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发表时间:2004-4-28
办理项目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各区县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单位
地 址
结婚接待时间
语音电话
接待电话
黄浦
中华路1011号
周一至四,周六
63185355
63777913
卢湾
合肥路315号201室
周一至五下午,周六
53963012
53963426
徐汇
漕宝路82号光大酒店三楼
周一至六
64325542
64325545
64325543×802
64325547×802
静安
延平路123弄15号
周一、二、五
下午1:30-4:30,周六
62672863
62719228
长宁
武夷路333号
周一至六下午1:00-4:30
62251100
62251100×216
普陀
北石路609号二号楼一楼
周一、三、四、六
52803612
52564588×7103
闸北
天目中路749号71号二楼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9:00-下午4:00)
63805326
53550041
虹口
玉田路195号
周二、三、四、六,
周一、五上午8:30-11:00
969183826
65523241
杨浦
榆林路707号
周二至五下午1:30-4:30
周六、日
969183003
65419450×
2423、2424
闵行
莘庄莘潭路80号
周一至六上午8:00-11:00
64886900
64984950
54530884
浦东
福山路90号
川黄路201号
周一至六
58984550
68751667
50816328
嘉定
塔城路560号
周一、三、五、六
59528196
结婚59528242
离婚59528667
宝山
友谊支路79号
周一、二、三、四、六
969183566
56122335
南汇
惠南镇城基路29号
周二、三、五、六
58012424
68018414
奉贤
新建中路542号二楼
周一至六
57420620
金山
朱泾镇临源街620号
周一至六
57320237
57324119
松江
松江区人民北路153号二楼(松江区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六 8:30-16:30(补领结婚证书 周三 8:30-16:30)
37811890
57727552
青浦
外青松公路6189号
周一至六
结婚69714230
离婚69714233
崇明
兴贤街31号
周一、三、四、六
59611302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浦东新区 浦东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福山路90号/川黄路201号
电话:021-58984550/68751667/969183097/50816328
工作时间:周一至六
(一)户口薄;(二)居民身份证;(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四)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7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法律分析:领结婚证,不能跨区的,需要双方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办结婚证在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 的男女双方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的相关证件之后,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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