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户口与澳门户口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明?

大陆户口与澳门户口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明?,第1张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需准备的资料如下:

  1身分证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不是澳门人,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例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出生证明(俗称出世纸):

  如果是在澳门出世,并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系澳门出世的,都会有该登记),可以免除提交出生证明;

  如果是在中国出世,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在申领中国出生公证书的过程中,澳门中国旅行社有协办中国出生公证书,但前提是申请者必须有中国出生证明,所以你到中旅社申请中国出生公证书前,必须先弄到中国出生证明。

  而要取得中国出生证明,需要到本内地居住地的派出所补办,根据当初出生的户籍登记记录,并可以补发一张中国出生证明。有了中国的出生证明后,到中国旅行社补办中国出生公证书。

  其他国人的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注意:出生纸提交的标准是以何处出生为准,不是以你持有甚么证件为准。例如双方均持有澳门身分证,但男方为香港出生,则男方需提交香港出世纸。

  3单身证明:

  澳门居民

  非澳门居民

  4鳏夫、寡妇或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流程: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一、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六、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七、 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四)大2吋半身免冠正面合影照片3张。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

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资料:

-婚姻登记

参考资料:

陕西省民政厅-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结婚登记的申请

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附注:

澳门居民年满 16岁以上但未满 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 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 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 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 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b) 若结婚人在来澳门定居前已达到按其当时常居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则须递交不超过 6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 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後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 100元另加 15元的印花税。

费用

婚姻卷宗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婚姻纪录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

婚姻协定笔录手续费:澳门币 250元(如在登记局作出声明)。

审批所需时间:收到申请并文件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

婚礼室

现有以下两个举行婚礼的地点以供选择,分别设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申请人需在民事登记局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预约使用:

1 澳门婚礼室

地址    :公共行政大楼 2楼民事登记局内。

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 11时至 12时 30分。

附注: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2 氹仔婚礼室

地址        :嘉模前地。

举行婚礼时间    :星期二、四,上午 11时至 12时 30分。

对外开放(参观)时间:每日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 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 每年 1月 1日、5月 1日、10月 1日及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休息。

单程证是内地发的 拿单程证後要积分的 要好几年才能拿到澳门非永久身份证 七年後你就可以拿到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葡国护照这个我就不太清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031152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03
下一篇2023-11-0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