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瑞典旅游,办理瑞典旅游签证需要什么材料

到瑞典旅游,办理瑞典旅游签证需要什么材料,第1张

1 基本材料:

(1)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并附护照的身份页复印件一张。护照须在签证有效期后三个月仍有效。护照需由持照人签名,否则将被拒绝受理。

(2)一套用英文或瑞典文填写详尽的包含附表A的申请表。

(3)一张两寸护照照片。

(4)瑞典方邀请信(原件),包含如下内容:

1)被邀请人的个人信息。

2)预计停留期限。

3)访问目的和行程安排。

4)需签字并注明邀请方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等。

(5)中方公司或单位的英文派谴函。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者姓名,职务,访问目的,停留时间。

2)回国担保。

3)用公函纸书写, 领导签字,公司盖章并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等。

4)此派谴函必须为原件且签字人不能为申请人。

(6)双方公司(中方和瑞典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瑞典公司营业执照的打印出具日期距申请日期不能超过一年。

(7)经济担保。(可在邀请信中或派谴函上说明何方承担您在瑞典的费用)。在瑞典所需资金为每天40欧元/人。

(8)保额不低于3万欧元的旅行医疗保险,保险需包含在整个申根区的旅行期间(直到离开申根区的欧洲当地时间24:00)。保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保单必须为打印文本,不接受手写保单)。在申根国入境时,应随身携带该保单的原件,以备边防检查。如不携带,将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9)申请者应出示有效的中国居住证复印件。

(10)使领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材料,补充信息或进行面谈。

2 申根签证,请参照“申根签证”。

3 长期签证(D类)签证。

(1)留学或研究申请居留许可签证。

1)两套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两张六个月之内的护照照片,不合要求的照片将被退还。

3)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护照您也可以先申请,随后补缴即可。使馆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

4)一份声明,在瑞典注册全日制学习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打算学习瑞典语后再读本科,申请时须提供语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出示本科大学的录取确认书。

6)在国内有工作单位,还应当提供介绍信(英文)及其复印件。该介绍信应提及您的职位,并有雇主的地址电话盖章和签名。

7)参加中国与瑞典学校之间的交流项目,需提供所在学校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资金担保,如银行存款证明。一年按十个月算,每个月至少7300瑞典克朗。应出示足够在瑞典完成整个学业所需时间内的资金担保。提供英文材料及其复印件。这笔资金要以申请人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

9)在瑞典学习时间少于一年,必须购买一份综合的健康保险。保险应涵盖您停留的全部时间,保险金额至少为三万欧元,内容包括紧急医疗及回国就医的费用。

10)如果您未满十八周岁,应提供父母知道并同意申请人到瑞典定居的公证书和出生公证书。所有的公证书必须认证。

a父母双方均需在签证申请表上签字。

b父母至少一方需陪同前往使馆递交签证申请。如果父母均不能陪同前往,需书面授权给其他18岁以上的成人。如老师陪同前往使馆。

c提供父母声明同意您申请前往瑞典的公证书和出生公证书。公证书必须单认证。

(2)工作签证申请:事先获得工作许可才可以在瑞典工作。如果工作时间少于三个月,应申请签证。如果超过三个月,应当在申请工作许可同时申请居留许可。通常只有在某些劳动力短缺的特殊领域,或者申请人已在国际交流项目中得到雇佣,移民局才会批准工作许可。

1)两套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两张近期(6个月内)护照照片。

3)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

4)职位提供书: 可以在瑞典移民局的网站下载由瑞典雇主填写并由当地劳工部门签字的职位提供书, 编号232011(英文叫: Offer of Employment)。

5)材料应于赴瑞之日前至少十周将有关申请递交到使领馆。如果必要,申请人有可能被要求补材料。

(3)因亲属关系申请居留许可:如果计划到瑞典与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或者孩子或者其他近亲属长期居住,应当在动身去瑞典以前申请居留许可。决定与家人定居在瑞典申请者在瑞典驻华大使馆申请居留许可。在交完材料以后大使馆将安排谈话。

