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彩礼不领结婚证怎么办

拿了彩礼不领结婚证怎么办,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没有领结婚证就结婚了。现在男方不愿意领结婚证。这说明男方有他自己很自私的想法。

这种局面的出现,你自己有很大原因。当初,不起结婚证就不能交出自己的第一次。结婚证起完了才可以与之结婚或同居。

现在的局面,本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反倒变成了你去求他。

你可以对你爱人提问:

“你应该告诉我,你为什么不愿意去领结婚证?”

“咱们现在应该抓紧去办理结婚证的手续。家家户户都去办理结婚证然后再结婚,咱们为啥就不能去办理结婚证?”

如果当初是忙忙碌碌忽略掉了,此番你的提醒应该是马上去办理才对。现在你催促他,他无动于衷的话,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

分析你爱人的心理活动有以下几点:

(一)有的家庭中老人很重视女方结婚以后能不能生育?能生育的话再办结婚证。

如果女孩子不能生养,将来还要办理离婚手续,太麻烦了。生了小孩子再说吧。

持这种理念的老人,深深的为自己家利益和为自己孩子着想。丝毫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

你爱人如果秉承家中老人的意图,不去办理结婚证,这是很主要的原因之一;

(二)男方家中房产问题怕万一离婚的话女孩子会分走一部分款项,因此不办理结婚证。

持这种理念的人,考虑的依然是自家的利益。完全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没有结婚证,确实在离婚之时有这方面的问题,但女方要是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应有的权益,在这方面就会吃大亏。尤其是女方在进入男方家庭起,就帮助男方一起还房贷,离异之时这方面自己又拿不出证据,又没有结婚证为女方做法律保障,男方一家人在算计女孩子的利益。完全没有照顾女孩子应有的利益。如果真的会有这种事情的发生,女孩子应该保留最初共同还房贷的一切证据;最起码要拿回自己应有的那部分。

没有结婚证,这些事情法律是爱莫能助的;

(三)女孩子进入家庭以后,如果没有生男孩,而是生的女孩子,一家人不给女孩子好脸色。生男生女科学上早有定论,完全不是女孩子的事,本来是男方的事情,这事情非要怪罪在女孩子身上,这是无知的表现。

如果真的为此导致了离异,小孩子的抚养费谁来出?指望谁也不如有法律的保障靠谱。

上述这一切完全是因为男方的利益而不愿意起结婚证造成的。

女孩子不能不考虑这些问题,不能太天真。

没有结婚证的后果完全不利于女方。如果真的出现以上的现象和后果,女方是有口难辩了。

本来是结婚前很简单的事情,事情闹到最后,会让女孩子左右为难。

作为女孩子,应该坚持一个原则:不起结婚证就不能交出自己的第一次!

不起结婚证就不走进婚姻殿堂!

这不是女孩子要挟谁,是女孩子自己的权利。

作为女孩子如果不坚持自己的原则,这一切都提前发生了,到时候没有了法律赋予自己应该有的权益,完全任人摆布,最后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四)(身边的案例)我单位有一位Y姓职员,他家的女孩子在谈恋爱之初,不听家长劝阻,提前到男孩子家里居住,当时,女孩子很受男孩子家里的欢迎,因为男孩子原来喜欢去农村当地的游戏场所玩游戏,我们这位Y姓职员的孩子的到来,把他家的男孩子拴在了家里,男孩子爸爸妈妈说女孩子是他们家的有功之臣。天天赞不绝口。但好景不长,男孩子慢慢腻了,依旧跑到外面去玩。男孩子家里人就变了态度,一家人都变了脸,根本不提结婚的事情。女孩子爸爸找到男孩子家里询问结婚的事情,男方家长说:

“那好,今天就算结婚了!”这是一副无赖的嘴脸。我们单位的这位Y姓职员说:

“这也太随便了吧?咋也要先去起结婚证啊?”

“起什么结婚证?在我们家吃了大半年的饭了,全村谁不知道她是我们家人?”

我们这位Y姓职员气的不知道说什么好,拉起自己的闺女回家了。后来,职员的闺女又去了男孩子家里一次,拉着男孩子要去起结婚证,男孩子说:

“你还好意思要起结婚证?这都快一年了,你一直不给我们家生个一男半女,现在还有脸来要求起结婚证?你是不是在惦记我们家的房产吧?”女孩子说不过他,气呼呼的回家自己偷偷寻了短见…………

这件事情我们剧团的同事们都是后来知道的。Y姓职员也属于当初教子无方,管不住自己的孩子,结果酿成了这种苦果………

前车之鉴我们不可忘记,自己应该有的权益还是要尽自己的能力得到。这是不能忽略的事情。

                                   

没领结婚证不会受到刑罚,只是会造成婚姻无效或者事实婚姻的后果,双方在法律上不是夫妻关系,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根据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不领结婚证的后果是什么

1、享受不到完整权益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并不完全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携手一生那还好,要是发生争端闹到法院,并不视作婚姻关系破裂来处理,而是以同居关系来处理,对于受害方来说,会享受不到很多本应能享受到的权利。

2、风险过大

不领结婚证就结婚风险过大,从法律上上来说得不到完整保障,从情感上来说,容易造成心理上的不安,从道德层面来说,这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并不值得提倡。而且真正爱一个人是想要给他正式身份的,让对方成为法律和事实意义上的伴侣是基本尊重。

3、影响孩子

就算感情稳定,双方都不在意结婚证,但是不领结婚证就结婚还会影响到小孩,小孩准生证的办理和上户口都会需要结婚证,当然现在单亲也可以上户口,但是这样会增添额外的操作手续和经济费用,并不划算。

二、结婚证办理流程

(1)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需要带上法定的材料。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应当讯问当事人的不明白之处,并作出解答。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程序,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应即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如果提出自己是婚姻是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应当提供证明,无法提供证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证属实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4)不予登记申请人如果有法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以书面的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不需要办理离婚,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说明不存在夫妻关系,没有离婚一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不可以,只有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撤销婚姻的程序: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

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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