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的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条件以及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的就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缔结婚。
但对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情况,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我国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了一部分人不可以与外国人结婚。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私人的益利要证步于国家的利益。
当然这种国家利益对于私人利益的限制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可以过分或者随意地限制私人权利而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问题上,法律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性制定,其中包括对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身份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关于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中法院所在地法律。”依此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其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并实行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一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也有同样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本案中,乔治与李颖申请登记结婚时,乔治年仅21周岁,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22周岁的结婚年龄,因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是正确的。
二、关于登记机关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上述《规定》中第1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本案中,乔治与李颖不能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广东省指定的某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关于结婚条件
在实质条件,乔治李颖应当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麻风病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在形式条件上,除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同项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布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府部的上述《规定》还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一) 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 1、 现役军人。系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干部、战士。虽在部队工作但并未取得军籍的人员,不在此限。原在部队服役期间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人员,复员或者转业到地方后,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效以前,仍不能同外国人恋爱、结婚。 2、 外交人员。系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 3、 公安人员。系指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 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系指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尖端科研机密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不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以及其他外国人恋爱和结婚。
(二) 因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上述人员由于其违法或者犯罪,正在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他们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不受限制。 我国现法律并未限制上述人员与外国人建立恋爱关系,恋爱不属于法律问题。但是,在现阶段,通常情况下,人们恋爱是为选择配偶做准备,恋爱通常指向婚姻。既然上述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因此,上述人员与外国人恋爱也是不妥的。通常情况下,恋人关系也是非常亲密的,从国家安全考虑,上述人员与外国人恋爱也是不妥当的。
法律分析: 国内涉外婚姻申请登记程序: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如果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从其所在国家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和外国人结婚,法律程序和普通人一样,需要到中国公民的户籍地办理一系列的证件,并且在当地民政局进行结婚申请,中国公民应该携带好相关的证件,外国公民也需要携带护照以及居住证等相关证件才能顺利办理结婚。
法律分析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登记。结婚当事人必须携带的证件:中国公民应携带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必须携带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一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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