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一是婚姻登记,夫妻双方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可以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二是生育证,可以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领取了生育证之后,孩子出生之后可以凭生育证和出生证到夫妻双方任意一方落户。三是那些东西,办理结婚证,生育证上户基本上都不要用到那些东西,但是,办理生育证之时才会跟你妻子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目的是跟踪她的生育状况;产检卡是在妻子怀孕后进行建立的,目的是确保妈妈和孩子健康;流动人口婚姻证明是在外出务工的时候,计生办发放的证件,也叫做“流动人口证”。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如果是没有结婚的妈妈还要带上孩子的出生证,如果是领养的那么要带相应的领养证;2双方还要在当地户籍的相关机构,领取相应的生育证明;3到产妇生育的地点领取宝宝的出生证;4把所有的资料都来带全后,去相应的机构办理。
外地人能不能在深圳办结婚证与准生证不能一概而论。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夫妻二人至少需要有一人是深圳户籍的才可以深圳办理结婚登记。
2、准生证的办理,根据国家最新的规定,可以在全国任何一地办理。但因为各省、市没有出台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实行起来很难。建议你还是回户籍地去办理。
1/现在已经没有准生证,现在使用计划生育服务证
2/你要办理结婚手续以后才可以在深圳办理
3/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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