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女方可以擅自给孩子改户口吗?

结婚以后女方可以擅自给孩子改户口吗?,第1张

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说,离婚之后孩子改姓也是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如果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单独更改孩子的姓氏,是不可以的,就算偷偷地改了,对方也是有权利起诉变更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

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生活中因为离婚而闹僵的服气不在少数,而这种情况下最受伤害的就是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甚至把对另一方的怨撒在孩子身上,也不希望孩子再跟着他姓,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首先可以去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法律主观:

结婚前不需要更新户口本。只有当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二人才需要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地所在的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领证后户口本不一定需要改成已婚,但是建议改为已婚。原因如下:

1、为了防止以后不必要麻烦的出现;

2、理论上领结婚证后户口本上要改为已婚;

3、由于婚姻登记由民政局(民政部门)负责,二户籍资料的更改则由派出所户籍科负责,负责的部门不同,而目前这两者并未联网,最好领取结婚证后最好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改。

户口本由未婚改成已婚的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村委会证明、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正;

2、由户籍民警核对资料,属实的情形,在户口本上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婚姻状况”栏盖上“已婚”印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领结婚证后户口本上不一定必须要改为已婚,但是建议改为已婚。为了防止以后不必要麻烦的出现;理论上领结婚证后户口本上要改为已婚;由于婚姻登记由民政局(民政部门)负责,二户籍资料的更改则由派出所户籍科负责,负责的部门不同,而目前这两者并未联网,最好领取结婚证后最好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改。领完结婚证户口本需要改已婚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当事人领完结婚证后,民政局不会把户口本更改为已婚,需要持证人自己去公安机关进行更改。户口本改为已婚后,夫妻一方投靠入户至另一方的,才能成功的办理户口本。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法律分析:理论上是要的,但是没有硬性规定。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办好结婚证以后,户口本上就要到户籍管理处敲上已婚的章!可以选择办理婚迁户口,就是把户口迁到一起!办理婚迁户口在有的地方是不能立即办理的,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在你确定你所问的婚迁户口的迁入地没有时间限制的就可以按下面的步骤办理各种手续:

1:先要去迁入地的所属公安局领取一份《户口准迁审批表》如实填好;

2:写三份要求落户的书面申请送给迁入地所属的村(居)委会,派出所,公安局,如果是在农村的话还得多写一份送给村民小组,要他们逐一同意你的落户申请才行;

3:去迁入地所属的公安局的办证大厅把你所有的材料送给办事人员查验,他们就会打印《户口准予迁入证》给你,《户口准予迁入证》共有三联,一联是公安局自己存档,一联是给迁出地的派出所,一联是给迁入地派出所;

4:去户口迁出地所属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就是一张打印好的包含了迁出人员所有的户口身份信息的《户口迁移证明》;

5:去户口迁入地的所属派出所上户,准备好两张免冠相片,上户时录入户口信息时要用。

一、结婚后户口本需要改成已婚具体概述

结婚后户口本需要改成已婚。领完结婚证后,民政局不会把户口本更改为已婚,需要持证人自己去公安机关进行更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结婚后户口可以单独立户具体概述

结婚后户口可以单独立户。分户只要满足当地的分户政策、分户条件即可,与当事人是否结婚没有必然联系。一般分户的要求有:己成年(满18周岁);自己要有固定的收入;有固定的住处分户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结婚登记审查内容具体概述

结婚登记审查下列内容:

1婚姻登记处须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结婚户口可以不变更。户口变更并不是强制性的,变不变更户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其他人不得强行干涉。若是变更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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