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与日本人在日本结婚时所需手续

中国人与日本人在日本结婚时所需手续,第1张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在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五、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

跨国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首先要熟悉有关法律。

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裁定),条件不尽一致。  

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按照这个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 未婚、离婚、丧偶;下同) ;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答:取得永住在留资格的场合,一般原则虽然是要求“在日本生活十年以上”,但对于日本人的配偶者来说却是例外。

日本人的配偶者申请永住许可时,作为特别条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有以下三点要求。

一结婚以后,在日本生活三年以上。

——请注意,不是已经结婚三年,而是结婚以后在日本同居三年以上。

二结婚是真实的。

——婚姻有破绽、夫妻分居、只在法律上是夫妻而实际上根本没有住在一起的场合等,不能说是满足了“结婚是真实的”条件。

三已经取得了最长的“3年”的在留期间许可。

——和日本人结了婚,即使是在日本生活了五年,如果现在的在留资格是“1年”的话,也不能申请永住许可。

永住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1永住许可申请书;

2丈夫的户籍誊本;

3本人的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4丈夫的住民票;

5丈夫的在职证明书等职业证明材料(法人役员的场合是登记簿誊本,自营业的场合是确定申告副本);

6丈夫的源泉征收票(自营业的场合是纳税证明书之一、之二);

7丈夫的住民税课税证明书(过去1年份即可);

8丈夫的身元保证书(入国管理局指定用纸);

9住居报告书(入国管理局指定用纸);

10家族状况报告书(入国管理局指定用纸)。

作为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资料,上面的10项是必须提出的。然而,并不是说只要提出了这些资料就一定能够得到许可。其它的材料,只要是对申请有利,就应该积极地提出,这样可以使得到许可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比如,从“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技术”等就劳资格申请“永住”的场合,必须要提出“永住申请理由书”。“日本人配偶者”的场合,则没有要求提出“永住申请理由书”。但是,为了取得入国管理局的审查官的充分理解,添加上“永住申请理由书”,就可以提高得到许可的可能性。同时,银行的存款证明或房产的登记簿誊本等,虽然不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资料,但如果有的话,提交上去当然会是有利的。另外,如果有表现从结婚到现在的日常生活状况的照片,也可以一起提出,这样会更有说服力。

还有一点,那就是要得到永住申请的许可,“品行善良”也是必要的条件。假如有在超市偷东西被警察逮捕的前科,或者有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的记录——明确地显示出日常表现不好的场合,结果当然是不许可。不仅如此,你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作为良好市民过着正常的生活而没有被社会所非难——这些也是审查的项目。

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离婚证。

日本公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日本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日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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