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民法典中对于重婚罪是要求被严格处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所谓的事实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那么事实婚姻会构成重婚罪吗我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事实婚姻重婚罪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注意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分)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重婚罪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有配偶的人明知道自己有配偶,仍然与别人结婚,则其构成重婚罪,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基于一些合理的依据与第三人结婚,则不构成本罪;
2、如果第三方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则第三方也构成重婚罪,如果第三方被有配偶的人欺骗,误以为对方没有配偶从而结婚,则第三方不构成本罪,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重婚罪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人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4、客观上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综上所述: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的人明知道自己有配偶,仍然与别人结婚,则其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重婚罪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即为婚姻法认定的事实婚姻 。
一、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后,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婚姻效力产生瑕疵,即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的婚姻效力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主要为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自由,日常家事代理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
2、广义的婚姻效力
广义的婚姻效力包括狭义的婚姻效力和除发生在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
婚姻效力存在瑕疵的救济途径
若出现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若出现导致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则分两种情况具体讨论。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事先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的结合。《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也对胁迫婚姻的撤销做出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依照有关规定能够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
三、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男女双方处于同居状态,即持续、稳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和生活。
3、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4、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四、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司法解释文件,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能够依上述规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主张继承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权益;如果同居期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登记之日起确立其法律配偶身份,那么也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双方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也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那就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解除事实婚姻时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在确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之后,具体分割财产时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往往也会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力争妥善分割。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娶两个老婆犯法
娶两个老婆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了婚之后不可以再结婚。除非你离了婚以后可以再去结婚。婚姻法明确规定,结了婚以后再结婚,属于重婚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结了婚以后就不能再去结婚。
一、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二、谁有权告重婚罪
重婚罪由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或者受害人起诉。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明知”。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法律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构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构立案侦查。
对重婚罪来说构成条件有四个,重婚罪的受害者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此时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状,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重婚罪也可以认定为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机构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整理案件的卷宗,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相关内容: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哪些?
重婚行为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定。刑法将重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那么,在判断重婚罪时,需要考虑哪些构成要件呢?下面优律师为您整理提供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法律主观:
婚姻法现已废止,重婚罪由刑法进行认定,一般是指明知或者无知他人有配偶而未在法律的监督体系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且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即为有配偶的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该行为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2、客观要件 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具有重婚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人又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仍与他人登记结婚。 3、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本身已有配偶的人,第二类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与之结婚,抑或者是行为人本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法律客观:《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二、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三、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四、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综上所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分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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