1)两套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两套填写并签名的家庭具体情况表。

3)两张近期(6个月内)护照照片。

4)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

5)中英文对照的结婚证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曾在瑞典结婚,请提供瑞典结婚证的复印件两份。

6)如婚姻状况为离婚,应提供中英文对照的无再婚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书及其复印件。未婚,请提供中英文对照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7)户口簿的公证书(中英文原件及复印件)。

8)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9)税务局颁发的丈夫/妻子/同居伴侣的身份证明 (personbevis) 两份。

10)申请受理费,被拒签,使馆将不退还该费用。申请受理费为1525元人民币。瑞典使馆只接受以银行卡支付申请费用。只有在无法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才接受现金支付各类费用。

(4)随父/母定居签证:18岁以下的孩子,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瑞典,孩子随同父亲/母亲定居瑞典。

1)两套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两套填写并签名的家庭具体情况表。

3)三张近期(6个月年)护照照片,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4)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

5)中英文对照的出生证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中英文对照的孩子抚养权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7)孩子的父母中有一方留在中国,他/她应提供一封信(英文)证明其知道并同意孩子申请去瑞典这件事。

8)户口簿的公证书(中英文原件及复印件)。

9)父母(在瑞典)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10)税务局颁发的父母(在瑞典)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两份。

11)申请受理费,被拒签,使馆将不退还该费用。18岁以下儿童申请受理费目前为760元人民币。瑞典使馆只接受以银行卡支付申请费用。只有在无法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才接受现金支付各类费用。

(5)与亲属居住签证:计划到瑞典与孩子,父母(18岁以上的孩子)或其他亲属居住。

1)两套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两套填写并签名的家庭具体情况表。

3)三张近期(6个月内)护照照片,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4)中英文对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5)户口簿的公证书(中英文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孩子或其他亲属(在瑞典)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7)税务局颁发的父母,孩子或其他亲属(在瑞典)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两份。

8)其他表明您在哪些方面依靠您的孩子/父母/亲属的文件。

(6)陪伴工作的居留许可签证:打算与在瑞工作的丈夫/妻子/同居伴侣/父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应当申请居留许可。居留许可在瑞典驻华大使馆申请,大使馆受理申请后,将把您的申请递交给瑞典移民局。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瑞典移民局办好居留许可卡之后会寄给驻华使馆,使馆会通知申请人来大使馆领取许可卡。不允许进入瑞典后再等待移民局的决定。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1)两套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两套填写并签名的家庭具体情况表。

3)两张六个月之内护照照片。

4)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如果没有护照也可以先申请,随后补交。

5)中英文对照的结婚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曾在瑞典结婚,请提供瑞典结婚证的复印件两份。

6)如婚姻状况为离婚,应提供中英文对照的无再婚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未婚,请提供中英文对照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7)邀请人和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该公证需经当地外事部门认证。

8)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9)税务局发的丈夫/妻子/同居伴侣的身份证明 (personbevis) 两份。

10)来自丈夫/妻子/同居伴侣的邀请信以及复印件。

11)对于陪伴自雇或陪伴工作的申请人的资金担保,应当出示每月至少3500克朗的资金担保及其复印件。

12)如果孩子的父母有一方留在中国,他/她应提供一封英文信及其复印件。该信须证实知道并同意孩子申请去瑞典与亲人团聚。

13)父母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14)税务局发的父母(在瑞典)的身份证明 (personbevis) 复印件两份。

15)生活在瑞典的父母的邀请函及其复印件。

16)对于陪伴自雇或陪伴工作的申请人的资金担保(每月在瑞典至少2700克朗的生活费)及其复印件。

17)如果未提供以上必要材料,申请过程将可能会被延误。如果必要,申请人有可能被要求补材料。

如想获得有关探亲居留申请的更多信息,可与大使馆联系,或登陆移民局网站。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公证书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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