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婚证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

办结婚证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第1张

一、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结婚需要的手续有: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提交结婚双方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分析: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结婚手续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条件与结婚手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结婚要求。男女双方结婚必须满足结婚条件,同时,满足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形成婚姻关系必须完成结婚手续,方能形成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结婚条件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前提要求,结婚手续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必须办理的行政登记手续。仅具备结婚条件不能成立夫妻关系,必须经过结婚登记手续才能成立法律所承认的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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