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领结婚证需要整本户口本,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自己家庭的整本户口本办理,而不是只携带自己的户口页。没有整本的户口薄的,一般不能 办理结婚登记 。除此之外还需要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的声明等。《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分析
结婚可以不迁户口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只需要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就可以,包括年龄条件,非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以及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办理结婚登记时只需要在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对于是否迁户不做要求。结婚户口不迁是可以的。结婚并不是一定要迁户口的。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结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公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迁移户口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结婚后户口不一定要至到男方家。
迁不迁户口到男方家是女方的自愿行为,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婚后女方户口必须迁至男方家。结婚后合并户口不是强制要求,可以迁到男方或女方中的任何一方并户,一般要求是实际常居地所在的一方。但是不并户也不违反任何法规。但是结婚之后,公安机关出于户籍管理的需要以及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要求具备条件和政策,可以合并到任何一方。
领结婚证流程详情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7、颁发结婚证。
综上所述,进行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刁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户口不是必须在一起,迁户口是双方自愿的,并没有强制规定双方户口必须在一起。虽说结婚之后双方就变成了一家人,但是户口依旧可以保留在自己原来的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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