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和身份证号码不一样怎么办

结婚证和身份证号码不一样怎么办,第1张

法律分析:结婚证的号码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换领。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结婚证,同时收回原结婚证。

一、补领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上的号码和身份证号码不符,意味着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原来办理登记的民政局,或到夫妻俩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信息变更。

如果民政局需要开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进行开具即可。

二、结婚登记注意事项

1、注意校对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是否一致,信息也要保持一致,不能有错别字。

2、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需要携带好领证所需证件,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结婚登记。

3、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错了,能重新补办。

更正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需重新补领结婚证,补领结婚证要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当事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以前的结婚档案复印件;如当事人结婚档案身份信息与现在的身份信息有误,原则上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当事人当前身份信息与原婚姻档案身份信息关系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补领结婚手续。

法律分析:结婚证的号码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换领。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结婚证,同时收回原结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分析:可以。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如果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不是因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因,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一致再办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法律主观:

结婚证与身份证号码不符办离婚的办法:,1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换领结婚证。,2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须加盖公章),办理或更改好结婚证后。携带资料到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备注:身份证和结婚证资料不符合的,在办理离婚证的时候需要写一份为什么不符合的书面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法律客观: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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