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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一、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轻,判断事物的理性相对较弱,如果婚姻基础出现了偏差,尽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等状况,是表现、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讲究民主平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感情发展的趋势中来把握双方的感情,即看过去,又立足现在,更看将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看离婚原因。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2)一方品行问题,又累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6)其它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利用助于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加上外面积极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调解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及时判决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离婚,是为了判决不准离婚后,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半年后自己又起诉离婚,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第一次诉讼法庭要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可以认定夫妻财产的数额,从而防止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列举了以上六种准予离婚的具体标准。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具体意见》规定,主要包括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较长徒刑,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对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的,根据《具体意见》规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因此,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不必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按照上诉程序判决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感情破裂离婚需要什么证据,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夫妻也变得非常多了,而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之一,下面为大家分享感情破裂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感情破裂离婚需要什么证据1(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感情破裂离婚需要什么证据2(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感情破裂离婚需要什么证据3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证据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
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
二、离婚证据怎么搜集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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