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婚姻登记预约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提前两个工作日登陆网站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
2 选择页面中出现的“预约登记”,对于婚姻登记所需要的证件及其他信息不够了解,可以先选择“在线咨询”进行咨询,咨询后再进入预约界面。
3 在页面中出现的办理业务中选择“结婚登记”,会出现免费婚检的提醒页面,关闭婚检页面后会直接显示“结婚登记网上预约协议”,在浏览各项信息后点击“同意”。
4 进入页面后根据要求,选择个人情况、生成材料清单、填写双方信息、选择登记机关、选择日期和时间段,完成每一项后点击“下一步”。
5 打印预约单后下一步预约完成,新人可以在页面查看自己的预约信息,按照预约时间前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主观:
一、北京领结婚证的程序是什么
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二、在外地领的结婚证在本地能离婚吗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在外地领的结婚证在本地也是能离婚的,因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的只需要选择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就可以了,所以办理 离婚登记 ,并不是说在哪里领了结婚证就得到哪里去办离婚证。不过诉讼离婚的话,一般要选择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领结婚证需要哪些证件
领结婚证需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可以是女方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男方户口所在地。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不能,夫妻双方至少要有一方是京籍。
外地户口是否可以在京领结婚证,具体如下:
1、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均非京籍户口,那么是不可以在北京领结婚证的;
2、如果一方是外地户口,一方是京籍户口,那么是可以在京领结婚证的。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双方均无配偶。
二、领结婚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需携带保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如果是集体户口的,只需携带本人集体户口证到人才市场换证即可;
2、需携带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如果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需准备一份;
4、双人照需要三张,且为近期免冠照。
总而言之,领结婚证当事人双方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还需携带相关证件进行办理。如果两人有一方是京籍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那么外地户口是可以在京领结婚证的。但如果双方都是非京籍户口,则需要选择回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八条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
第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
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
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
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
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
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
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
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
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
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
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
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四十条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第四十一条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
第四十二条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四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一)“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二)“性别”: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
(三)“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五)“民族”: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
(六)“职业”:按照实际填写;
(七)“文化程度”:按照实际填写;
(八)“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九)“常住户口所在地”: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
(十)“婚姻状况”: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十一)“声明人”: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
(十二)“声明日期”:按照实际填写;
(十三)“监誓人”: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十四)“监誓日期”:按照实际填写。
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六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备注”: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
(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四十七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九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五十条
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结婚证怎么补办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结婚证补办申请指南范本,更多结婚证 申请书 点击“ 申请书大全 ”查看。
北京结婚证申请书范本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_X,男,身份证号: ,与_X,女,身份证号: ,两人于__年X月X日举行了民俗典礼仪式,至今未领取过结婚证,现需申请补办。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__年X月X日 注;证明中两人举行民俗典礼仪式日期,男方应年满22周岁, 女方应年满20周岁。
夫妻关系证明格式: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_X,男,身份证号: ,与_X,女,身份证号: ,两人于__年X月X日结婚,属夫妻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__年X月X日
单身证明格式: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_X,性别: ,__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至今未婚。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__年X月X日
未再婚证明格式: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_X,性别: ,__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于__年X月X日离异,至今未再婚。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__年X月X日
丧偶证明格式: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_X,男,身份证号: ,与_X,女,身份证号: 两人属夫妻关系,_X于__年X月X日死亡,_X至今未再婚。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__年X月X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结婚证补办条件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北京市或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
北京结婚证补办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结婚证:换发结婚证的需提供原结婚证,补办结婚证的无需提供此材料;
4、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
5、照片:双方三张大二寸(5×4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北京结婚证补办流程
1、受理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3、补发
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补办地点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京结婚证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补发结婚证)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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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有两种,一种是结婚登记,一种是离婚登记,结婚登记在学理上又分为初婚登记和再婚登记。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缔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机关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即意味着婚姻关系依法终止,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具备成熟的心理和身体条件,是结婚的前提,因此法律规定了准予结婚的法定年龄。只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当然,法定婚龄是能够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有结婚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在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之后,可以自主选择何时结婚。
未达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虽然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如果婚姻双方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此种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在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具体见下述:
一、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通常来讲,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由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一方为非内地居民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具体而言,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办理结婚登记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4个流程,具体的流程规范如下所述:
一、预约申请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的预约流程(以北京为例):
(1)方式一: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北京市婚姻登记预约服务http://ggfwmzjbeijinggovcn/jhyy/marryout/marry/index_yyhtml ;
(2)方式二:搜索关注“北京婚姻登记”微信公众号;
(3)方式三:“北京通”APP中搜索“婚姻登记预约”,进入应用即可预约;
(4)方式四:支付宝中搜索“北京通”,进入并选择“民政服务”-“婚姻服务”,即可预约。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截止到前一天15:00。
北京领结婚证需要以下资料:
1、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或者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结婚证的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年龄的、有结婚意向的男女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在结婚之前很多人都会做好婚前体检,这个并不是强制的,但是还是很有必要的,婚前体检包括全身检查以及生殖检查、还有辅助检查,婚前做好检查,以免日后产生什么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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