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更改该项:当事人的户口本只能从未婚改成已婚,已经离异后,再婚的会显示成“已婚”(再婚前未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或者再婚(已经更新户口本信息的);
2、因为更新户口本信息需要交验相关证明(如:未婚更新为已婚时的结婚证等),当事人再婚的,不能更新为已婚(该项仅限初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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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领结婚证后需要从未婚变更成已婚,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2)领离婚证后需要从已婚变更成离婚,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3、应提交的材料
A、变更已婚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变更离婚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C、变更丧偶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c、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D、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a、在国外登记结(离)婚的,提交《结(离)婚证》翻译件原件(加盖所在国使馆的认证章)及复印件(需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翻译公司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改名字必须通过派出所批准,户口本,身份证都要改变,名字变更后,凭户口本,身份证,到当初所结婚登记的部门,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身份证改了名字,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成年人改名字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如果结婚后改过名,那么户口本上应该有曾用名,曾用名和结婚证一致也可以。如果是结婚证登记名字有误,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去婚姻登记处重新办理或者开具你们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名字错了还是结婚证名字错了,哪个部门办错了去找哪个部门。名字不一致法院一般不受理。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的,一二代身份证号码不统一的,补领结婚证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需要的证件分情况,主要有:由未婚变更为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提供由法院开具的离婚证明;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根据相应要更改的状态来提供。婚姻状况指的是反映每个人在某一地区内的婚姻状态,婚姻状况一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类。未婚指15岁以上的人口尚未结过婚的状况。婚姻状况从未婚变更成已婚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从已婚变成离婚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可以到派出所去办理变更,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的话,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经民警核对以后,就会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需要本人去办理变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 结婚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栏由谁改啊
虽然《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但向婚姻登记部门出示户口簿,只是为了“验明正身”,婚姻登记部门不会也无权在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做任何说明。因此,通常情况下户口中相关信息的变更,大部分是在户口迁移时或人口普查时进行。
公民婚否由婚姻登记部门确认,但又不负责在户口簿上注明,这就是当今户籍政策的弊端。如果需要,公民可持婚姻登记证到住所地派出所申请注明即可。
由本人自己修改也时有出现,但随着户口登记网络化,户口单页全部打印,人为的改动很容易被发现,又有谁会甘冒风险私自修改户籍登记呢?。
2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怎么改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申请copy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百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问)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因此,更改户口簿婚姻状况,需答要提交上述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
法律分析:如果本人未婚,户口本上显示“已婚”,可到民政部门开具从未结婚的婚姻情况证明,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民政部门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为“未婚”即可,当场即可更改完成。
如果本人结婚后离婚或丧偶,户口本上是无法改成“未婚”的。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即可,离婚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会改为“离异”,丧偶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会改为“丧偶”,当场即可更改完成。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婚姻都是属于没有办登记,结婚也是没有更改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领完结婚证之后户口本上是没有变化的,因此如果要将户口本上的“未婚”改成“已婚”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派出所进行办理。当然,这也不是强制性进行更新的,主要还是看个人的情况。
一、居民有正当理由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籍贯、民族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二、凡到派出所提出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须填写《户口项目变更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其中属证件材料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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