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公安局户口迁入办事指南
办理单位:公安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60元
户口迁入
1 工作调动:凭调动通知到县公安局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持准迁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2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落实工作单位的,凭人才交流中心、县教文局等单位的派遣证和迁移证申办户口;未落实单位的,凭户口迁移证到原籍户口机关登记入户。
3 转业、退伍军人:须持人事局转业干部或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申办户口。
4 子女投靠父母: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及派出所户籍证明,经迁入派出所审核,报县公安局审批。
5 夫妻投靠:夫妻一方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房产证,派出所户口证明、结婚证等,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迁移申报表,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公安局审批。
6 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本人持劳改事劳教释放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入户。
7 收养子女: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向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公安局审批。
8 抱养子女:由申请人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夫妻双方或一方无生育能力),迁出方派出所户籍证明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向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公安局审批。
9 新生婴儿:婴儿出生后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证明》和婴儿父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凭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村、社)的证明材料和婴儿父母合法有效证件申报入户。 婚迁:市内,农村通婚,在本辖区内,凭结婚证办理移入移出。市外,凭结婚证、村社证明、原始户籍证明,报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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