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流程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流程,第1张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的单位范围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的个人条件是: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根据人事工作权限,中央在京单位不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范围。

可以跨区,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如果办理暂住证,并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凭有关证明到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政局办理。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前的”声明“一栏签名或指纹。

办理结婚满足的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结婚满足的的条件如下: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很多人来说,来北京打拼的终极目的就是能够在北京扎根那么,想在北京扎根有一个必备条件那就是拥有北京户口。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配偶落户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 申请书 点击“ 落户申请书 ”查看!

北京配偶落户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申请人如果是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如果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2)被投靠人系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3)随迁的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如果随迁的是独生子女,那么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

(4)如果是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相关政策的,可提供在京单位和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公安局同意书办理投靠北京户籍配偶落户。

北京配偶落户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北京配偶落户申请机构

北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海淀、东城、西城、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进行办理;北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其他区的,则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北京配偶落户申请时限

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

北京配偶落户申请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北京配偶落户申请书

__市公安局:

本人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地址:___省___市__街__号__号楼__单元___户,我于____年__月__日与__省__市__区居民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地址:__省__市___区____街___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__市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__户口由__省__市迁入我户所在地____市__街派出所,请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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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只是初婚,十年的妻子投靠丈夫的流程,对于再婚及子女投靠不涉及。

      去需要在京落户派出所领取的《办理夫妻投靠如非农业户口须知》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无业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无业;申请人56周岁及以上,结婚应满2年,无业。

      3、子女投靠的受理条件(略)

      4、残疾夫妻投靠,申请人年龄应满35周岁,且结婚10年,申请人年满40周岁,结婚应满5年。

      5、离退休夫妻投靠的受理条件(略)

      6、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证件交验原件,如原件丢失,必须补办证件;证明材料直接交原件,所有证明材料一年内有效)

      1、入户申请书(派出所给模板)(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到场签名)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薄婚姻状态必须是已婚或有配偶)、结婚证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内容须打印,不能手写)

      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契、单位房管局出具的房产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要求房产证或证明与入户地址一致,产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并到场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入户)

      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超过1年的需要每年年审)、无业证明(超过退休年龄的出具)

      6-9 其他投靠手续

      10、被投靠人的进京批件(10年内)

      11、残疾一封的《残疾证》(残疾证上要注明残疾等级)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12、退休夫妻。。。。。。。

      13、申请人照片1张(3个月内1寸白底证件照)

      14、其他表证明

      备注:无业人员是指从未有过就业经历的人员或辞职、除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失去职业人员。下岗人员是企业单位内部没有就业岗位,但与企业还有劳动关系的人员,所以下岗人员不可以办理投靠进京。

      以上材料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分局可以根据市局文件规定要求出具相关的证件证明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注:此份须知仅供参考,具体手续视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及市局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所有提交的材料均按材料录入电脑日期开始计算时间。

      办理流水账

      本人投靠前户口在山东省,2022年3月15日失业,4月12日在社保公积金减员后于4月13日家里人去山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现场办理就业创业证时被要求网登办理,无奈4月14日在12333上进行了网登办理(备注:之前未曾减员时办理过,因社保联网,未能审批通过),当天通过,当天去人保局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当天材料邮寄返京。关键点是就业创业证的办理。

      4月15日下午准备好所有材料,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同时去了派出所提交材料。(期间看到有人说户口薄需要把)

      4月20日北京派出所来点要求改户口薄的处所和职业状态,要求改为无业。

      再次将户口薄邮寄回家,4月22日山东改完户口薄的职业状态,邮寄回京,4月23日再次去北京派出所补充资料。

      6月17日北京派出所下了准予迁入证明,第二天和身份证、户口薄一同邮寄回家,6月20日在山东办理完毕户口迁移证,材料邮寄返京。

      6月22日拿着山东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北京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去北京的派出所办理落户,当天办理了新的身份证。

