆一对(注:红色系列)
BB洗澡盆一个(注:红色系列)
痱子粉1罐,
沐浴露1瓶,
洗发水2瓶,
护发素1瓶,
花露水1瓶,
花瓶1对,
花2把.
牙杯2个,
牙刷2把,
牙膏1支,
毛巾2条,
拖鞋2双,(男女各一)
龙凤蜡3对(大、中、小)
三尺三红布,(红布还要包桶的)
带盖的红桶(里面要放谷子或者放花)
男女方各5朵花(四季花,女方家准备4对,3对拿去插在面条上,要准备3碗面,每碗面上各插一对,还有一对放进水桶里,男方家要也是准备5对,3对也是拿去插在面上,婆婆头上插一对,给媳妇添花时再用一对)
花生,红枣,莲子。
床上用品
睡衣
直红伞(最好不要折叠伞)
娃娃一对
圆镜子(切记不可以方镜)
礼炮
门上和窗户上的喜字
红箱子;
补充:四色花插在线面上,线面还要用红纸捆下,摆祖宗的牌位前,另外还要放水果两盘,龙凤烛是要叫两个童男(没结婚的)请到新房里去,下午行见面礼的时候还要请出来,
有彩礼给到女方父母,当然就得有嫁妆给到男方,除非彩礼女方父母都给了女儿带回男方。或者男方以后不需要给女方父母养老看病也行。当然如果经济不允许的情况另说。
就算是彩礼给到女方带回男方,女方父母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女方自己也要在婚前给自己置办一点陪嫁类东西。
反正我姐结婚时那时候家里穷,没有钱陪嫁,我姐夫家穷,我妈没要彩礼,又因为我姐结婚前挣钱都给家里用了,我妈就把我奶给她的金戒指给我姐当陪嫁了。
我结婚时我爸妈供我哥和我读书已经吃了很多苦头,身体不好,年纪也大了,我妈把彩礼都给我了,让我自己看着置办一些东西,结婚时候还给改口费和压箱 。过大礼前,我自己就用自己存款买了辆七万多新能源汽车。我自己存款也比彩礼多。
而且因为彩礼我妈他们没要,我说以后我爸妈他们我是要和我哥一样给他们养老的,我公婆也特别赞同,说接我爸妈到家里住他们也愿意。
彩礼看的是男方对女方的态度,嫁妆看的是女方对男方的态度,我个人始终认为只有两者相当,才能彼此处于同一个水平,才有相同话语权,才能凡事有来有往,有商有量,互惠互利得让亲情走得更远。
如果彼此在结婚彩礼和嫁妆上就开始动歪脑筋,不管是女方算计男方彩礼,还是男方算计女方嫁妆,最后都只会忙忙碌碌一场空。当然没结婚就开始预防万一离婚损失的风险,那我就建议先别结婚,因为就算勉强结婚了,也过不长久。
只要感情好,结婚时男方可以不用给礼金,现在的礼金往往是以形式为主了。
形式上的礼金就是女方向男方要一些他们家庭经济承受得其的礼金,然后女方陪嫁等价的嫁妆就好了,或者男方父母给的彩礼和女方父母给的嫁妆都给小两口,帮助它们生活,因为做父母的,哪个不是希望自己的子女开心幸福就好?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两人结婚往往会是离开父母搬出去住,组建自己的小家庭,很少有还要跟公婆在一起的。既然两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家庭,那么在这个家庭中,男人和女人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顺从。因为不平等婚姻是不健康的,不正常的,注定不会长久,迟早会结束。
因为男人和女人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女人不再像在旧社会时有家也不能随便回。而是女人想什么时候回家就什么时候回,想怎么孝敬自己父母就怎么孝敬,家务活也不一定非要女人包揽,男人也可以帮助女人分担着做家务。
因此,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即仅靠彩礼来弥补女方无法与娘家联系的情况了,女人也可以给自己家带来帮助,而且现在独生子女多,已经不是老两口把姑娘送给女婿的时代,换言之,而是以后那边多了一个儿子,这边多了一个女儿,岂不是皆大欢喜?
遗憾的是,我听到过很多在结婚之际分手的例子,都是因为双方在彩礼上存在分歧,然后婚姻破裂了。网上有这么一个段子,老公:“老婆你要多少彩礼钱?”老婆:”你看着办,有你就够了。“没办法,有感情才是最重要的。
一个礼金表现不了男方家庭的经济情况,表现不了双方的热忱,测验不了感情的稳定程度,还不能证明婚姻后的幸福,所以,婚姻请把彩礼放到最后。
法律分析:结婚男方要给女方准备的东西大多数就是彩礼和各种金器首饰,包括钻戒等。但是,男方需要给女方准备的这些东西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大多都还是根据当地的民俗风情来准备的,就像是有些地方要的彩礼就多,而有些地方要的彩礼就少,结婚的首饰,钻戒等可能有些女性就没有任何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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