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要体检吗

结婚要体检吗,第1张

婚检,顾名思义就是婚前的检察,双方都需要到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保证以后的健康问题。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了结婚,领结婚证的是后需要进行体检吗对于此问题,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

      领结婚证不需要婚检,我国目前登记结婚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了,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民法典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二、婚检项目:

      1、肝功能(两对半)各型肝炎、肝脏损伤诊断。如果母亲是病毒性肝炎患者,没有及时发现,怀孕后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早产,甚至新生儿死亡。肝炎病毒还可垂直传播给孩子。

      2、血常规(血型)及早发现贫血等血液体统疾病,因为如果母亲贫血,不仅会出现产后出血、产褥感染等并发症,还会殃及宝宝,给宝宝带来一系列影响,例如易感染、抵抗力下降、生长发育落后等。

      3、尿常规有助于肾脏疾患早期的诊断。十个月的孕期对于母亲的肾脏系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身体的代谢增加,会使肾脏的负担加重。

      4、粪常规消化系统疾病、寄生虫感染诊断,例如弓形虫感染,如果不及早发现,会造成流产、胎儿畸形等严重后果。

      5、妇科内分泌全套月经不调等卵巢疾病诊断,例如患卵巢肿瘤的女性,即使肿瘤为良性,怀孕后常常也会因为子宫的增大,影响了对肿瘤的观察,甚至导致流产、早产等危险。

      6、白带常规筛查滴虫、霉菌、细菌的感染,如果患有性传播疾病,最好是先彻底治疗,然后再怀孕。否则会引起流产、早产、胎膜早破等危险。

      7、胸部透视/摄片结核病等肺部疾病诊断。患有结核的女性怀孕后,会使治疗用药受到限制,使治疗受到影响。而且,活动性的结核常会因为产后的劳累而加重病情,并有传染给孩子的危险。

      8、染色体检测及早发现克征、特纳氏综合症等遗传疾病、不育症。

      9、全身体格检查全身检查及生育能力评估。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前段时间,国家已经取消了婚前婚检的制度,婚检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国家没有强制的要求,现在结婚是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结婚的程序。我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现在婚姻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做婚检,但鼓励婚检,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2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婚检遵循自愿原则,可以选择婚检或不婚检,没有强制要求。所以,婚姻登记可以婚检,也可以不婚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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