      至此户口落户完毕。

档案存放

      之前的档案一直在上上一家单位委托在人力与社会保障局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存档,海淀人才表示:夫妻投靠进京后已有单位但单位不给存档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在海淀人才存档,在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的网址上开出了商调函,拿着身份证去了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提档,档口老师说,我过去是单位名义存档,但是夫妻投靠是失业状况投靠,和档案不一致,所谓的风险也没具体告知,就是告诉我应该失业的时候把档案转回户口所在地山东,进京后再转进来,我直接头大了,心里非常忐忑的拿着封存的档案去了海淀人才。结果,海淀人才的老师要求我补缴了当时北京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完成存档。

存档一直是很多人头疼的事宜,所以,在落户前一定提前问问北京落户地的人才,档案如何操作才能存放,避免反复。

      Tips:1、45岁生日前办理好以上所有手续,可以拿着提前给警官审查一下。

      2、看看当地社保是否和北京联网,如果联网,在没有减员的情况下,是办理不出来就业创业证的,现在好像没有失业证了。如果在办理落户钱,就业创业证跨年了,一定要加盖年检章。

      3、户口本的职业状态栏一定也要同步修改成无业状态。

不可以的,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关于办理北京市户口的相关文件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796 更新时间:2006-4-10 文章录入:feng 〕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北京户籍管理重大改革 新生婴儿可随父亲报户口

从今以后,北京市的家长们再也不需要因为户口问题而棒打鸳鸯了。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昨天传来的消息:从即日起,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只需要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了。

不再为落户口假离婚

在此之前,北京市新生儿户口登记的规定是:监护人只能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这次改革给很多有涉“外”婚姻的北京人带来了希望。嫁到北京的“新疆新娘”钟艳听到这个消息后激动得几乎落泪,年过30的她就因为怕孩子落不上北京户口而迟迟未敢怀孕。钟艳说:“从公安部宣布30条便民措施后,我俩就觉得有了指望,现在终于可以放心要孩子了。”

中国人民大学老师、社会学家周孝正当年曾经受北京市新生儿户口规定之苦。周孝正是下乡知识青年,当年周孝正回北京后,因为爱人还没有回京,他6岁的孩子落不了户口。周孝正回忆说:“逼得我们那一代人只能假离婚,等孩子跟父亲落了北京户口后,夫妻两人再复婚。我们也知道这是钻政策空子,可当时真的是没办法啊。如今的年轻人再不用忍受这种痛苦了!”

不再为出生地受不同待遇

对于北京户籍管理的这次改革,周孝正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看着这好像只是一小步,但这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步。这一步扩大了北京的开放,是朝着实现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宪法中全国公民一律平等精神这个方向迈出的一步。这样看起来不快的一步,但只要按照这个思路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走下去,将来等回头再看这一步,这个时刻绝对是有历史意义的。在公安部发布30条便民利民措施后,我很高兴北京能率先实现这样意义重大的户籍管理改革。”

我国目前实施的严格户籍管理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并出现了限制老百姓自由流动、限制经济活力的负面影响,这个制度目前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很多关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专家认为,北京市的这个重大举措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周孝正说,社会学者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在市民和农民的两个分类中,几乎所有制度化的规定都对市民有利。北京市户籍管理的这个改革也许是第一步,这代表着我们户籍管理开始松动,将来我们可能会慢慢地取消户籍,实现身份证管理。周孝正非常激动地展望着未来:“我国宪法的精神是非常先进的,现在宪法已经实施20年,我们终于看到希望:我国公民不再因为出生地不同而受到不同待遇了。”

具体措施即将出台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了解到,与此前信息不同的是,父亲为北京户口的婴儿申请北京户口的工作目前还没有正式启动,要想为8月7日以后出生的、父亲为北京市户口的婴儿申报北京户口,市民还需要再略等几日。同时,针对很多市民关于在此之前出生的婴儿应该享受什么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正在研究,相关的政策不日就将出台。

北京户籍政策放宽 未满18周岁者都可随父落户

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获悉,即日起,本市公安机关再次推出三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考虑到未成年人户口随父申请人数较多,将在两年内分4个阶段分期分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据了解,2003年8月14日本市公安机关推出了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今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8月15日又推出了7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这是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两个月内第三次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户籍制度作为我国居民管理的主要制度,长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乡二元制管理方式严重限制了居民的自由流动。北京市近年的一些户籍改革措施因为北京特殊的地位而备受关注。

