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登记结婚要带些什么东西

上海登记结婚要带些什么东西,第1张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面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申请人双方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三张。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五、办理期限:当天内办结,婚姻登记不须预约。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周岁的计算方法是,如果在某年你想计算自己的周岁,那么就是在你那一年虚岁的基础上,如果你没有过生日的话,你的虚岁减两岁,如果过了生日的话就是你的虚岁减一岁(生日以生份证的的生日为准)。比如你是在1984年5月23日出生的,那么在2007年,你的虚岁就是24岁,但是在2007年5月23日以前,你就只有22周岁,在2007年5月23日以后你就是23周岁。

申请时,要带上: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还有还要带上钱,是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费。

男生22,女生20岁即可以办结婚证。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登记后,双方建立起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时起算。办理结婚证时身份证是必须的,而且不能是过期或者伪造身份证,如果是非中国籍的话,应当携带护照、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正式证件才行。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结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综上所述,结婚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仪式,代表着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上的承认和认可。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具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和文化内涵。但婚姻也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能预约法律,结婚证除了是保证双方婚姻关系的凭证外,还有很多用途,比如财产公证,购房贷款等等,只要涉及到财产方面,都会需要出示结婚证,代表两人的婚姻状况。在社区办理生育登记时,结婚证也是不可缺少的,一定要出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表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1、领取结婚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并且接受初审预登记。2、初审通过后,上海办结婚证流程在预约的时间再到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3、点击“我要预约”进入预约界面,选择国内,如果是涉外婚姻则选择涉外。4、进入信息填写阶段,填4选择下一步,预约完成。网上预约登记的受理时间为一个月之内的工作日,在这期间可以查询是否预约成功。结婚登记预约查询:登陆预约查询页面,选择查询填写好相关信息,查询是否预约成功。5、上海市所有婚姻登记机关都开通了结婚网上预约登记服务。6、网上预约登记需要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之内的工作日。7、当事人办理网上预约登记时,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上海市户籍,否则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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