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与外地人结婚怎么办理

上海与外地人结婚怎么办理,第1张

1 上海人和外地人结婚户口怎么办

可以的,但是要等一定年限。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面是公安局的落户政策,实际操作中各区还会有所不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公安机关。

2 在上海如何办理外来人员结婚手续

你去问问吧,我大概查了一下好像外地户口都不行呢。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发表时间:2004-4-28 办理项目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各区县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单位 地 址 结婚接待时间 语音电话 接待电话 黄浦 中华路1011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63185355 63777913 卢湾 鲁班路209号 周一至五下午1:30-16:30,周六 53029066 53029300 徐汇 漕宝路80号D座三楼 周一至六 64325542 64325545 64325543802 64325547802 静安 延平路123弄15号 周一至周五下午13:30-16:30;周六全天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62672863 62719228 长宁 延安西路2238号 周一至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30-4:30 62705220 62705589 普陀 北石路609号二号楼一楼 周一、三、四、六 52803612 525645887103 闸北 天目中路749号71号二楼 周一、周三、周四、周六(上午9:00-下午4:00) 63805326 53550041 虹口 玉田路195号 周二、三、四、六, 周一、五上午8:30-11:00 969183826 65523241 杨浦 齐齐哈尔路828号 周二至六下午1:30-4:00 969183003 65419450 2423 闵行 莘庄莘潭路80号 周一至六上午8:00-11:00 64886900 64984950 54530884 浦东 合欢路2号(丁香路口)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一楼 川黄路201号 周一至六 58984550 68751667 68542222-81008(合欢路) 68651522(川黄路) 嘉定 塔城路560号 周一、三、五、六 59528196 结婚59528242 离婚59528667 宝山 友谊支路79号 周一、三、四、五、六全天 56122335 56122335 南汇 惠南镇城基路29号 周一、二、三、五、六全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58012424 68018414 奉贤 新建中路542号二楼 周一至六 57420620 金山 朱泾镇临源街620号 周一至六 57320237 57324119 松江 松江区人民北路153号二楼(松江区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六 8:30-16:30(补领结婚证书 周三 8:30-16:30) 37811890 57727552 青浦 外青松公路6189号 周一至六 69714231 结婚69714230 离婚69714233 崇明 兴贤街31号 周一、三、四、六 59611302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7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

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3 上海人和外地人结婚登记要带哪些证件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4 上海人和外地人结婚,外地的那方需要出具什么证件

登记结婚登记相关事项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法律主观:

外地人能不能在本地结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如果一方是本地,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二、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四、如果对方的户口在当地,就可以在当地办理的。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地,是不可以的;必须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五、结婚登记条件:(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二)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三)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外地人如果把户口迁到了上海,就可以在上海办结婚证;如果没有,就不行。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一定要在男女双方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和领取,不能在异地领取。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人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内地居民的,结婚证只能在内地居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3、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4、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5、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6、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7、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8、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9、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领事服务网-申办婚姻登记须知

一、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在上海领取结婚证的。

二、领取结婚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三、领取前准备的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3张两寸双人合影,横着照,男左女右,红色背景,结婚证用。

2 提前准备1张一寸女生独照,红色背景,适龄女性登记用。

3 准备钱,尽可能不花不必要的钱,需要100元人民币左右。

4 自选的项目,如站在国徽下国旗旁的两人合影,可以不要,即可省去35-75元人民币不等。

5 记得:带上两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黑色水笔等。

6 如果没有做婚检,最好在那里做个免费的验血检查。

7总需要时间大概1小时左右,当然要看那天实际人数的多少而定。

两个外地人不可以在上海领结婚证。外地人如果是户口已经迁到上海了,就是可以在上海办结婚证的,但是户口如果没有迁回到上海的话,那么就没有办法在上海办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结婚证要在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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