在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众人瞩目的北京市户籍管理也开始松动。这种松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允许大规模投资者获得户籍。

其次,有条件实行孩子户口随父的政策,规定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子女,5周岁后、18周岁前可申请投靠父亲;此前出生到此日不满6周岁的子女可申请投靠父亲;超过6周岁的只能随母投父。再次,放宽普通工人子女、配偶调京政策,2002年5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普通工人子女、配偶调京的条件,规定北京户口的居民,在京无子女或50岁以上患重病,在京子女亦患重病或者在京子女12岁以下,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具有北京户口的居民,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配偶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工作满3年且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申请配偶调京工作。考虑到北京的实际情况,进京户籍条件可规定严格一些,但是这些条件苛刻的几乎难以达到,效果不大,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向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在来京十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交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在查验其婚育证明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未持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不完备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办,并予以登记。在补办期间,应当通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七条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出借、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第八条 《婚育证》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证》的注册。

持有《婚育证》的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必须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通知其原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

第九条 外地来京育龄人员应当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有用人单位的,在用人单位领取避孕药具;无用人单位的,凭《婚育证》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条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婚育证》定期到现居住地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外地来京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用人单位和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本人暂付,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怀孕、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育龄妇女的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对在京怀孕、生育的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其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对无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的,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将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情况通报其户籍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离京。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注册、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无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怀孕的外地来京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证明;逾期仍无证明的,应当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暂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待终止妊娠后发还。

第十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超计划生育的,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婚育证》,按照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处以罚款。并可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八条对在户籍地超计划生育的外地来京人员及其配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婚育证》;对已经取得本市《婚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其《婚育证》,并提请有关制发证照机关按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同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九条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向外地来京人员出借、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对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与办理婚姻登记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婚姻登记工作由经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五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登记员在场。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损毁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因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婚姻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时效的;

(二)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本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第十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者损毁的;

(三)违反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的;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如数退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另外:

法律出版社精心打造的2005年重点实用图书——《进京户口完全手册》近日隆重上市,在京城户籍政策日见松动的情况下,该读本的适时推出引起了关注户口政策改革特别是期望落户北京市的外地人才的强烈关注。

该书分“申请人办理本人进京”、“在京申请人办理外地亲属进京”两条主线,全面总结了18大类进京户口的申请和审批情况。涉及读者对象包括中央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北京市各类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硕士以上学位各类人才、京外户口科技类人才、文化体育人才、金融类人才、留学人才及港澳台高级人才、各类中高级管理人才、外地在京投资人员、小城镇落户人员、外地在职工人、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夫妻投靠人员、子女投靠父母人员、老人投靠子女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各类欲在京发展人士等多种机构和人员。

此外该书对北京市户口管理常见的50多个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还收录了北京市劳动主管系统、北京市人事主管系统、北京市公安系统的联系信息,真正体现了“手册”的特色。

图书作为“第一部全面展示北京市引进人才、发展经济、解决困难户籍政策的力作”,详细具体地介绍了如何合法快速有效办理进京户口的方法和渠道,对宣传北京市户籍政策起到了有益的补充,是一本难得的全面实用的办理进京户口指南读本。

目前该书在北京市西单图书大厦、王府井新华书店、海淀图书城等各大书店、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书店、法律出版社网上书店等地方有售。

分类: 生活

问题描述:

我家住在海淀区。

解析:

北京市公布新的新生儿户口申报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宣布了新的新生儿申报户口政策,北京市民关注已久的“新生儿户口随父随母自愿”政策终于浮出水面。

8月8日,公安部颁布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者随母。北京市公安局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2003年8月7日起出生的婴儿,如果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其监护人可以从8月14日起自愿选择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而此前本市新生儿户口登记的规定是,监护人只能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如果父、母亲有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其监护人打算为婴儿办理北京户口时应持的证件、证明包括: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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