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是在双方的某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2、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徐水是保定市管辖的吧,那么就是可以在保定市领结婚证的。
幸福温馨提示---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新市区婚姻服务中心简介
新市区婚姻服务中心成立于1998年6月,座落于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新市场街31号。
中心成立伊始,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新市区政府的支持下,在新市区民政局的直接领导下,为了方便群众投资数十万元,修缮装修房屋购置多种器材设备,设立了婚姻档案照像部、婚礼摄像服务部、婚前教育室、婚姻登记室,真正实现了婚姻登记“一条龙”的服务模式。
中心成立四年多来,在进行婚姻服务的同时,为了不断地改进、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于2000年又引进了先进的数码照像技术和设备,将原来普通胶卷照相三天取相的时间缩短为现在数码照像一小时取相,从而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我们又再次投资建立了结婚颁证室,使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程序达到了既庄严、又美好的境界。为您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一个美好的开端,使您的一生能永远回味这令人难忘的美好时刻。本中心全体人员衷心祝愿一对新人幸福、美满,相爱到永远。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是我们的宗旨。我们将以优质的服务,为新市区这片热土,为新市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婚庆氛围,树立新时代的婚庆新风。
新市区婚姻服务中心,热诚欢迎您。
登记咨询电话:0312-3035669
我记得是在双彩小区附近啊,就是婚纱一条街刑警大队旁的在路南小胡同进去后有一栋大楼大概就是在1楼或者2楼吧,再往上可就是养老院了,办公时间应该是正常工作日都行吧,带好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现金就应该没问题了~
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结婚证,
再婚的,需要出示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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